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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15日宣佈對伊朗央行行長賽義夫實施制裁,稱美國不會允許伊朗“日益濫用國際金融體系的行為”。 美財政部在當天釋出的宣告中說,除賽義夫外,被制裁者還包括賽義夫的一名下屬、設在伊拉克的比拉德伊斯蘭銀行及其行長,以及一名黎巴嫩真主黨主要成員。這4名個人和1家實體還被美國列入全球恐怖分子名單。制裁誰就把誰列為恐怖分子,美國有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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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時光之意

    有實力就是有這個能力啊。

    所以可見上次在聯合國敘利亞外交官的無奈和辛酸。美國就是我強我就可以隨意,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恐怖分子就是恐怖分子,尤其是對一些小國家。

  • 2 # 摩羯小哥愛新聞

    美國說制裁誰就制裁誰,說把誰列入恐怖分子名單就列入恐怖分子名單。美國沒有這樣的權力,只是依仗自己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地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種行事的霸蠻作風,又一次讓國際社會大跌眼鏡。

    在5月10日對6名伊朗人和3家實體實施制裁之後,美國財政部15日的對伊朗制裁措施,與特朗普宣佈退出伊朗核協議是一脈相承的,目的就是要給伊朗施壓,透過金融手段,遏制和打亂伊朗經濟發展的步伐,從而實現美國的目的。

    在美國宣佈將退出伊核協議後,國際油價近來漲勢明顯,維持在每桶70美元附近,主要原因就是伊朗的石油出口會遭受影響,有分析認為,在這一背景下,美國可能會加大頁岩油生產和出口力度。從經濟利益上考慮,這對美國也是有利的,更何況其背後也有中東地緣政治和軍事考量,以及沙特和以色列中東盟友的考慮。

    2015年7月,伊朗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伊核問題六方達成全面協議,承諾限制鈾濃縮活動、核專案僅用於民用目的,以換取聯合國、美國和歐盟解除對伊朗的經濟和金融制裁。此後,伊朗石油出口增加,經濟發展漸回正軌。

    可以預見,美國再度祭出制裁大棒,無疑將令伊朗經濟發展和重回國際社會的努力遭遇不小阻力。目前尚存在的希望就是中國和歐盟的立場和態度。在美國退出伊核協議問題上,中國和歐盟是非常反對的,接下來要看這種反對是否能夠對沖美國退出的影響。

  • 3 # 史晨昱

    其實,這個權力,美國有,其他國家也有。

    任何國家都可以對個人或公司實施制裁,禁止本國公民或本國公司與其做生意,也就是單邊制裁。

    所以,美國對伊朗央行行長塞義夫實施制裁,無可厚非。道理上只是凍結其在美國境內的資產,禁止美國或美國公司與其做生意,任何涉及其簽名的交易都被認為違反制裁。

    不過,由於美國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充當世界警察的角色,它的制裁,威力太大。

    如果非美華人和非美國公司,敢同塞義夫以及伊朗央行有生意往來,美國有可能對這些人和公司實施“二度制裁”。特朗普多次警告過與伊朗有業務往來的外國公司。這無疑威懾力強大。而且,美國也會要求盟友們效仿這樣做。

    儘管制裁央行行長十分罕見,但賽義夫並不是美國製裁的第一名央行行長。4月6日,特朗普政府對俄羅斯央行副行長托爾辛(Alexander Torshin)在內的17名高官進行了制裁。2015年,美國製裁了敘利亞央行行長。

    …………………………………………………

  • 4 # 閒看秋風999

    美國財政部在其網站上釋出的一份宣告中,公佈了四名被列入外國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指定國民名單的人。

    這些人就是伊斯蘭銀行投資和金融機構的主席卡林姆,和他領導的的銀行;經濟學家、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副行長阿里•塔扎利以及真主黨穆罕默德·卡西爾。

    川普為什麼能夠制裁別國公民、別國銀行呢?

    奧秘就是兩個字,美元。只要你用美元做生意,用美元結賬,或者將錢存入美國境內銀行,或者與美國企業做生意,美國都可以制裁你。

    美國財政部的宣告指責新制裁的個人“代表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向真主黨輸送數百萬美元”。而後者是美國認定的“全球恐怖分子”。

    美國財政部長史蒂芬·姆欽(Steven Mnuchin)說,伊朗最資深的銀行官員塞夫(Seif)密謀“與伊朗核安全委員會(IRGC-QF)合作,為像真主黨這樣的恐怖組織提供資金。”

    除此制裁以外,美國還將恢復對該禁令範圍內某些交易的制裁,包括“禁止伊朗政府購買美元”。

    美國財政部說,美國不會允許伊朗越來越肆無忌憚地濫用國際金融體系。國際社會必須對伊朗的欺騙性努力保持警惕,為其恐怖主義代理人提供財政支援。

    換句話說,除非你在國際範圍之內完全不用美元來交易,否則你就是任人宰割的物件。

  • 5 # 夢想雪月

    美國有這樣的權利嗎?我覺得這個問題不需要問回答也無多少意義。美國做事從來不考慮對別人是否公平是否正義是否合法,它只會考慮對自已是否對自己有利。權來源於力量,強大到足以藐視一切對手時,權和利是沒有標準底線邊界的。美國反共產主義,但它充分而完美的應用了馬克思的哲學矛盾論,充分而完美的應用了中國古代智慧縱橫思想,利用各國之間的矛盾把自已的強大發揮的淋漓盡致。它不需要權利,只需要利益。

  • 6 # 局勢君

    美國當然有這樣的權力。

    我們經常看到美國製裁某個國家或者制裁某個國家的某個人,甚至把某個人列為恐怖分子之類的訊息。 其實這些行為都是美國這個國家自己單方面的行為,你可以簡單理解成是它一廂情願的。

    這種行為就好比是你站在小區院子裡對大家說,你認為某單元某戶的某個人是個壞人一樣,這僅僅是你自己的個人結論,小區其他人並不一定認同你。

    所以說,美國可以這麼做,全世界其他任何一個國家也可以這麼做。比如說某個來自非洲又窮又破又小而且從來沒聽過的國家,也是可以宣佈對其他國家進行制裁,甚至宣佈某個國家的某個人是恐怖分子的,它完全有這個權力。

    問題就在於,當這種制裁和認定宣佈之後產生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美國之所以是美國,就是因為它在制裁別人,或者給別人扣上一頂恐怖分子帽子的時候,可能會產生相當嚴重的後果。

    因為美國綜合實力強,跟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各種關係往來,它們之間可能還簽署過一些合同,裡面列出了一些制裁方面的條款。當它這裡宣佈制裁某個人的時候,其它人也得跟著一起參與制裁,不參與的話,自己從美國那兒就得不到好處了。

    美國還認為世界上一些政治組織是恐怖組織。但是認同它這個結論的也就是美國那些比較關係好的盟友而已。其他國家並不一定承認它這種結論。所以題目中問美國有沒有這種權力,那當然是有的,只不過那是它自己的認定,不是聯合國大會上半數以上投票的結果。

  • 7 # 波士財經

    有啊!

    美國什麼權力都有啊,想幹啥就幹啥,想制裁誰就制裁誰,想打誰就打誰。它不就是太平洋的警察——管的寬嘛!

    作為現在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美國是全球經濟實力、科技實力、軍事實力最強大的國家。用一句俗話說,就是沒有對手了。一個沒有對手的國家,就意味著不能得到有效制衡,那麼他就很容易為所欲為。

    所以美國建國曆史才242年,其中有90%的時間在打仗:最早是國內戰爭,然後是全球到處打仗。它看不順眼的、你不聽他話的,就開火。本質上,美國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國家恐怖主義”。

    正因為美國到處在打別人,而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在美國國內發動戰爭,才有了911這樣悲劇發生。匹夫之怒也是怒。

    美國財政部制裁伊朗央行行長:列入恐怖分子名單,不過是美國一貫行為的又一次具體表現而已。只要他覺得有必要,或者是背後支援美國現任政府的財團認為有必要,那麼美國就會出臺相關的措施,去制裁其他國家,或者其他國家的某一些公司;某一些個人。

    因為美國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經濟體量最大、科技創新最活躍、軍事實力最強悍,又與歐洲等西方發達國家結成同盟,所以對全球影響力也是最大的。而國家貿易結算,優勢美國的美元這個貨幣最為流通,美國製裁其他國家或者企業、個人,不要太方便。一些中小型國家,為了美國的市場,或者為了避免美國的騷擾,就不得不聽從美國的指揮棒。

    但從本質上,美國製裁伊朗央行行長,還是一個單邊行為,意思就是:我認為你是恐怖分子,不管你是不是都是。

    但伊朗人肯定不鳥:你說是就是?我說不是就不是。

    最終還是雙方的國家力量角力。但最終會演變到什麼地步,目前還是不好判斷。

  • 8 # 高程CASS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並不是用規範性的權力來制裁伊朗,而是用強制性的權利來制裁伊朗。所謂權力是有兩種來源的,一種是規範性的,比如一個國家的立法機構制定法律以及行政機構執行法律。這都屬於規範性的權力,不需要藉助暴力——雖然規範性權力的獲得過程往往也是依靠暴力的,但規範性權力建立之後一般就不用了。另一種則是強制性的,比如土匪向村民勒索糧食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直接建立在暴力基礎上的,國際社會這兩種權力是同時存在的,作為國際體系的霸主國家,美國也在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力。奧巴馬之前的美國,更傾向於使用規範性的權力,而特朗普上臺以後,更傾向於使用強制性的權力來達到目的。這是從國際規範的角度來說的。就特朗普政府制裁伊朗央行的決定而言,美國的制裁是美國政府依照美國法律的決定,在美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特朗普是有這個權利的,特朗普要求的是美國的機構和企業不可以和伊朗繼續接觸。這個並沒有問題,屬於美國政府的規範性權力。但特朗普同時也要求其他國家的機構和企業不能和伊朗接觸,就屬於強制性權力了,也就死逼迫其他國家在美國和伊朗之間二選一。這種手段並不違反國際法,但顯然也不是基於國際法採取的規範性行動。在特朗普時代,美國的這種行為方式會越來越普遍,國際社會規範性權力的行使難度則會越來越大。

  • 9 # 萊蒙夫人

    首先,從國內法來看,美國製裁伊朗官員是合法的。自從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以來,美伊關係惡化,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制裁伊朗。其中包括1996年頒佈的《達馬託法》。該法主要針對伊朗的核武器問題和支援恐怖主義問題施加制裁。2006年,《達馬託法》被《伊朗自由支援法》取代,至今有效。因此,如果美國認為伊朗公民涉及支恐,哪怕此人是央行行長這樣的高官,也完全可能受到美國的制裁。

    由於伊朗公民並不受美國的直接管轄,美國無法以逮捕、罰款等方式制裁。一般而言,美國製裁外國公民主要表現為資產凍結或沒收(如果被制裁者有財產存放在美國的話)、旅行禁令(即禁止該外國公民進入美國)、商業禁令(即禁止該公民從事與美國相關商業活動),更嚴厲的制裁還包括,制裁任何與該公民開展商業合作的第三國實體和個人,這就是所謂的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

    其次,從國際法看,美國製裁伊朗官員,是存在合法性爭議的。為什麼不說非法,也不說合法,而是說合法性存在爭議?因為美國用來為制裁辯護的理由在國際法上是存在爭議的,尚無定論。美國的理由主要是“對世義務”,它指的是一國對國際社會所有人的義務。如果這個國家未能履行該義務,國際社會就要代為履行。顯然,在美國看來,伊朗央行行長是支援恐怖主義的,伊朗政府應該制裁這個人,這是伊朗政府對國際社會的義務。但是,既然伊朗政府沒有制裁他,美國就要代為制裁。從這個邏輯上看,如果美國關於伊朗央行行長涉恐的情報屬實,美國的制裁是不存在問題的。

    但是另一方面,聯合國大會出臺了多個決議反對單邊制裁,如《關於排除作為政治和經濟強迫手段的強制性經濟措施》、《以單方面經濟措施作為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人權與單方面脅迫性措施》。如此看來,美國單方面施加的制裁就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即使美國的制裁行為符合《伊朗自由支援法》,但是這部法律是否符合國際法原則也存在爭議。很多國家都認為美國的單邊制裁立法其實是違反國際法的。因為這部法律涉及域外管轄權的問題,而主權國家是無權進行域外管轄的。

    綜合以上,可以認為美國製裁伊朗央行行長的國際法基礎並不牢固,因而從法律上看,美國沒有這麼做的權力。但是另一方面,由於具有足夠的國內法支援,且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強大的實力,他事實上又有這麼做的能力。美國這麼做,國際社會也就無可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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