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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c三土君

    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位美國總統因為彈劾而被撤職。

    安德魯·約翰遜被彈劾失敗,但沒過多久就辭職了

    尼克松彈劾程式未完成就辭職了

    克林頓彈劾案在參議院沒有透過彈劾案失敗

  • 2 # hording

    美國曆史上正式被眾議院提起彈劾的總統有兩位,有一位總統彈劾案進入眾議院全院大會投票表決是否彈劾前,辭職了。這三位總統分別是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尼克松(Richard Milhous Nixon)以及克林頓。

    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

    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發生在1868年,當時美國眾議院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修正案第二條通過了十一條彈劾他的“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提案。之所以眾議院提出對安德魯·約翰遜的彈劾,主要是眾議院認為他暫停時任陸軍部長埃德溫·斯坦頓(Edwin McMasters Stanton)的職務違反了1867年透過的《官員任職法》。眾議院先是在1868年2月24日以126票對47票(17名議員未投票)投票贊成透過彈劾總統犯下重罪和輕罪的決議。3月2日到3日批准十一項彈劾條款的,並將之遞交給參議院。

    1868年2月24日眾議院批准的對安德魯·約翰遜的彈劾決議

    參議院於3月5日重新召集,由美國首席大法官薩蒙·蔡斯(Salmon Portland Chase)主持彈劾。彈劾訴訟程式於3月23日開始。當時美國參議院是由27個州的54名參議員構成,只要有36名參議員投下贊成票,那麼彈劾成立。最終在彈劾投票的5月16日和5月26日,分別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三項指控投票的最終結果都是35比19,以一票之差並沒有定罪。在這種情況下,剩餘八條彈劾條款沒有再進行表決。安德魯·約翰遜涉險過關。

    美國參議院針對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的決議參議院針對安德魯·約翰遜是否有罪的條款的投票結果

    (R代表共和黨,D代表民主黨)

    針對尼克松的彈劾程式1974年時的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1974年2月6日,因水門事件,美國眾議院透過決議,正式啟動了針對尼克松彈劾程式。1974年7月27日、29日和30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分別批准了妨礙司法、濫用權力以及蔑視國會等三項彈劾條款,並將之提交給眾議院,對於尼克松的正式彈劾程式即將開始。

    美國媒體對於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關於彈劾尼克松的聽證會的關注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彈劾程式正式啟動,進入眾議院全體大會就彈劾條款進行表決的話,以當時情況來看,眾議院透過彈劾條款,參議院審判定罪的可能性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尼克松在彈劾程式正式啟動前,於1974年8月9日辭職。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彈劾只是針對在職官員,因此彈劾程式中止。

    尼克松辭職後離開白宮1998年1月6日克林頓對於萊溫斯基緋聞的迴應

    1998年1月,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有染的醜聞被披露,克林頓一直否認這一醜聞。2月獨立檢察官斯塔爾介入調查,8月克林頓承認與萊溫斯基有染,9月眾議院公佈斯塔爾報告,12月19日,即將換屆的第105屆國會眾議院針對彈劾條款進行投票,最終透過兩款彈劾條款,即在緋聞案中做偽證(228比206)以及妨礙司法公正(221比212),其他兩項(瓊斯案中作偽證以205比229,濫用權力以148比285)沒有透過。這樣,克林頓就成為繼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後第二位被彈劾的總統。

    克林頓彈劾案審判現場

    參議院的審判開始於1999年1月7日,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主持。2月9日,參議院開始對彈劾案進行閉門審議。這時美國已經有50個州,100名參議員,因此想要達到定罪的三分之二就需要67票。2月12日,參議院對彈劾條款進行投票。對於偽證罪,參議院以45票贊成,55票反對沒有透過,而對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參議院則以50對50宣判無罪。

    記錄克林頓無罪的國會記錄彈劾案的說明

    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三款

    The Senate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to try all impeachments. When sitting for that purpose, they shall be on oath or affirmation. 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 And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和第二條第四款

    The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and all 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removed from office on impeachment for, and conviction of, treason, bribery, 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美國國會有對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者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包括總統在內的合眾國官員進行彈劾,彈劾必須以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定罪。如果總統被彈劾,將會由美國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

    參議院關於克林頓彈劾案的投票記錄

    根據這些規定,以及我們對以上彈劾案的回顧,首先,美國國會的彈劾案是司法性質的而非立法性質的,即由眾議院提起彈劾,參議院稽核彈劾。彈劾的物件是官員個人而非整個政府。彈劾的結果僅限於解除職務和今後不得在擔任聯邦職務。

    主持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的第六任美國首席大法官蔡斯

    其次,美國國會事實上很少動用彈劾權這一手段來懲處違法失職的官員,但是至少在理論上,彈劾權的存在對於維護美國憲政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防止濫用權力和腐化有重要作用。彈劾本身更多是一種“威懾”,至少可以防止官員明目張膽的違法。

    主持克林頓彈劾案的第十六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

    第三,在實踐中,兩次正式彈劾案表明,很多時候,彈劾案已經成為黨派鬥爭的工具,無論是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彈劾,還是對克林頓的彈劾,某種意義上與當時兩黨的政治鬥爭有關,尤其是在克林頓彈劾案中,兩黨及其支持者因為緋聞案相互攻訐,民主黨的一位支持者甚至為扒國會議員或者政府高階官員的醜聞開除一百萬美元的懸賞。在這種情況,共和黨預定的眾議院議長利文斯頓(Robert Linlithgow Livingston Jr.)被爆出婚外情,而不得不選擇辭職。而對克林頓的彈劾是在中期選舉之後,共和黨控制下的眾議院在選舉結束後,新國會沒有就任前提出的彈劾。而且,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的報告充斥著大量細節描述,這些細節與彈劾案根本沒有關係,可以說完全是羞辱性的。並且在調查過程中經常向媒體洩露資訊,違反了司法道德。

  • 3 # 小奔說史

    美國曆史上總共有三位總統遭到彈劾,分別是接替林肯擔任總統的安德魯·約翰遜(第17任)、理查德·尼克松(第37任總統)和比爾·克林頓(第42任總統)。

    我們知道,儘管美國憲法中設定了彈劾總統的條款,但從1789年華盛頓出任第一任總統以來,美國已經先後產生了45任總統。

    兩百多年裡,實際遭到彈劾的比例還不到0.07%,而且最後成功彈劾的,只有一個:理查德·尼克松。

    所以,只有三位總統被彈劾,說明了三點:

    一、彈劾不會輕易啟動。

    按照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總當統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這是美國立國之初的制度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擁有巨大權力的總統違法或者濫用權力。

    但在實際中,要想啟動彈劾,得有可靠的證據證明總統涉嫌違法,或者犯下巨大的錯誤。否則,就會被人民視為政治鬥爭,發起者反而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歷史上,被彈劾的三位總統中,約翰遜是因為在南方重建問題上與共和黨激進派產生尖銳矛盾而遭到彈劾;尼克松是因為動用行政權力干涉司法,觸犯美國三權分立的大忌;

    至於克林頓,純粹是因為和白宮女實習生萊溫斯基的婚外情被曝光,而陷入政治鬥爭遭到彈劾。

    如今在任的特朗普,雖然上任以來新聞不斷,但包括所謂“通俄門”在內的諸多指控,並沒有任何拿得出手的實際證據。

    所以儘管彈劾特朗普的話題時不時地冒出來,但民主黨目前也就是放放嘴炮而已。

    二、彈劾很難取得成功。

    45任總統,被啟動彈劾的3人,成功的只有1人。

    充分說明,彈劾總統很難。

    美國國父們在設計憲法時,可以說是絞盡腦汁,既要防止出現暴君,又要防止彈劾被濫用,成為黨派鬥爭工具。

    所以,他們為彈劾設立了較高的門檻:眾議院扮演起訴人的角色,參議院充當彈劾法庭,行使彈劾案的審判權。

    在程式上:

    1、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表決透過彈劾總統條款;

    2、眾議院辯論並表決,如超過1/2的議員贊成彈劾,該議案即呈參議院。

    3、參議院100名參議員當中,如果有2/3以上人數,就任何一項指控回答“有罪”,總統即被彈劾。

    歷史上,約翰遜和克林頓的彈劾提案都在眾議院獲得透過,但最後沒有能夠過得了參議院這一關。

    其中,約翰遜僅僅是“一票之差”僥倖逃過,克林頓被彈劾時,投贊成票的參議員甚至沒有過半數。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只有尼克松,知道自己已經犯了眾怒,在彈劾案剛剛走完第一步時,就匆忙宣佈辭職,避免了遭到彈劾的命運。

    三、彈劾是美國民主的重要特徵

    歷史事實說明,無論彈劾人數多少,無論彈劾成功與否,就彈劾本身而言,就充分證明了美國“三權分立”體制的優越性,以及“法律至上”的無上權威。

    早在獨立革命期間,美國先賢們還在為獨立而浴血奮戰的時候,就在設計憲法時融入了“法律至上”的法律原則:

    “嚴格的說,一個自由國家的政府,不在於人,而在於法律”,“統治國家的是法律,而不是個人。”

    1999年,美國眾議院發表彈劾陳述時指出,“我們今天在這裡進行審判,是因為克林頓總統決定把自由置於法律之上,不是一次兩次,而是一再如此”。

    此外,彈劾總統的可能,也充分體現了美國“三權分立”的重要特徵。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曾經說過,“人的機關,和個人一樣,都容易染上暴政的精神。”

    歷史學家們在回顧尼克松被彈劾的時候,指出他被彈劾的根本原因,就是“試圖獲得帝王式的權力。”

    所以,被專制文化浸染數千年的我們,在觀察美國總統被彈劾的時候,不妨換一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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