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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重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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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珞珈社
面對自己行為導致的47條人命,拒絕認罪,萬死難贖其過錯導致的慘烈罪惡。不管泰國法律如何規定,但她的行為不值得同情,因為這47條人命終結在“鳳凰”號上。
自泰國“鳳凰”號遊船側翻後,船上47名中國遊客身亡,而鳳凰號26歲女船主便處於逃亡狀態,隨著事故的發生,泰國警方便將其列入通緝名單。據泰國《民族報》報道,泰國副總理巴威7月6日下午表示,普吉島海域失事船長和船主應對此負責,船主被指在收到天氣預警的情況下仍執意出海,最終導致釀成慘禍。
而後法院對其批捕併發布通緝令後,鳳凰號女船主14日向執法機關自首,但拒絕認罪。目前被關押查龍警察局。等待進一步拘留指令。
此事件一發生,便被各方關注,並跟蹤搜救,失蹤,死亡,善後,賠償,追責等系列情況,47名中國遊客不幸身亡,更讓全華人民都感到悲傷,本來一場旅遊卻演變成了一去不回。如今對於追責問題,也到了需要泰國政府解決的時候。
不管泰國法律如何規定,首先遊船在已知天氣情況下還貿然出海,釀成慘禍,那麼船長船主就需要負責任,但筆者認為需要負責任的不光是船主和船長,難道當地旅遊部門沒有責任嗎?為什麼不加強管理,難道檢查部門可以推責嗎?
其次旅遊公司也需要負一定責任,因為他們對於遊客的安全沒有意識到位。
事件以然造成了慘禍,47名中國遊客喪命,這些追責事務處理也是對遇難者家屬的一種交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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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慕雨101
“鳳凰”號沉船船主自首 但拒絕認罪,泰國“鳳凰”號在普吉島附近沉沒並導致47名中國公民遇難。
因過失造成他人嚴重受傷並危機生命,該遊船26歲女船主被警方列入通緝名單法院對其批捕併發布通緝令的第二天,她便於14日向執法機關自首,但女船主拒絕認罪。說是我們中國公民不聽勸,硬要出海。問題應該由中國公民解決。我認為這是狗屁胡扯。 我認為女船主應負主要責任,她有義務為船員的生命安全負責,不論怎樣她都應該有自己的判斷。 依法律來判決,不偏袒任何一方。還中國遇難公民公道。泰國的那位船長也是真搞笑啊,你知道出去有危險,就算是他們讓你出,你就出?作為一個船長,你難道沒有對危險判斷能力嗎?還說自己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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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鍵代償
根據泰國《民族報》報道,泰國副總理巴威6日下午表示,普吉島海域事實船隻的船長應該對此次“鳳凰號”遊船事故負責,船主在收到天氣預警的情況下仍然執意出海,最終釀成慘禍。已經構成因過失造成他人嚴重受傷並危及生命,其罪名為:因過失致47名遊客遇難。然而,該女船主在警方釋出通緝令的第二天便向執法機關自首,但是卻拒絕認罪。
可能我們作為華人而言,在看到自己的同胞在國外遇難,但是罪魁禍首卻不認罪,心裡難免會感到不平衡。但是,從理性的角度來說,她是有不認罪的權利的,這也是法律的公平性所在。
犯罪分子有不認罪的權利其實這位女船主選擇不認罪還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作為任何一個正常人來說,在面對這麼嚴重的事故時,都是想要減輕一些罪責的。
雖然,我們也知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道理,但是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罪名不應該被判的那麼重,那麼則是可以透過法律進行申辯的。
這個我們可以藉助周立波的案子來作比較,當時周立波的罪名是“非法藏毒持槍”罪,要是周立波認了這個罪,那麼基本就回不來了。但是,當時周立波也是選擇不認罪,然後找律師進行申訴,最後因為證據不充分,然後以不規範駕駛的罪名認了,所以才得以回來。
因此,在這件事中,這位女船主同樣可以像周立波那樣進行申訴抗辯。畢竟,如果被判因過失致47人遇難,這絕對是重大事故了,幾乎就是死刑標準了。就算是不判死刑,那這罪名也不輕。隨意,她選擇不認罪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說,這和周立波當時的心態是一樣的。
不認罪不代表無罪犯罪分子可以選擇不認罪,但是如果證據充足,那麼在鐵證面前,就算是她不認罪,還是會進行嚴懲的,並且還會因為認罪態度惡劣而加重懲罰,這些都是可行的。
就好比是一個殺人犯,在被抓時他不承認自己是故意殺人,但是最後透過監控錄影發現,他就是故意殺人而他還是拒不承認,那麼這時候則會透過第三方客觀證據來對其進行量罪懲罰。而自身是否承認就不重要了。
所以,我們對於這種事也沒必要過度激憤什麼,畢竟,法律是講究證人證據的,另外現在來說基本證據也比較充分,泰國副總理也發話了,就算是這個女船主不認罪,那基本也不會影響最後罪行認定。
只是希望我們所有人能夠透過這次慘痛的事件吸取經驗和教訓,出門在外,一定要以自身安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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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l565
自首卻不認罪看似矛盾,其實理解簡單。首先為何自首?因為沉船事態嚴重,泰國警方必須要對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從而平息各方怒火。船主作為事故船隻的所有人,按理應該對船隻遇險的不當處理負法律責任。因此泰國警方對船主通緝,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在通緝令下,該女船主選擇自首。為何不認罪?由於很多細節目前還不清晰,所以只能推測。一是泰國法律對主體責任劃分跟國內不同,例如船長和船員因現場表現不力負主要責任;二是自我保護。在官方還未對事故最終定性的情況下,船主選擇先不認罪,避免將媒體目光都吸引過來,成為眾矢之的。但我個人感覺,不管事故如何定性,本次事故從泰國政府、當地旅遊地管理部門到船主、船員都有責任,但具體法律的板子肯定是落在個人頭上。船員在現場的種種違規行為和事故發生時的不負責任的表現,作為船主肯定要進行賠償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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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法江湖
說說個人看法:
如何看待此事:
悲劇已經發生,在搜救工作結束之後,首當其衝的就是安撫家屬、賠償事宜另外就是對涉案相關人員的追責工作問題。對於泰國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是客觀的說女船主作為多年的“老司機”在看到天色不對的情況下,仍然出航並且導致事故的發生。
那麼從經驗主義來看,女船主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這一點毋庸置疑。雖然不能改變當下47人遇難的事實,但是我想至少對相關人員追責的同時,能夠警示其他旅遊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將客戶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利益放在第二位,否則今後這樣的事件可能會再次上演。
關於罪名的指控:
對於泰國的法律我不太清楚,所以對於指控的罪名究竟是什麼,不好妄自評價。但是透過新聞來看普吉法院已批准對鳳凰號遊船船主、造船工程師的逮捕令,罪名為:因過失致47名遊客遇難。
這一點和中國還是存在區別的,但是畢竟案發地點在泰國,船主又是泰華人所以本案當中的法律適用應當適用泰國的法律對船主進行懲處!
關於自首後不肯認罪:
參考中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而本案中女子到案後拒不認罪,並不代表不構成自首,如果是如實供述事實但是對於罪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視為自首。同時不認罪不代表無法判定有罪,具體的還是有待於案件的進一步調查結果出來之後,才能定奪。
最後,考慮到暑期當中許多家長包括畢業生會考慮畢業旅行的情況,建議各位出門在外,務必安全第一,提高自身的安全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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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綠瞳e車館
綠瞳
在事故的全過程,泰國政府“能力不足”、“態度不好”問題突出,讓其深陷輿論圍攻之下;另一方面,中國遊客的“反制力度”大大超出泰方想象。早前指責“華人自作孽”的泰國副總理巴逸日前再次鄭重致歉,稱自己也有華人血統,“向來尊重華人”。
還有那個電臺主持人的道謙也有點言不由衷,支付差事的感覺。
旅遊或損失84億,這才可能是泰國最心疼的地方,這才是所謂的一再道謙! 據泰國《世界日報》報道,泰南酒店業協會會長功薩14日透露,受到船難事件影響,7-8月份,中國遊客已取消7300多個普吉地區酒店訂房房間,超過了當地酒店業的預估。普吉船難嚴重影響到中國遊客遊泰信心。每年遊泰的中國遊客逾1000萬,消費超過5000億銖,單是普吉島,每年就吸引300萬中國遊客到此觀光,消費不低於1500億銖。 而少了“衣食父母”的泰國旅遊業界人士也開始向曼谷施壓,表示需要整改的是當地政府,而不是中國旅行團。
(船主的丈夫華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自己很痛心)
這也就是那個“鳳凰”號沉船公司的女老闆沃拉樂被過失造成他人嚴重受傷並危機生命,通緝後自首,但不承認自己有罪?為什麼?
第一、是其內心不善良,不敬重生命,不重視安全問題;
第二、造船公司無資質;
第三、船上不配有足夠合格的救生衣,中途還收回去了,第二層的遊客就沒有,救生衣不合格;
第四、船員和船長沒有進行安全培訓,不能處理應急事宜,
第五、這位女老闆同泰國政府一樣,想推責任於那個她的老公,因為他老公是華人,但實際上他不參加經營,採訪中啥都不知,但因他是華人,才有包括泰國副總理,電臺主持人,船老闆恬不知恥的推卸責任的好藉口,甩鍋給華人,
第六、說是我們中國公民不聽勸,硬要出海。問題應該由中國公民解決。 我認為女船主應負主要責任,她有義務為船員的生命安全負責,不論怎樣她都應該有自己的判斷。泰國的那位船長也是真搞笑啊,你知道出去有危險,就算是他們讓你出,你就出?作為一個船長,你難道沒有對危險判斷能力嗎?還說自己沒有過失?
第七、船老闆同政府有歧義的是,沒有收到不準出海的通知,港口掛的是可以出海的綠旗,而且同日出海的有好幾只船!
因此她不承認有罪!總的來說,這次事故暴露出了,泰國政府還是旅遊業,眼中只有錢,殺雞取卵的短視行為。
才有這樣出爾反爾,又是說胡話,又是道歉的現象,從副總理到電視主持人,再到船主不認罪,總的感覺是這些道謙誠意不夠!
再說,你口頭上這樣,那實際行動上來點真格的,就那個賠償也是一步三折,先是6萬元人民幣,後來在壓力下才到42萬元人民幣!
泰國啊,風景美,心靈一點不美!!
因過失造成他人嚴重受傷並危機生命,泰國“鳳凰”號遊船26歲女船主被警方列入通緝名單後向警方自首。該遊船在普吉島附近沉沒並導致47名中國公民遇難。據泰國《民族報》報道,泰國副總理巴威6日下午表示,普吉島海域失事船隻的船長和船主應對此事負責,船主被指在收到天氣預警的情況下仍執意出海,最終導致釀成慘禍。
在法院對其批捕併發布通緝令的第二天,她便於14日向執法機關自首,但嫌犯拒絕認罪。目前,女船主被關押在查龍警察局,該警察局週一向普吉島省級法院詢問進一步拘留的指令。
大家如何看待此事?這名泰國沉船女船主將面臨什麼罪名的指控?為什麼她在自首後堅持不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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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泰國的法律,我不是太熟悉,不該妄加斷言。但是該名女船主的行為造成47人名華人遇難,如果能引渡到中國來,用中國的法律處罰就好辦了。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女船主接到有關警報後,仍一意孤行出海航行,發生重大慘案,其是有重大過錯的。根據中國《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女船主的行為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且造成傷亡人數較多,致使公私財物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屬於情節特別惡劣。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女船主罪責難逃,但是其投案後卻拒不認罪。根據中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裡所說的自首:一是犯罪後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主動投案,而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是如果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卻不是主動投案,都不屬於自首。
從該女船主拒不認罪的情況來看,該女船主雖然主動投案,但不屬於自首,不能夠從輕或減輕處罰。
47條鮮活的生命,重大財產損失。該女船主就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按中國法律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也是應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