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華人。
(二)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車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被盜搶”狀態。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被盜搶行為須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縣(市)指標、階梯指標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個人名下僅擁有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小客車的,視為名下無車。
登記地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註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1萬元以上;
(二)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者當年新開工投資專案已簽訂投資合同、專案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
(三)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另外,區域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華人。
(二)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車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被盜搶”狀態。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被盜搶行為須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縣(市)指標、階梯指標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個人名下僅擁有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小客車的,視為名下無車。
登記地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註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1萬元以上;
(二)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者當年新開工投資專案已簽訂投資合同、專案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
(三)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另外,區域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