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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網悠然

    “父親去世了,母親有權將財產和房子轉贈給其中一個兒子嗎?”很多人回答:不能!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你怎麼知道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是房屋產權是“單獨所有”呢?很多人是不是犯了“定式思維”的毛病?

    前兩天看到女友說去辦理房屋過戶,婆婆要把房產過戶到她老公名下。當時我很好心地說:“這很麻煩,你公公過逝,得先到公正處辦理公證,公證你大姑姐和你婆婆都放棄承繼你公公的份額改由兒子(她老公)一人繼承,然後你婆婆那一半再以買賣的形式轉讓給你。手續很麻煩!”然而女友輕描淡寫地說了一句:“不用,我婆婆的房產是單獨所有,直接就能過戶。”

    房產證上的“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呢?它是指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獨有,沒有其他所有人。

    根據《物權法》的解釋: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兩種形式。單獨所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一個人單獨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所謂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一般“單獨所有”取得途徑有幾種:

    1、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方婚前財產;

    2、 繼承的遺產,遺囑中明確只歸夫妻中一方的財產;

    3、 受贈財產,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只屬於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

    4、《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協商,部分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5、法院或仲裁院判決歸一方所有的房產。

    在夫妻存續期間建立在夫妻協商的基礎上“單獨所有”的房產,產權人是有權將房產給任何人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你父親去世時留下遺囑將他那部分財產留給你母親,或是留給了母親指定要送的兒子,母親的做法無法反駁。

    當然,一般情況是,夫妻共同購了房子登記為“共同共有”即你父母各擁有一半,父親的一半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分。如果你只兄弟兩人無爺爺、奶奶在世的話,你最多能分得房子的1/6,為了這點財產,卻傷了親情,多不值得。

    在我看來母親要給指定的兒子,若不是老糊塗了,是覺得兒多不防老,還不知指定一兒為自己養老送終。為了不讓兄弟親人因為遺產反目成仇,在生前做好分配。如此看老人也算明智。

    如果老人是這種打算,我覺得你還是不要以冰冷的法律去約束老人為好,不然老人“百年之後”兄弟、親人達不成分割協定,房產根本分不成不說,還成了傷害親情的利器。

    法律是冰冷的,親情是溫暖的!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母親打算處分的這些財產和房產的所有權是誰的?如果是母親個人的財產,母親當然可以隨意的處分,但是如果這裡麵包含父親的財產,那麼父親去世之後,應當屬於遺產,遺產必須要經過法定繼承的程式之後才能夠變為自己的合法,如果沒有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而母親私自處分了這些遺產,如果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話,應當是無法執行的。

    比如,假如這套房產是父親和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父親去世之後,母親只能處分屬於她自己的那一半份額,對於父親的那一半,必須要透過遺產繼承的方式來由繼承人繼承。如果父親生前立有遺囑,把這一半的房產份額給了某一個繼承人,遺囑在有效的情況下,則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那麼需要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順序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有幾個人就由幾個人繼承。所以母親對於父親的這一半遺產是不得擅自處分的。

  • 3 # 手機使用者6670185615

    絕對有權,父母生前財產,給那個兒女,決不是現在的想法,她有一定原因,沒有分到財產的兒女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

  • 4 # 長沙律師劉大狀

    首先要明確一點的是房屋的產權屬於誰,若房屋屬於母親的個人財產,則母親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母親想把房屋贈與誰是母親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

    若房屋屬於父親與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則房屋產權各佔一半,父親去世後屬於父親的一半房產則成為遺產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平均分配,母親沒有權利處分屬於父親的那一部分財產,若母親將屬於自己的那一半房產和繼承您父親房產的所得部分贈與其中一個子女,那是可以的,因為那是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她具有處分的權利,但是母親將房屋的所有產權給一個孩子的做法,是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 因為《繼承法》規定配偶和子女在同一繼承序列,所以父親的那部分財產應該是所有子女和其父親的配偶所共有的。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疑問,可致電15874214168免費電話諮詢

  • 5 # 魏紫濤律師

    2.若房產是父親和母親給他所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產的一半是母親的財產,另一半作為父親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因此,作為遺產的那一半由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母親一人無權處分,除非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 6 # 一紙家書
    第一,判斷財產性質

    通常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其他特殊說明,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一人一半,各佔有50%。所以如果您父母的財產屬於以上標準的,那麼不管是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父母一人一半。

    而母親只能處置個人擁有的財產份額,無權處置父親的份額。

    第二,確認母親擁有的份額

    《繼承法》規定,人去世即為繼承開始。所以在您父親去世之後,繼承就開始了,即使沒有辦相關手續。以下將按照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為例,假設有2個兒子,且爺爺奶奶沒有推演繼承過程。

    第一步,父親去世後,屬於父親50%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實施,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父親的50%的產權由配偶和2個兒子(假設)平均分配,每人繼承1/6。這時候房子的產權情況為:

    母親原有1/2的產權,加上繼承父親的1/6,總共擁有4/6。

    兩個人分別擁有繼承父親的1/6.

    第二步,母親對自己的份額的處理方式

    從上面可以看出來母親應當擁有4/6的份額,其中包括1/2的產權,還有1/6的份額是繼承父親的。因為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1/6僅為繼承權。

    母親處理這些財產的方式分為生前過戶和身後過戶兩大類。

    1、生前過戶

    如果母親希望生前就將自己的份額過戶到其中一個兒子名下,那必須先將父親的份額繼承下來:如果對財產分配沒有意見,那麼就進行繼承權公證;如果對分配有意見,那麼就訴訟繼承。最後憑《繼承權公證書》和《法院判決書》進行過戶。

    完成繼承過戶手續之後,才能算母親擁有對應份額的實際產權。母親可以拿著新房本,透過買賣、贈與的方式直接過戶給兒子。

    這種方式產權最為清晰,但是手續上會比較麻煩:特別是在繼承父母財產的時候,母親已經很年邁了還需要跑手續,且等待週期很長,比較折騰,不太建議。

    2、身後過戶

    如果母親希望生前立下遺囑,身後由某一個孩子繼承的話,就可以不用先辦理繼承手續。只需要在遺囑中寫明“在我去世後,將房產中我的份額和我繼承份額,由XX全部繼承”。就可以將自己的份額指定某一孩子繼承。等母親過世後,遺囑受益人就可以憑遺囑辦理繼承手續。

    這樣操作上會比較方便:只需要在父母都去世之後,對父母的財產一次性繼承下來。並且在老人生前保持房屋產權在自己名下,是對自己晚年生活的保障,提前過戶給子女是有風險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 7 # 悟法析律

    這件事情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的說能與不能,這裡面涉及到房產原始權利的歸屬,也涉及到遺產的繼承,還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權屬沒有釐清,就直接肯定和否定都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下面我們來具體來分析狀態及可行性。

    01假如房子為父母共同財產,那麼母親無權單獨處理

    雖然房屋是父母的婚後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說,父母一人一半,這是在沒有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的分配方式。

    法定共有,就是一人一半,那麼父親死亡後,這房屋首先要分割出一半的份額給母親,因為這一半屬於母親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如果沒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分割。

    只要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有權利進行均分,母親也還可以從其中分走一部分的份額。這時雖然母親實際佔有大多數份額,但是仍然不能私自處理其沒有份額部分的房屋,所以她不能單獨將房屋給其中一個兒子,只能給自己的份額。

    02假如房子為母親個人所有,那麼其有權單獨贈與其中一個兒子

    父母在結婚前可能會有個人財產,父母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生育而發生權屬的改變,不會因為時間的長久而發生權屬的轉移,永遠都是母親個人的財產。

    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母親決定將其贈與其中的一個兒子,本身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自己行使對自己合法所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其他人無權撤銷,也無權干預,母親的所作所為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但是否合情,那不是法律所應當考慮的內容。

    結語

    人在處分財產時,只要處分自己的財產都沒有問題,但是如果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部分,就存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也存在侵犯其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所以,父親去世後的財產處分,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如何進行分配才是合法合理的。

  • 8 # 律師說

    這件事情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裡面涉及到房產原始權利的歸屬,也涉及到遺產的繼承,還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房屋是父母的婚後共同財產,則按照共同共有的規定,父母一人一半,這是在沒有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的分配方式。

    於是在父親死亡後,這房屋首先要分割出一半的份額給母親,屬於母親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分割。

    只要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有權利進行均分,母親也還可以從其中分走一部分的份額。這時雖然母親實際佔有大多數份額,但是仍然不能私自處理其沒有份額部分的房屋,所以她不能單獨將房屋給其中一個兒子,只能給自己的份額。

    房子為母親個人所有

    假如房子為母親個人所有,那麼其有權單獨贈與其中一個兒子

    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母親決定將其贈與其中的一個兒子,本身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自己行使對自己合法所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其他人無權撤銷,也無權干預,母親的所作所為是合法也是合理的,但是否合情,那不是法律所應當考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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