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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誰人知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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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鈞LHGR
秦朝時,以身高作為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根據雲夢秦簡記載,男子必須在六尺五寸以上(含本數)、女子必須在六尺二寸以上(含本數)[秦時一尺約為23.1cm]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承擔刑事責任。【換句話說,矮個子幹壞事不犯法。值不值得高個子的人豎箇中指?】
漢惠帝時規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歲仍不出嫁,徵收五倍算賦。算賦是漢朝人口稅一種,凡十五至五十六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繳納一百二十錢。所以,十五歲還沒嫁出去的女孩子,是要多交五倍稅的。【為啥三十歲之後不算?因為三十歲還沒嫁出去,估計就徹底沒希望了。】
《隋書·禮儀志四》:“書跡濫劣者,飲墨水一升。”秀才和孝廉考試時,皇帝親自監考,“其有脫誤、書濫、孟浪者,起立席後,飲墨水”。【誰寫字寫得爛?來來來,乾了這碗臭墨汁!】
《隋書》中有記載,隋文帝楊堅曾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員行賄,“私以賄之”,這些人一旦中招,即行處死。在開皇十三年(即公元593年),隋文帝曾暗中派人向一些他認為可能有貪腐行為的官員行賄,晉州刺史、南陽郡公賈悉達,顯州總管、撫寧郡公韓延等官員都中了隋文帝的“計”而被砍頭。【釣魚執法呀!】
五代時,南漢後主劉鋹規定“自有家室,顧子孫,不能盡忠,惟宦者親近可任。”劉鋹認為,官員沒了生育能力,就不會想著為子孫後代攢家產,只剩下為皇帝盡忠一條路可走。所以他規定:官員遞補時要先閹掉,再授職。【其實我覺得這主意不錯,現在也可以這麼搞。】
唐太宗李世民研究出來的,“人生性靈,得絹甚於刑戮,如不知愧,一禽獸耳,殺之何益?”唐太宗對於貪腐行為主張貪什麼獎什麼,現場搬運,當庭兌現。 貞觀六年,右衛將軍陳萬福偷拿了驛站的數石麩子,李世民知道後,在宮殿上又如數賜給他幾石麩子,命他自個兒揹著走回家,全程監控,不允許使用牲畜、車載等作弊行為。【這招就該給過去那些偷井蓋的賊用上,而且要加十倍二十倍……連遺像都省了。】
北宋有關於“戶絕”(無男性子嗣之戶)的財產繼承規定,戶絕財產除用於喪葬費之外,全部由沒出嫁的單身女繼承;出嫁的女子只能獲得三分之一財產;離了婚回孃家居住的,待遇與沒出嫁的相同。【生個二胎,老大結婚後,財產都是老二的。單身汪的福利呀。】
明朝《大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雖無婚書但已接受聘財而悔婚者,笞五十。【我覺得現在某些女子,寧可挨五十板子該悔婚也會悔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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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白講歷史事
秦朝亂扔垃圾也是犯罪?漢朝聚眾飲酒就是犯法?隋朝字醜也是罪?說到這些你可能還不信,但又是真實的,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下古代一些兒戲奇葩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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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歷史大學堂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的穩定,離不開法律的健全。自古以來,各個政權為加強統治,鞏固權力,推出了很多法律。在封建統治階級眼中,法律就是維護皇權的工具,因此,一些奇葩法律誕生了。用現代的觀念看,既出人意料,又有趣搞笑。
西周時期,法律體系尚處於萌芽階段。當時規定:“同姓不婚”。意思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通婚。《國語·晉語四》作了解釋:“同姓結婚,懼不殖也。”當時同一姓氏的男女,通常為一個家族,近親結婚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這項禁令延續了幾千年,至今部分地區仍然堅持這項傳統。單身狗看中小姐姐,別忙著表白,先問茹涼貴姓。
秦朝的法律以嚴刑峻罰著稱。成年男子無故哭泣,將處以“削髮、削眉、削須”的刑罰。喜歡拍馬奉承的童鞋注意了,秦朝是馬屁精的地獄,違者臉上刺字。此外,民間吃牛肉、穿戴華麗的衣帽,甚至穿著絲質的鞋子,統統違法,大刑伺候。這還沒完呢!秦朝亂扔垃圾,被判“黥刑”,也就是臉上刻上“疏通管道 138××××××××”,專治各種不服。
童鞋們要對秦朝的法律吐槽了吧?且慢!秦朝法律首創“見義勇為獎”。法律規定:路人甲抓獲逃犯,犯人攜帶的錢財,將全歸路人甲所有。這項舉措以現在的標準來衡量,依然十分合理的。此外,秦朝十分注重婚姻。秦朝法律規定丈夫家暴,官府將依法嚴辦。同時,還明確規定:“夫為寄,殺之無罪”。也就是說,有婦之夫出軌通姦,一刀殺死,行兇無罪。這條法律如果沿用到現在,簡直是渣男的催命符。秦始皇給小姐姐們撐腰了,此處應該有掌聲!
秦朝法律也是有槽點的。當時,男子身高低於152釐米,女子身高低於145釐米,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濃縮就是精華,秦朝將精華妥妥地保護起來。說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呢?說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與秦朝相比,漢律同樣也有奇葩的法律。西漢初年,法律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沒錯,三人以上聚個會,喝個酒,唱個K,依漢律罰金四兩。當時,西漢有限責任公司剛剛上市,為維護社會穩定,推出了這項法律。
西漢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人頭稅和財產稅。漢惠帝即位後,推出了“剩女加稅”法律。十五歲至三十歲尚未嫁配的女子,繳納五倍的人頭稅。普通的人頭稅是一百二十錢,剩女加罰五倍。在漢文帝時,商人和上門女婿,和貪官汙吏一樣,不得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商人作為四民之末,飽受歧視,可以理解。上門女婿招誰惹誰了,連政治權利都被剝奪了。差評!差評!差評!重要的事說三遍。
隋朝的法律更加豐富和完善,不過仍然存在奇葩法律。隋文帝楊堅對“釣魚執法”頗有心得。他列出可能受賄的官員名單,安排親信,行賄拉攏,發現貪腐,嚴懲不貸。很多高官中招落馬,斬首示眾。
唐朝是封建社會發展的高峰,奇葩法律層出不窮。眾所周知的“避諱”就是從唐朝開始的。皇帝的名、字、號是一道高壓線,不服來戰。同時,黃色成為皇帝的專用色,百姓不得穿黃色的衣服。更奇葩的是唐朝人不許吃鯉魚,“鯉”和“李”姓同音。吃貨感覺身體被掏空了吧!制定這些法律的目的,無非是凸現皇權,加強專制,彰顯“皇權神授”的合法性。
在唐朝,對婚姻也有詳細的規定。在《唐律疏議》中首次提出“義絕”。簡單來說,夫妻雙方有一方打罵對方直系或旁系親戚的,不論雙方是否同意,視為恩斷義絕,被判強制離婚,違者徒一年。這條法律看似合理,也有其漏洞。萬一有一方想離不能離,“義絕”提供了非常實用的離婚捷徑。
五代十國戰亂紛爭,群雄並起。南漢推出了一條聞所未聞的法律。南漢後主劉鋹為維護南漢政權穩定,提出國家公務員一律先鬮割,後授職。這項“葵花寶典”式的法律,造成了南漢有二萬名宦官,僅從事鬮割行業的刀子匠就有五百人,形成宦官治國的奇觀。如此一來,南漢和男漢沒有半毛錢關係。
最具人情味的法律,要數宋朝的法律。當時,將沒有男性子嗣的家庭稱為“戶絕”。戶絕財產,除一部分作為喪葬費外,單身或離婚回孃家的女子,可以全部繼承財產,已出嫁的女子只能繼承三分之一。單身狗也有福利,笑出強大!
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出臺了一條匪夷所思的搞笑法律。據史書記載:元仁宗“延祐間,都城有禁,不許倒提雞,犯者有罪,蓋因仁皇乙酉景命也。”因為皇帝屬雞,所以不論死雞活雞,百姓不得提著,只能抱著。提雞有罪,殺雞無罪,沒事找事!
無獨有偶,明朝明武宗正德年間,朱厚照一紙令下:“全國禁止養豬”。原因無非是“豬”與“朱”同音。一時間,百姓將豬子豬孫殺個乾淨。民間一肉難求,就連皇家祭祀也找不到一頭豬。最後,大臣楊延和犯顏直諫,皇帝只得取消了禁豬令。從此,吃貨們又能吃豬肉了,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下面這條法律,特地為丈母孃準備的。《大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笞和杖,是用竹板或木板打屁股。由此可見,明朝對擅自悔婚的行為,處罰是相當嚴厲的。打你屁股啪啪啪,丈母孃心裡好害怕。
作為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的奇葩法律不忍直視。1644年,清兵大舉入關,為加強滿族統治,削弱漢族反抗意識,推出了“剃髮令”。這一舉措引起了百姓的反對和抗爭,結果遭到清廷血腥鎮壓。此外,清政府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研究天文”。原因其實很簡單,皇帝是天子,你想偷窺天子的老爸,這是幾個意思?
奇葩法律的出現,原因有很多:法律的出現,經歷了從無到有、有粗到細的過程,是不斷完善的結果,其中難免會出現出人意料的法律;在封建社會,以皇權為中心,法律為政治服務,當政治與法律出現矛盾時,皇帝往往選擇前者;古代與現代文化不同,時代不同,思維不同,用現代的標準衡量古代法律,自然無法理解。現代人穿越回古代,活過兩集,就下課領便當了。總之,法治國家來之不易,和諧社會依法治理。
文:計白當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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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月清風閣
廢話少說,下面我就為大家列舉中國古代歷史上那些奇葩又搞笑的法律。
①在隋朝時期。法律中規定:“書跡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意思就是說學習成績很爛,考場上字跡潦草的人,都要被罰喝墨水。古時候的墨都很濃厚,這感覺真酸爽!②秦朝,我們都知道秦朝時期是奉行法家的,所以各項法律特別嚴厲有些還比較值得我們學習。那就是男子不能無緣無故哭泣,否則就會受到懲罰。老百姓不能吃牛肉,不能衣著穿戴不能華麗,不能在街上亂扔垃圾(這條不錯哦),不能拍馬屁,不能家暴否則就會在你的臉上刻上字。如果路見不平沒有拔刀相助也會被罰,如果伸出援手還有見義勇為的獎賞(值得華人深思啊)
④明朝明武宗朱厚照時期,因為明朝皇帝姓朱他本人也屬豬,所以朱厚照就下令天下人不能食用豬肉。但他自己卻在宮裡大塊耳哚,因為豬肉是祭祀時的必須品,當時老百姓也沒有多少肉類可以開葷,所以在老百姓和大臣的反對下這條法律也就被廢除了。
⑤元朝時期,哪個皇帝我忘了,反正他是屬雞的,就下令天下人拿雉(就是雞)的時候必須抱著不能倒提,你提著雞不是把我倒起來提著了嗎?也真是荒誕可笑啊,哈哈!
⑥在西漢時期也有令人費解的法律。三個人以上不能夠無故飲酒,不然就要罰錢。家裡有大齡剩女(15歲不出嫁),那麼就會每年多交叫不出嫁的賦稅。這是多缺錢缺人啊!⑦五代十國時期。後漢高祖劉知遠頒佈了古今聞所未聞的法律。國家公務員一律先鬮割。也就是想當官必須先當太監,這……⑧清朝時期規定,除了皇帝都不能研究天文。研究天文是皇帝獨有的權利,咋滴,皇帝是天子,你想偷窺皇帝嗎?真是迂腐啊,難怪晚清落後世界那麼多年!
(以上排名順序不分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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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的起源
法源於禮
禮產生於祭祀,在祭祀過程中,一是得到強化和系統化,隨著階級的分化祭祀的儀式等級不同而不同。統治者藉助是政治勢力將理上升為調整人民社會關係的規範。
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而後出現了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這些所有這個背後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統治利益集團。最終出現以家長制的集權統治為基本統治方式。在國家形成之初法律刑法和倫理道德規範,同時被統治著當做調節社會的基本手段綜合使用,是為了維護專制王權以及奴隸制的嚴酷統治,鎮壓平民和奴隸的激烈反抗,使統治者更好維護自己的利益和統治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