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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96747521845

    重整,是指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經營,並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的制度。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了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商解決債務的協議的制度。 重整制度與和解制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目的不同。和解採取的方式是消極預防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其實質是重在清償。而重整制度是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積極性,共同致力於挽救處於困境中的企業。

    2、啟動條件不同。和解程式與破產程式開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較寬,即使債務人還具有一定的償債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償債務的危險和可能時,就可以申請啟動重整程式。

    3、適用物件不同。和解的適用物件與破產清算的適用物件相同,而重整制度往往適用於對社會和經濟有較大影響的企業。

    4、申請人不同。申請和解往往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特權。而重整申請人的範圍比和解要寬得多,債務人、債權人,甚至公司的股東、董事會也可以提出申請。

    5、效力不同。根據各國法律對和解的規定,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後,只能對沒有擔保的債權人發生效力。重整制度則不同,只要依法進入重整程式,其效力及於所有的債權人。此外,重整程式的效力優於破產清算程式與和解程式。

    6、措施不同。和解制度可以採取的措施較為單調,主要靠債權人的讓步,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從而獲得清償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較為豐富,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實施。

    7、內容和操作程式不同。和解計劃一旦達成,就由債務人自己去操作,恢復經營,想方設法按照和解協議償還各種債務,側重點在於債權債務關係的重新安排;重整計劃的側重點在於設計出各種各樣的拯救企業的方法、措施和對策,力求避免企業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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