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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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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君者
這個問題,很簡單,也很複雜。
說簡單,就是,如果情況“屬實”,直接向衛生主管部門、起訴,即可。
還有轉院後死亡,最後的醫院也被判承擔一定責任。
所以,如果情況“屬實”,就拿出證據,向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即可。這裡絕對違反了醫療相關規定,符合“醫療事故”責任範圍,肯定得負責,最終賠償,甚至相關人員必須受到判刑等處罰。
所以說,這很“簡單”。
也就是說,類似這個問題的“過敏”,是真的情況還是“自已覺得”,要打個問號,因此說“也很複雜”。
你要先搞清事情經過、真相。比如,死者有沒有過敏史,有的話,有麼有告知,如果是有告知,特別是病歷寫有“藥物過敏”,醫院又用了這個藥物,那就很容易證明醫院違規了。
而,如果沒有過敏史,那就屬於一個特例,不可避免的“過敏”。但這也不代表可以“不重視”。假如這種情況下的過敏,那就得有證據證明“告知了十幾分鍾”沒人來處理。
這個情況,得證明“十幾分鐘沒人處理”,還得搞清楚為什麼,是因為“搶救其他病人”,還是“翫忽職守”。都是要負責任,但,因為搶救其他病人,那責任可能小一點,不重視甚至還在慢悠悠的責任就大。
所以說,問題解決很簡單,也很複雜,要把事情經過如實弄清楚,尋找證據才能把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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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胡醫師
謝謝相邀!目前有些醫院除了急診科輸液外已經取消了門診輸液,不知道您那邊是不是如此規定?從文中可以瞭解到輸液過程是在急診科,各醫管理不一樣,不管什麼情況,如果醫院規定急診科承擔門診輸液任務,那麼急診科就應該負責輸液治療過程中的醫療安全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理!
在此,我有點疑惑,醫患關係矛盾突出的醫療環境之下全國各醫療機構都在為提高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質量絞盡腦汁,就我所知江西贛州衛生部門已經制定了患者不滿意就退款的制度,我暫且不提此事的利與弊,最起碼這是一種對醫務人員的高要求……所以看您講述輸液15分鐘出現過敏無人理睬的片面之詞難以理解,是醫護人員的行為麻痺、心理麻痺喪失責任心還是本身就是一件無風起浪之事個人無從知曉。
如果真如文中所講,因為對生命的漠視失去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患者死亡,這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可能是一級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誤診採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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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昊
沒事,只要告了,是不是醫院的責任,醫院都會賠錢的!就算你全責,醫院也得人道主義賠幾萬塊錢,穩賺不賠的,放心大膽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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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瀟湘竹惠
你確定?輸液出現過敏反應,醫生不去處理,至少我不相信,有些過敏反應是很嚴重的,出現休克那是需要搶救的,醫生第一時間發現不了,護士也肯定會報告的呀……
回覆列表
題主所提的問題包涵有常見的在輸液過程中,出現的“輸液反應”,以及在輸入的液體中含有相關藥物引發的“過敏反應”,兩個截然不同性質的醫療性質的問題。
一般設有急診科的醫院,在急診觀察室留觀的輸液病人,都配專職急診護士、不間斷巡視病人,觀察病情。而該病人在輸液過程已出現明顯不適反應,呼籲醫生給於處置,競“長達15分鐘未能及時處理,導致病人死亡”,單純從情節上看是醫生“失職行為”,應當提出質疑與追責。
由於無法瞭解患者的確診與病情的輕重與演變的過程,亦難做出屬於急重危病人的病情發展與轉歸的斷定,亦難區別是否屬於輸入液體質量不合格、或液體中新增相關治療或搶救的藥物滴入血管的速度太快引起一過性肺水腫、充血性心肌炎等致死因素……。
為此家屬應當要求醫院立即封存患者所有的醫療文書資料;保管好屍體(必要時需解剖)核查證實;同時持從醫院影印的全套醫療文書,聘請具有醫學與法學雙重背景的“專業律師“,協同走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程式,依法維護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
對您親朋所遇到的意外與不辛深表痛心與遺感。藉此感謝您懷著沉痛心情的理性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