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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吊索具是指用來起吊重物所用到的吊具及索具,包括鋼絲繩、吊環、吊鉤、吊鏈、吊帶、卸扣等。為了安全起見,制定吊索具安全使用、檢驗和報廢標準,該標準引用了《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起重吊具合成纖維吊裝帶》、《港口裝卸用吊環使用技術條件》、《一般起重用鍛造卸扣》等檔案。

    1、鋼絲繩吊索

    安全使用

    無標識和檢驗證書或報告的吊索,嚴禁投入使用。

    使用前應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鋼絲繩或金屬附件的損壞超過報廢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

    吊索嚴禁超載荷適用。

    鉤頭下吊索分繩夾角不得大於120o。

    特殊裝置鏈條、吊鉤、吊環等金屬附件的吊索,相互間應用卸扣連線,其額定載荷應相等。

    吊索起吊要平穩,並應避免衝擊載荷的作用。

    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鋼絲繩在銳角處發生彎折或與載荷碰撞。

    禁止託拽或從高空向下摔扔鋼絲繩吊索。

    不得在超過-40度和100度溫度範圍外使用。

    不得暴露在腐蝕性的氣體、液體或蒸汽中使用。

    停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後又重新使用的鋼絲繩,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對貯存期超過二年的鋼絲繩吊索,必須按國家標準抽樣進行拉力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檢查檢驗

    斷絲情況—— 斷絲根數及斷絲分佈狀況和程度;

    磨損程度—— 測量各磨損部位鋼絲繩直徑;

    腐蝕情況—— 是否生鏽,腐蝕狀況;

    潤滑狀態—— 油脂是否適當存在,油脂上有無附著雜物;保持表面清潔,每年要用鋼絲繩潤滑油潤滑一次;

    變形和其他異常現象—— 扭結痕跡、壓扁、損傷、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重型套環連線部位的緊股狀況—— 鋼絲繩錯動或合金壓頭是否發生變形、磨損、腐蝕及裂紋。

    報廢標準

    重型套環連線部位斷絲為總絲數的5%;

    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為總絲數的13%;

    繩股斷裂;

    鋼絲繩直徑相對公稱直徑減少10%以上;

    出現破浪形變形時, 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

    範圍內,d1≥ 4d/3;式中:

    d—— 鋼絲繩公稱直徑;

    d1—— 鋼絲繩變形後包絡面的直徑;

    鋼絲繩被壓扁;

    扭結、彎折;

    鋼絲繩嚴重鏽蝕;

    重型套環連線部位,鋼絲繩鬆脫或錯動;

    壓制接頭損傷、變形、裂紋和嚴重腐蝕;

    壓制接頭直徑縮小到GB6946中表1所列直徑的95%;

    鋼絲繩吊索的金屬附件報廢標準,按其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吊裝作業使用頻繁疲勞的鋼絲繩索具,使用兩年後應強制報廢。

    2、吊帶

    安全使用

    吊帶在工作時,不準拖拉,以防損壞吊帶;

    吊帶不準打結使用,承載時不準轉動貨物使吊帶打擰;

    不要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吊裝有尖角、稜邊的貨物,以防損傷吊帶;

    不允許長時間懸吊貨物;

    不要把吊帶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熱源附近,也應注意避光儲存;

    要定期清洗吊帶。

    檢查檢驗

    有無穿孔、切口、撕斷;

    有無接縫綻開、縫線磨斷;

    是否有軟化、老化、彈性變小、強度減弱現象;

    纖維表面是否粗糙易於剝落;

    吊帶有無出現死結;

    吊帶表面是否存在點狀疏鬆、腐蝕、酸鹼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

    帶有紅色警戒線吊帶的警戒線是否裸露。

    報廢標準

    穿孔、切口、撕斷;

    承載接縫綻開、縫線磨斷;

    吊帶纖維軟化、老化、彈性變小、強度減弱;

    纖維表面粗糙易於剝落;

    吊帶出現死結;

    吊帶表面有過多的點狀疏鬆、腐蝕、酸鹼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

    帶有紅色警戒線吊帶的警戒線裸露。

    經常疲勞使用無損1年需報廢。

    調動長度的實測尺寸超過原來長度的6%以上;

    3、吊鏈

    安全使用

    用作吊鏈時,吊鏈的名義質量等級與所用鏈條等級一致;

    鏈式吊索使用前,應先用單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進行靜載試驗,試驗時懸掛10min,無破損或個別鏈環沒有明顯伸長,合格後可投入使用。

    檢查檢驗

    鏈環是否發生塑性變形;

    吊索上任何部位不得有裂紋、裂縫、明顯鏽蝕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

    鏈條、中間環、連線環應靈活轉動;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線接觸部位磨損;其它部位磨損情況;

    檢驗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報廢標準

    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線接觸部位磨損減小到原公稱直徑的6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鏈環修復後,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量大於原公稱直徑的10%;

    扭曲、嚴重鏽蝕以後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量達原尺寸10%;

    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進行外觀檢驗、尺寸測量、拉伸試驗、NDT檢驗時發現超標缺陷。

    4、吊環

    安全使用

    用於組成鏈式吊索、鋼絲繩吊索、纖維繩吊索的主環宜採用長形環,其他場合可用圓形環。

    連線環必須採用長形環。

    出現傷痕或顯著鏽蝕的吊環再利用,必須按8.2.6.3 條的要求進行靜拉力試驗。

    不允許將有缺陷的吊環焊補後重新使用。

    起重索具組合部件上的吊環,按組合部件要求定期檢查。

    與鏈條連線的連線環,其環材直徑必須大於鏈材直徑。

    與單隻吊環直接連線的鏈、索數不得多於三肢,四肢鏈、索與主環之間的連線應採用表1中的E型。

    不得采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環。

    禁止拋擲吊環。

    不要從重物下面拉拽吊環或讓重物在吊環上滾動。

    不準用卸扣代替連線環。

    檢查檢驗

    吊環表面情況;

    吊環磨損情況;

    吊環扭轉變形的情況。

    起吊5噸以上大型索具使用的吊鉤每年要進行檢驗和無損探傷

    報廢標準

    從吊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過10%長形環內長L (圓形環內徑D)變形率達5%以上;

    吊環直徑磨損或鏽蝕超過名義尺寸10%;

    吊環上出現裂紋、裂痕或凹槽。

    5、吊鉤

    安全使用

    起吊的貨物質量不得超過該吊鉤的額定起重量。

    起吊時應平穩, 避免出現衝擊載荷。

    載荷應置於吊鉤鉤座的中部。

    裝載腐蝕品後, 應將殘留在吊鉤上的腐蝕品清洗掉,然後擦乾上油。

    檢查檢驗

    吊鉤表面情況;

    吊鉤開口度增大情況;

    吊鉤扭轉變形的情況;

    吊鉤鉤座磨損情況;

    吊鉤頸部或危險斷面;

    帶有附件的吊鉤,附件的工作情況。

    起吊5噸以上大型索具使用的吊鉤每年要進行檢驗和無損探傷

    報廢標準

    吊鉤的開口度超過公稱尺寸的15%;

    吊鉤的扭轉變形超過10%;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吊鉤的頸部或危險截面發生塑性變形;

    吊鉤表面出現無法修理的裂紋、裂痕;

    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

    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6、卸扣

    安全使用

    嚴禁超負荷使用。

    應注意作用在卸扣的受力方向,不準橫向垂直受力。

    安裝橫銷軸,螺紋旋足後,應迴轉半扣螺距,不準敲擊螺紋部位。

    嚴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檢查檢驗

    外形尺寸:由檢驗人員測量卸扣各種部件的外形尺寸,做好記錄;

    外觀:外觀檢測用倍率為5倍的放大鏡對卸扣表面進行觀測,檢查有無裂紋、變形、磨損現象, 做好記錄;

    變形:透過測量和近觀檢查確定卸扣是否有變形情況存在,做好記錄;

    磨損:透過測量確定卸扣各個部件的磨損情況,尤其是卸扣頂部,做好記錄;

    危險斷面:檢查受力部件斷面的磨損及變形情況,做好記錄;

    探傷:對主要受力部件的危險斷面進行磁粉探傷,做好記錄。

    起吊5噸以上大型索具使用的卸扣每年要進行檢驗和無損探傷

    報廢標準

    扣體長度:卸扣長度的實測尺寸超過公稱尺寸的0.25%或0.5mm 兩者之較大者;

    變形:卸扣的扭轉變形超過10%;

    腐蝕:卸扣部件的磨損量超過公稱尺寸的5%;

    危險斷面:危險斷面發生塑性變形;

    表面:卸扣的表面出現無法修理的裂紋、裂痕;

    探傷:對主要受力部件的危險斷面進行磁粉探傷發現內部有缺陷;

    標識:沒有表明額定載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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