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了納稅人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有些納稅人對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還存在一些疑問。小編將帶大家透過案例一起學習下如何抵扣及如何填表。
某企業員工4月6日出差
取得如下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行程單圖片為PS內容,只為本文需要而製作)
本航次的東方航空MU791是由北京飛往悉尼的國際航班,那麼:乘坐國際航班的國內航程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乘坐此航班的國內北京到南京航線部分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從北京機場海關辦理了出境,那麼就是國際運輸服務了,是不可以抵扣的。
那麼旅客從境內去往港澳臺的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因此,港澳臺運輸服務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下面,我們就上圖的行程單來計算填列申報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從票面上,我們可以看到票價950元,民航發展基金是60元,合計1010元,檔案規定只有票價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計算進項稅額,民航發展基金是不參與計算的。所以此票只有950元參與計算,進項稅額為(950÷(1+9%)×9%=78.44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我們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上應這樣填列: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取得的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需要在第8b欄填列,同時需要第10欄填列統計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了納稅人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有些納稅人對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還存在一些疑問。小編將帶大家透過案例一起學習下如何抵扣及如何填表。
某企業員工4月6日出差
取得如下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行程單圖片為PS內容,只為本文需要而製作)
本航次的東方航空MU791是由北京飛往悉尼的國際航班,那麼:乘坐國際航班的國內航程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乘坐此航班的國內北京到南京航線部分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從北京機場海關辦理了出境,那麼就是國際運輸服務了,是不可以抵扣的。
那麼旅客從境內去往港澳臺的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因此,港澳臺運輸服務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下面,我們就上圖的行程單來計算填列申報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從票面上,我們可以看到票價950元,民航發展基金是60元,合計1010元,檔案規定只有票價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計算進項稅額,民航發展基金是不參與計算的。所以此票只有950元參與計算,進項稅額為(950÷(1+9%)×9%=78.44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我們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上應這樣填列: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取得的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需要在第8b欄填列,同時需要第10欄填列統計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