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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量雜趣

    首先,該反思自己為什麼被公司辭退?

    列出一張清單,把被辭退的原因一條條的列出來,實在找不出可以去問你的共同從事夥伴,問他們平時討厭自己什麼?列出來。

    其次,列出一張公司存在的問題,問題一定要真實可靠,一點一點的列出來以後,找出這些問題能什麼解決。做幾個答案出來。

    最後,如果自己能力強悍,又有人脈關係何不自己東山再起,青山綠水,何怕無歸宿!

    如果你還想去公司,把上面列出來的問題及答案直接發給公司大老闆或董事長試試!

  • 2 # 人力資本

    首先談關於55歲的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本案例中,由於工作未滿15年,所以不能享受第五款的保護。

    第二、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如果是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一年一個月標準進行補償(按第三十九條解除的,是沒有補償的)。

    第三是關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這裡有兩個關注點,一是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是是否可以判定非法解除勞動。

    如何去做

    首先可以公司去談,如果能夠接受一年一個月的賠償標準,可以去談,理論上可以談的比這更多些。如果想保留工作崗位,也可以在這時提出來。

    如果公司沒有誠意,就是想不花錢趕人走,可以去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項是公司有沒有足額繳納五險一金,你所在的崗位是否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安排了離崗體檢等等,都可以作為談判的籌碼。也要保留好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證據。

    如果確實是無故解除,通常勞動仲裁肯定會贏的,開庭之前還會有調解的過程。一般不太會主張恢復勞動關係。塵埃落定,拿到補償後,可以重新找份工作或者領取失業金。

  • 3 # NONO4530

    1、屬於單位過錯,辭退你的,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4 # MYOUH

    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同樣也沒有哪個企業無緣無故的辭退一個員工,如果員工本身沒有問題,那肯定就是公司哪裡出了問題,或者其他某個環節出了問題,總之沒有哪一個企業會毫無理由的辭退一個員工,建議應該找領導直接問清楚~可以提出賠償~

  • 5 # 天下論談

    首先,要確定企業“無故辭退”的原因以及給出的“辭退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幾種情形,對照一下。如果屬於法律規定的集中可以辭退的情形,那你就沒有什麼辦法了。可以查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如果你不存在企業可以辭退的法定情形,企業要辭退就需要與你進行協調,就解除勞動合同進行談判,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終雙方達成一致,你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

    第三,如果企業不與你協商,辭退的理由又不符合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注意一定要儲存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證據、企業辭退的通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等等。一旦企業違約在先,你可以要求繼續執行合同,當然,這種情況下,再待下去沒有什麼意義,還是要求一些合理的經濟補償最為合適。

    關鍵點有兩個:一是證據,二是及時進行投訴或提起仲裁,不要錯過時效!

  • 6 # 貳兩丶風骨

    簡單說下:

    1、勞動合同一般一式2份,一份公司儲存,一份員工持有。

    2、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公司不幫您繳納社保,則您可立即解除勞動關係;故煩請赴社保局予以確認是否未予以繳納。

    3、打卡記錄可申請由單位提供,一旦勞動仲裁的話。

    4、即使勞動合同到期,您仍繼續上班,則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但需要您自己提供證據。

    5、一般而言,除了您有法律規定的過錯外,公司辭退應出具書面說明。

    6、可以嘗試申請勞動仲裁,但前提是您需要準備相應的仲裁材料。

  • 7 # 來生Amelia

    首先你要先區分是非法辭退還是合法辭退,它們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比如同樣是工作1年,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N,也就是1個月本人工資,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2個月本人工資。那麼說到這裡,如何區分合法解除和非法解除呢?

    合法辭退的條件和補償金支付標準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三條我列舉如下: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情況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法辭退的條件和補償金支付標準如下: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 8 # 馮振華

    被辭退肯定是有原因的,一家企業怎麼可能平白無故去辭退員工呢?企業發展離不開人才,何況公司都是有人組成的一種盈利性組織的形式,只要你能夠不違反公司相應制度、做人不是那麼差勁、素質能力能夠給公司創造價值,公司不會無故辭退員工的,除非是公司領導有病。

    至於該怎麼辦,還得從自身原因找問題,認清自己。同時,如果能夠有法律依據證據證明該公司違反法律,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否則,還是從自身找原因吧,不然,下一家公司還會無故辭退你的!你要是有價值,一般公司是不會無故辭退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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