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監管場所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職責和規範,切實加強監管場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監管場所絕對安全,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執法細則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結合高陵區看守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職責規範。
第二條、本職責規範所指警務輔助人員包括非民警身份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輔警、文職僱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條、西安市高陵區看守所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規守紀、廉潔自律,在民警的帶領下,堅持“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的原則,完成好日常工作、落實相關制度,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應服從看守所崗位安排、熟知職責任務、遵守勤務制度、規範執勤行為。
第五條、管教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指揮下,輔助完成在押人員管理教育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民警進監工作時確保現場安全;
2、在民警同在押人員談話時負責安全警戒;
3、協助民警對在押人員和監室進行安全檢查;
4、現場監督或協助完成在押人員分餐和物品分發;
5、配合綜合崗完成在押人員提訊提解等工作;
6、配合巡控崗完成應急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7、配合醫務崗完成在押人員醫療診治工作;
8、協助民警保管管教崗位警械器械、監區門禁等安全裝置;
9、熟練掌握常用辦公軟體和監管各類系統使用方法;
10、所領導和管教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巡控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領導下,協助完成在押人員監控巡視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協助民警開展日常管控。督促在押人員落實一日生活、行為養成、內務衛生、安全輪值等制度;
2、發現在押人員吵鬧、打架等違規行為的,迅速予以前期控制,立即通知帶班民警並及時通知管教等崗位民警調查處置;
3、協助民警檢查在押人員夜間值班情況,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4、巡查監室、室外活動場所以及在押人員可能接觸的其他部位是否存在違禁品、危險品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5、幫助民警掌握巡控物件日常動態。早晚交接班時應當清點、核對在押人員人數;
6、注意觀察在押人員言行舉止,對發現有異常行為的在押人員應立即報告帶班民警;
7、觀察發現或接報在押人員患病的,應當立即報告帶班民警;
8、對重點時段、有重點人員、室外活動時加強跟蹤觀察,發現異常的立即報告帶班民警並按照民警指揮進行先期處置;
9、熟練掌握巡控崗各類監控裝置、安全終端的正確操作;
10、所領導和巡控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綜合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監督下,規範完成在押人員刑事訴訟等業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熟悉收押、提訊、提解、出所、會見等各類監管場所業務辦理流程,協助民警查驗各類法律文書和相關文書辦理;
2、在入所、出所、押解回所的時候協助民警對在押人員進行身份核對並進行安全檢查;
3、協助醫務崗完成在押人員入所或回所體表檢查和安全檢查;
4、熟練掌握計算機辦公軟體和監管相關係統使用方法,準確完成在押人員和各類訴訟階段資訊採集工作;
5、所領導和崗位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醫務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強化對醫療專業知識的學習,熟練操作各項醫療技能。配合各崗位民警,完成在押人員專業化醫療工作和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對新入所人員進行健康查體,檢視體檢證明和病歷,並嚴格按照《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所列專案、內容進行檢查登記。檢查結束後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蓋章。發現身體有明顯外傷的,應制作筆錄記明傷情及形成原因,並由送押人員和被收押人員簽字確認。對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不予收押,並報告所領導。
2、每日上、下午,醫生應當至少各巡診一次,逐監室瞭解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對患病、有傷的在押人員及時給予治療,對病情嚴重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治療。
3、逐人建立在押人員醫療檔案,詳細記載其病史、每次健康檢查情況、患病情況、每次服藥情況、在所和出所治療情況、與家庭聯絡情況以及提請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情況等。
4、對患病的在押人員,醫生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5、對不需要送醫院診治的常見病,應當予以對症治療並跟蹤觀察。對需要服藥的在押人員,應當由醫護人員或者民警按次給藥,並當場監督服用。
6、發現在押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或者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及時將疫情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
7、對病情嚴重或者有死亡危險的突發疾病,久治不愈且病情沒有得到控制的疾病,病因不明需確診病情等需要出所就醫的疾病,應當及時報告所長同意後送醫院診斷治療。
8、搞好監區環境衛生,對監區、監室、辦公區、伙房、廁所等區域每週至少消毒一次,在換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間應當增加消毒次數。
9、看守所應當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監室空氣流通。
10、負責對醫療器械和藥品的購置管理,不允許非醫務人員管理、使用、發放藥品。
第九條、內勤崗位警務輔助人員在辦公室民警帶領下開展行政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協助完成工作計劃、總結,黨務、行政檔案起草、引發工作;
2、協助完成各類到訪人員的接待工作和會議的會務工作;
3、負責黨務、行政公文收發、登記、傳閱和整理、保管工作;
4、協助完成日常考勤記錄;
5、協助完成在押人員檔案、日常文書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6、做好所領導和內勤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後勤崗位警務輔助人員從事門衛、水電、保潔、伙房等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門房工勤人員主要負責辦公場所大門24小時值守、辦公區域巡查、郵政收發、來所辦案人員登記等工作;
2、水電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全單位水、電、暖通、燃氣的安全檢查和日常維護工作;
3、保潔工作人員負責公共區域和辦公區域的日常清潔和消毒工作;
4、灶房炊事人員在伙房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全體職工和在押人員的伙食烹飪工作,嚴格遵守飲食相關規定,確保食品安全衛生,堅決杜絕鋪張浪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執法勤務類警務輔助人員上班期間應做到警容風紀嚴整,遵照規定著裝、行為舉止得當。
第十二條、其他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規範著裝、容貌嚴整。
第十三條、上崗或者出入監區,按規定著裝佩戴統一標識和識別牌,妥善保管警服裝備,嚴禁在監區存放警服裝備、嚴禁亂掛、亂放警服裝備。
第十四條、注意言行舉止,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公安形象。
第十五條、工作積極,服從所裡及各崗位工作安排,及時完成所裡交辦的工作任務,不得對安排的工作任務敷衍了事、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工作時間不得從事和工作無關、有礙的工作; 備勤期間需要集結待命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回到單位或指定位置。
第十七條、按時到崗因事、病需要請消假的,履行請消假手續。堅決不允許遲到、早退、溜崗、脫崗、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八條、積極參加公安業務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協調能力、創新能力,不得無故不參加集體會議、學習、文體活動。
第十九條、保持良好的警民關係,工作中不得與群眾發生糾紛。
第二十條、勿信謠傳謠,堅決不允許散佈或利用媒體、網路散佈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和在押人員接觸,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在對非本單位人員談論涉及公安監管工作和警務工作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不得擅自開啟分監區門、監門,不得擅自提押出在押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械具。
第二十三條、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在辦公室、值班室打牌、玩遊戲等。
第二十四條、不得違反規定在公安網上使用外來移動儲存介質,造成公安網路“一機兩用”或發生洩密的,一經查證、一律辭退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不得私自會見在押人員家屬,不得私自為在押人員捎帶現金物品、為在押人員傳遞信件、通風報信,不得接受在押人員家屬吃請、饋贈。
第二十六條、不得侮辱、誹謗、謾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第五章 內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民警安排的衛生責任區應做到及時清潔。保持辦公區和宿舍區乾淨整潔,按要求擺放辦公物品和個人物品。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無煙區域吸菸,禁止亂丟菸頭雜物。
第二十九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弘揚勤儉節約美德。
參照執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規定。
第六章 嘉獎獎勵
第三十條、工作中收到人民群眾來信、來函、來訪表揚的,予以通報嘉獎並以資鼓勵。
第三十一條、參加公安機關組織培訓被評為優秀學員的,予以通報嘉獎並以資鼓勵。
第三十二條、愛崗敬業、有鑽研精神,熟悉業務並在業務中富有創新,推動公安監管工作的,予以通報嘉獎並優先推薦評優;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職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職責規範解釋權在西安市公安局輔警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監管場所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職責和規範,切實加強監管場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監管場所絕對安全,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執法細則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結合高陵區看守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職責規範。
第二條、本職責規範所指警務輔助人員包括非民警身份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輔警、文職僱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條、西安市高陵區看守所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規守紀、廉潔自律,在民警的帶領下,堅持“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的原則,完成好日常工作、落實相關制度,以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應服從看守所崗位安排、熟知職責任務、遵守勤務制度、規範執勤行為。
第五條、管教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指揮下,輔助完成在押人員管理教育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民警進監工作時確保現場安全;
2、在民警同在押人員談話時負責安全警戒;
3、協助民警對在押人員和監室進行安全檢查;
4、現場監督或協助完成在押人員分餐和物品分發;
5、配合綜合崗完成在押人員提訊提解等工作;
6、配合巡控崗完成應急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7、配合醫務崗完成在押人員醫療診治工作;
8、協助民警保管管教崗位警械器械、監區門禁等安全裝置;
9、熟練掌握常用辦公軟體和監管各類系統使用方法;
10、所領導和管教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巡控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領導下,協助完成在押人員監控巡視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協助民警開展日常管控。督促在押人員落實一日生活、行為養成、內務衛生、安全輪值等制度;
2、發現在押人員吵鬧、打架等違規行為的,迅速予以前期控制,立即通知帶班民警並及時通知管教等崗位民警調查處置;
3、協助民警檢查在押人員夜間值班情況,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4、巡查監室、室外活動場所以及在押人員可能接觸的其他部位是否存在違禁品、危險品及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5、幫助民警掌握巡控物件日常動態。早晚交接班時應當清點、核對在押人員人數;
6、注意觀察在押人員言行舉止,對發現有異常行為的在押人員應立即報告帶班民警;
7、觀察發現或接報在押人員患病的,應當立即報告帶班民警;
8、對重點時段、有重點人員、室外活動時加強跟蹤觀察,發現異常的立即報告帶班民警並按照民警指揮進行先期處置;
9、熟練掌握巡控崗各類監控裝置、安全終端的正確操作;
10、所領導和巡控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綜合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民警監督下,規範完成在押人員刑事訴訟等業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熟悉收押、提訊、提解、出所、會見等各類監管場所業務辦理流程,協助民警查驗各類法律文書和相關文書辦理;
2、在入所、出所、押解回所的時候協助民警對在押人員進行身份核對並進行安全檢查;
3、協助醫務崗完成在押人員入所或回所體表檢查和安全檢查;
4、熟練掌握計算機辦公軟體和監管相關係統使用方法,準確完成在押人員和各類訴訟階段資訊採集工作;
5、所領導和崗位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醫務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強化對醫療專業知識的學習,熟練操作各項醫療技能。配合各崗位民警,完成在押人員專業化醫療工作和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對新入所人員進行健康查體,檢視體檢證明和病歷,並嚴格按照《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所列專案、內容進行檢查登記。檢查結束後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蓋章。發現身體有明顯外傷的,應制作筆錄記明傷情及形成原因,並由送押人員和被收押人員簽字確認。對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不予收押,並報告所領導。
2、每日上、下午,醫生應當至少各巡診一次,逐監室瞭解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狀況;對患病、有傷的在押人員及時給予治療,對病情嚴重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治療。
3、逐人建立在押人員醫療檔案,詳細記載其病史、每次健康檢查情況、患病情況、每次服藥情況、在所和出所治療情況、與家庭聯絡情況以及提請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情況等。
4、對患病的在押人員,醫生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5、對不需要送醫院診治的常見病,應當予以對症治療並跟蹤觀察。對需要服藥的在押人員,應當由醫護人員或者民警按次給藥,並當場監督服用。
6、發現在押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或者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及時將疫情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
7、對病情嚴重或者有死亡危險的突發疾病,久治不愈且病情沒有得到控制的疾病,病因不明需確診病情等需要出所就醫的疾病,應當及時報告所長同意後送醫院診斷治療。
8、搞好監區環境衛生,對監區、監室、辦公區、伙房、廁所等區域每週至少消毒一次,在換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間應當增加消毒次數。
9、看守所應當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監室空氣流通。
10、負責對醫療器械和藥品的購置管理,不允許非醫務人員管理、使用、發放藥品。
第九條、內勤崗位警務輔助人員在辦公室民警帶領下開展行政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協助完成工作計劃、總結,黨務、行政檔案起草、引發工作;
2、協助完成各類到訪人員的接待工作和會議的會務工作;
3、負責黨務、行政公文收發、登記、傳閱和整理、保管工作;
4、協助完成日常考勤記錄;
5、協助完成在押人員檔案、日常文書檔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6、做好所領導和內勤民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後勤崗位警務輔助人員從事門衛、水電、保潔、伙房等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門房工勤人員主要負責辦公場所大門24小時值守、辦公區域巡查、郵政收發、來所辦案人員登記等工作;
2、水電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全單位水、電、暖通、燃氣的安全檢查和日常維護工作;
3、保潔工作人員負責公共區域和辦公區域的日常清潔和消毒工作;
4、灶房炊事人員在伙房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全體職工和在押人員的伙食烹飪工作,嚴格遵守飲食相關規定,確保食品安全衛生,堅決杜絕鋪張浪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執法勤務類警務輔助人員上班期間應做到警容風紀嚴整,遵照規定著裝、行為舉止得當。
第十二條、其他崗位警務輔助人員應規範著裝、容貌嚴整。
第十三條、上崗或者出入監區,按規定著裝佩戴統一標識和識別牌,妥善保管警服裝備,嚴禁在監區存放警服裝備、嚴禁亂掛、亂放警服裝備。
第十四條、注意言行舉止,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公安形象。
第十五條、工作積極,服從所裡及各崗位工作安排,及時完成所裡交辦的工作任務,不得對安排的工作任務敷衍了事、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工作時間不得從事和工作無關、有礙的工作; 備勤期間需要集結待命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回到單位或指定位置。
第十七條、按時到崗因事、病需要請消假的,履行請消假手續。堅決不允許遲到、早退、溜崗、脫崗、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八條、積極參加公安業務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協調能力、創新能力,不得無故不參加集體會議、學習、文體活動。
第十九條、保持良好的警民關係,工作中不得與群眾發生糾紛。
第二十條、勿信謠傳謠,堅決不允許散佈或利用媒體、網路散佈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和在押人員接觸,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在對非本單位人員談論涉及公安監管工作和警務工作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不得擅自開啟分監區門、監門,不得擅自提押出在押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械具。
第二十三條、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在辦公室、值班室打牌、玩遊戲等。
第二十四條、不得違反規定在公安網上使用外來移動儲存介質,造成公安網路“一機兩用”或發生洩密的,一經查證、一律辭退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不得私自會見在押人員家屬,不得私自為在押人員捎帶現金物品、為在押人員傳遞信件、通風報信,不得接受在押人員家屬吃請、饋贈。
第二十六條、不得侮辱、誹謗、謾罵、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第五章 內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民警安排的衛生責任區應做到及時清潔。保持辦公區和宿舍區乾淨整潔,按要求擺放辦公物品和個人物品。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無煙區域吸菸,禁止亂丟菸頭雜物。
第二十九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弘揚勤儉節約美德。
參照執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規定。
第六章 嘉獎獎勵
第三十條、工作中收到人民群眾來信、來函、來訪表揚的,予以通報嘉獎並以資鼓勵。
第三十一條、參加公安機關組織培訓被評為優秀學員的,予以通報嘉獎並以資鼓勵。
第三十二條、愛崗敬業、有鑽研精神,熟悉業務並在業務中富有創新,推動公安監管工作的,予以通報嘉獎並優先推薦評優;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職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職責規範解釋權在西安市公安局輔警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