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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大嘟嘟的情感與民生

    唐大嘟嘟有話說:

    我認為滇池索道公司沒有任何責任,不應該賠付。

    事件經過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在乘坐滇池索道纜車時,突然開啟纜車門,跳入滇池中不幸溺亡。

    發生原因】事發之前,當事人宋女士因與丈夫感情不合,情緒失控,她有了輕生的想法,就在當日,到昆明滇湖索道站買票坐上纜車。在車廂門自動關閉時,有腳擋住車門,在中途跳纜車身亡。

    家屬起訴】宋女士家屬以索道公司安全隱患為由,要求賠償35萬元。經審理,索道公司不承擔責任。

    唐大嘟嘟評說】當一個人主動尋死時,用一根小細繩都能將自己吊死,而死者家屬不能以細繩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將廠家、銷售者告上法庭。

    索道公司運營的纜車經過年檢合格,在乘坐安全方面有保證。而且自動車廂門沒有外力的作用,是不會主動開啟的,宋女士擋住車門,扒開車門,跳入滇池是主觀故意。

    索道公司有責任的情況纜車在空中車門能夠自動開啟,起不到保護遊客的作用;纜車因車廂質量問題,發生遊客掉入滇池事故;纜車鋼索發生斷裂,整個車廂掉入水中,人員傷亡時,由索道公司負責。除此之外,以自殺為由向索道公司索賠就是無理要求

    結語】現在的社會人們挺“善訟”,吃魚卡嗓子能告;小偷偷東西摔傷了能告;自己在河裡淹死了能告;狗跑河裡去了,把主人拖進水裡了能告;騎共享單車自己摔倒了能告;騎摩托車喝酒後摔死了能告等,總之,只有我們想不到的,沒有他們告不到的。

    堅決支援昆明法院的判決,駁回這種無理的要求。法律支援公理正義,不支援“無事攪三分”。

  • 2 # 法重情深

    受害人的自殺行為,責任在受害人本人。其家屬要求賠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當賠償。

    事件大致經過:

    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因與丈夫感情不和,產生輕生的想法。在乘坐滇池索道纜車時,突然開啟纜車門,跳入滇池中不幸溺亡。

    其家屬以索道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起訴索道公司要求賠償35萬元。後被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索道公司不承擔責任。

    這件事情,無論事情的發生和結果,都是由宋女士自己的行為造成的,索道公司沒有任何失誤的地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本案中的宋女士是與丈夫因為家庭不和而發生爭吵,該女士想不開想自殺。這實際上是他她心理有問題,屬於心胸狹窄,遇事不冷靜。

    夫妻之間發生爭吵和矛盾,這也屬於正常現象,應當以平常心來對待。即使長期爭吵,感情不和,那麼也沒有必要以死相搏。大不了起訴離婚得了,婚姻可以不要,家庭可以分裂,但是生命應當存在,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的了。

    宋女士因為與丈夫爭吵就想自殺,這種心理是不足取的。她又採取到滇池乘索道跳河自殺的方式進行,這隻有她自己一個人內心知道。其他人是無法防範的,包括她的丈夫。

    因此對其自殺行為,主要責任在於宋女士本人,次要責任在於她的丈夫。

    其次,索道公司無任何責任

    纜車索道公司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只要按規定操作,就是盡到了相應的職責。

    而宋女士坐索道要自殺,這是索道公司無法知道和無法預料的,更是無法事先防範的,因此索道公司對於宋女士的死亡是不應負責任的。

    如果宋女士不是因為自殺,而是因為坐索道發生事故而死亡,那麼索道公司因為管理或者操作不當,應當負責任,這還說得過去。但是宋女士關鍵是自殺,反怪索道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這就有點兒強人所難了。

    索道公司不可能派人24小時盯在每一個旅客身後,一刻不停的保護他們的。

    因此要求索道公司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受害人家屬要求賠償,屬於無理取鬧

    出了事情之後就應當報警,查清原因。如果確係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那麼不應當要求別人承擔責任;如果確係是由索道公司造成的,那麼可以要求索道公司承擔責任。

    現在問題就是:已經知道該事故是由宋女士自殺行為造成的,那麼宋女士的家屬起訴還索道公司,這明顯是訛人的表現,不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援。並且索要35萬元,沒有一點法律和事實依據。

    因此被法院依法駁回,這也是正確的。

    結束語:現在法律越來越嚴格了,那些想碰瓷訛人的投機者以後將沒有機會打贏官司了,他們也該收場了。

  • 3 # 愛威兒喬

    法律是公正的,是正義的,她與丈夫吵架,主觀意識輕生,自己主動跳下致死,與他人確實無關,永遠相信中國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4 # 村裡人355

    如果真是自己跳的,就不該陪。

    一個人,動不動就尋思擬活的!家長們就該自己好好的反思:都叫些什麼!

    這麼自私自利的,別人不想,他們把父母放置何地!!!

  • 5 # 薩沙

    經公安調查,宋女士生前因家庭內部矛盾,夫妻經常吵架,思想壓力大,2018年10月18日早晨與丈夫再起爭執,導致情緒失控,流露輕生念頭,於是18日下午13時,宋女士獨自前往昆明索道公司經營的索道站購買索道票,並要求獨自一人乘坐纜車。

    宋女士上纜車後,在載車廂門即將自動關閉前,她伸出右腳抵擋對向一側廂門,致使廂門留有縫隙不能完全閉鎖。

    當纜車從下往上執行至西山方向第三號塔架與第四號塔架之間區域時,宋女士用手強行掰開纜車車廂門,跨出廂車從高空跳入滇池水中,導致溺水死亡。

    宋女士死亡後,宋女士的丈夫程某及兒女認為,昆明索道公司經營的77號索道纜車轎廂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因此直接導致妻子宋女士的溺水死亡,並將昆明索道公司上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昆明索道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35萬元。

    我想起一個案子,有個農婦有個小女兒,平時農婦在家也不看管女兒,天天在村裡打麻將。

    結果,小女孩自己在村裡亂玩,跑到村口一個池塘,失足掉下去淹死了。

    這當然是很悲慘的事情。

    而大跌眼鏡的來了,農婦去告池塘所有者管理不利,導致自己的女兒淹死。

    但這個池塘並非哪個私人的池塘,而是村民公用的。

    結果就告全村,要求每個村民都賠錢,一共索賠幾十萬。

    誇張的是,她還竟然勝訴了,只是沒有賠款那麼多而已。

    就是因為有這種和稀泥的判決,才會有死哪裡訛哪裡的社會現象。

    這個女人是來自殺,刻意扒開纜車跳下去,這和纜車方面關係不大。

    頂多是,纜車的門可以被扒開,設計上有一定缺陷。

    但人真的想死,什麼東西都擋不住的,門打不開也可以砸開。

    雖然法院最終判纜車方面無責任,但昆明這麼判不代表其他地方也會同樣判決,還是有可能出現賠償情況。

    所以很多家屬遇到這種事,就委託律師打官司。打官司就算失敗,也就損失一些訴訟費而已,贏了就能搞十幾萬甚至幾十萬。

    一些律師也專門去打這種官司,才出現這種社會現象。

  • 6 # 娜娜評評理

    事件回放

    2018年10月10日,宋女士因老公吵架鬧情緒,情緒控制不住,一直想著輕生。於是她昆明索滇池道站買票,並獨自一人坐上纜車。

    在纜車門自動關閉之前,她用一隻腳頂住車門,使得纜車留有縫隙,沒有完全封閉。當纜車向下滑動,門朝滇池時,宋女士就用盡全身力氣掰開車門,一躍跳入滇池。最終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發生之後,宋女士的丈夫和女兒,以纜車存在安全隱患將索道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35萬。

    經審理,法官判決索道公司無責任,不需承擔責任。

    想輕生的人,一根繩子都可以了斷生命,難道製造繩子的公司就有罪嗎?

    不得不說,現在的人,動不動就吵架、鬧脾氣,不想活,實在是對自己性命的不重視。

    如果宋女士的死亡,索道公司負有責任的話,那麼那些用繩子了斷生命的人,就該向製造繩子的公司索賠了吧。

    因此宋女士家屬向索道公司索賠,是一種無無理取鬧。因為索道公司只能保證纜車沒有故障,不存在安全隱患,但保證不了你的思想問題。

    就算索道公司工作人人員制止得了你這次的自殺行為,但阻止不了你下一次的自殺行為。想自殺的人,隨時隨地都有有機會。

    也慶幸法院的合理判決,讓宋女士家屬索賠無效,才杜絕了越來越多的人對宋女士的行為有所效仿。

    鑑於輕生的人越來越多,在此給予三種杜絕輕生念頭的方法找好朋友傾訴,釋放內心的負能量。

    有一些人一遇到不愉快的事,就把心事都藏在心底,無從釋放。久而久之,他們內心的悲傷就會越擴越大,進而積壓到極致,從而產生自殺的念頭。

    所以如果在悲觀情緒積壓的過程,能找個好朋友進行傾訴,把你的不愉快都說出來。雖然說出來也不見得會解決問題,但這會很大程度釋放你的悲觀情緒。

    加入積極的抑鬱組合,一起對抗悲觀情緒。

    所謂“眾人拾柴火焰高”,與其一個人沉浸在悲傷裡無法自拔,不如加入一個抑鬱組合,和一些有共同遭遇,共同念頭的抑鬱組合,一起對抗悲觀情緒。或者看看那些走出輕生的勵志者,是如何跳出輕生念頭的。

    無論發生多大的困難,相信時間是解藥。

    不管你是為情所困、為錢所困,還是孤苦伶仃、為病痛折磨,你都不要想得太過於悲觀。只要你相信並努力往前走,相信所有的困難都會隨時間而風化。

    而等到這段艱難的時間過去了,你回過頭來看看,你會發現原來當時的事是多麼渺小,不經一提,總而言之你會對曾經發生的事,好的壞的,都一笑而過。

  • 7 # 歷史的發生

    2018年10月18日,宋女士來到了滇池索道站購票乘坐纜車,她和其他遊客不同,她來的目的是為了輕生。

    宋女士和丈夫經常吵架,感情到了破裂的邊緣,10月18日這天兩人又發生了口角,她頓時對生活無望,於是坐上了滇池上的纜車。

    在纜車快要關閉的時候,宋女士伸出腳將即將閉合的門卡住,等到纜車到了滇池上方,她徒手將電動門扒開,跳入滇池溺水而亡。

    宋女士死後,她的家人向索道公司索賠35萬元,索道公司覺得很憋屈,她自己要自殺卻讓別人來承擔責任。最後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索道公司不需要賠償。

    從纜車跳下的女子屬於自殺行為,並非意外事故,針對家屬的索賠不應該給,否則會對社會起到負面作用。

    我們通常預設誰弱誰有理,誰鬧誰有理,這樣會讓原本無責的一方承擔責任,助長歪風邪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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