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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48071060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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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一個過路人55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
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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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4343597369661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主旨
本條規定了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釋義和理解
規定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是因為這些機構的建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比如,學校主要目的是教書育人,醫院則以救死扶傷,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它們的經費和設施都是為了這一目的。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等,主要是殘廢人基金等機構和為公益特定服務的機構,所以,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人。如果規定這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為他人債務作保證,那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學校、醫院等單位或團體就要承擔保證責任,用學校的教育設施和醫院的醫療設施等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比如,將學校的教學樓拍賣,用於承擔保證責任,結果只會造成學生無處上學,教師無法上班,直接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這樣雖然保護了特定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卻給社會公益事業帶來了損害。所以,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除醫院不得作保證人外,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也不得為保證人,比如,婦幼保健院、檢疫所、藥檢所、衛生防疫站、療養所、專科治療所等部門,因為這些機構對公共衛生、防病、治病都起著重要作用。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