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穿管規範要求
篇一:電力電纜穿管及橋架施工規範
電線電纜穿管及橋架施工規範
根據04DX101-1 建築電氣常用資料圖集:
1、 電線電纜穿管保護敷設及線上槽內敷設:
2、 線槽內允許容納電纜根數:
3、
電線電纜外徑與面積的關係:
4、 電纜橋架與各種管道的最小近距:
5、 電力電纜穿管最小管徑:
篇二:電纜敷設規範
電纜敷設規範
(Ⅰ)一般規定
第5.6.1條 選擇電纜路徑時,應按下列要求:
一、應使電纜不易受到機械、振動、化學、地下電流、水鏽蝕、熱影響、蜂蟻和鼠害等各種損傷;
二、便於維護;
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設用地; 四、電纜路徑較短。
第5.6.2條 對於露天敷設的電纜,尤其是有塑膠或橡膠外護層的電纜,應避免日光長時間的直曬,必要時應加裝遮陽罩或採用耐日照的電纜。
第5.6.3條 電纜在屋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豎井內明敷時,不應採用黃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護層。
第5.6.4條 電纜不應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這類隧道內敷設電纜時,必須採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條 電纜不宜在有熱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電力電纜,當需要敷設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第5.6.6條 支承電纜的構架,採用鋼製材料時,應採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在有較嚴重腐蝕的環境中,應採取相適應的防腐措施。
第5.6.7條 電纜的長度,宜在進戶處、接頭、電纜頭處或地溝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餘量。 (Ⅱ)電纜在室內敷設
第5.6.8條 無鎧裝的電纜在屋內明敷,當水平敷設時,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於2.5m;當垂直敷設時,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於1.8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有防止電纜機械損傷的措施;當明敷在配電室、電機室、裝置層等專用房間內時,不受此限制。 第5.6.9條 相同電壓的電纜並列明敷時,電纜的淨距不應小於35mm,且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當在橋架、托盤和線槽內敷設時,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與1KV以上電力電纜宜分開敷設。當並列明敷時,其淨距不應小於150mm。 第5.6.10條 架空明敷的電纜與熱力管道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其淨距小於或等於1m時應採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當其淨距小於或等於0.5m時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以及由該段兩端向外延伸不小於0.5m以內的電纜段上,採取防止電纜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6.11條 鋼索上電纜佈線吊裝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於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於0.6m。
第5.6.12條 電纜在屋內埋地穿管敷設時,或電纜透過牆、樓板穿管時,穿管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第5.6.13條 橋架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宜低於2.5m。
第5.6.14條 電纜在橋架內敷設時,電纜總截面面積與橋架橫斷面面積之比,電力電纜不應大於40%,控制電纜不應大於50%。
第5.6.15條 電纜明敷時,其電纜固定部位應符合表5.6.15的規定。 表5.6.15 電纜的固定部位
第5.6.16條 註明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起點和終點。
(Ⅲ)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
第5.6.17條 電纜在電纜溝和隧道內敷設時,其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5.6.17的規定。
表5.6.17 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淨距(m)
第5.6.18條 電纜溝和電纜隧道應採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溝的坡度不應小於0.5%,並應
設集水坑;積水可經集水坑用泵排出,當有條件時,積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條 在多層支架上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應放在控制電纜的上層;在同一支架上的電纜可並列敷設。當兩側均有支架時,1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宜與1KV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於不同側支架上。
第5.6.20條 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宜大於350mm;在隧道內不宜大於500mm。 第5.6.21條 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時,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5.6.21的規定。
第5.6.22條 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 表5.6.21 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m) 的地段。
第5.6.24條 電纜溝一般採用鋼筋混凝土蓋板,蓋板的重量不宜超過50Kg。
第5.6.25條 電纜隧道內的淨高不應低於1.9m。區域性或與管道交叉處淨高不宜小於1.4m。隧道內應採取通風措施,有條件時宜採用自然通風。
第5.6.26條 當電纜隧道長度大於7m時,電纜隧道兩端應設出口,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75m時,尚應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為出口,人孔井直徑不應小於0.7m。
第5.6.27條 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當照明電壓超過36V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5.6.28條 與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電纜隧道。電纜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線交叉時,應避
免隧道區域性下降。
(Ⅳ)電纜埋地敷設
第5.6.29條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沿同一路徑敷設的電纜數量不宜超過8根。
第5.6.30條 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轉載於:www.XltkWJ.Com 小 龍文件 網:電纜穿管規範要求)於700mm;當直埋在農田時,不應小於1m。應在電纜上下各均勻鋪設細砂層,其厚度宜為100mm,在細砂層應覆蓋混凝土保護板等保護層,保護層寬度應超出電纜兩側各50mm。在寒冷地區,電纜應埋設於凍土層以下。當受條件限制不能深埋時,可增加細砂層的厚度,在電纜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於200mm。
第5.6.31條 電纜透過下列各地段應穿管保護,穿管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一、電纜透過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基礎、散水坡、樓板和穿過牆體等處; 二、電纜透過鐵路、道路處和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段; 三、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處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觸使電纜可能受到機械損傷地方。 第5.6.32條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5.6.32的規定。
表5.6.32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淨距(m)
注:1、路燈電纜與道路灌木叢平行距離不限;
2、表中括號內數字是指區域性地段電纜穿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後允許的最小淨距; 3、電纜與鐵路的最小淨距不包括電氣化鐵路。
第5.6.33條 電纜與建築物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埋設在建築物的散水坡外。電纜引入建築物時,所穿保護管應超出建築物散水坡100mm。
第5.6.34條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當採用電纜穿隔熱水泥管保護時,其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採用隔熱保護層時,其長度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m。 第5.6.35條 電纜與道路、鐵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m。
第5.6.36條 埋地敷設電纜的接頭盒下面必須墊混凝土基礎板,其長度宜超出接頭保護盒兩端0.6~0.7m。
第5.6.37條 電纜帶坡度敷設時,中間接頭應保持水平;多根電纜並列敷設時,中間接頭的位置應互相錯開,其淨距不應小於1.5m。
第5.6.38條 帶坡度或垂直敷設油浸紙絕緣電纜時,最大允許高差應符合表5.6.38的規定。 表5.6.38敷設電線最大允許高差
注:當油浸紙絕緣電纜敷設的高差超過要求時,可採用不滴流電纜或塑膠絕緣電纜。 第5.6.39條 電纜敷設的彎曲半徑與電纜外徑的比值,不應小於表5.6.39的規定。
注:1、表中未說明者,包括鎧裝和無鎧裝電纜;
2、電力電纜中包括油浸紙絕緣電纜(不滴流電纜在內)和橡塑絕緣電纜,其它電纜指控制訊號電纜等。
第5.6.40條 電纜在拐彎、接頭、終端和進出建築物等地段,應裝設明顯的方位標誌,直線段上應適當增設標樁,標樁露出地面宜為150mm。
(Ⅴ)電纜在排管內敷設
第5.6.41條 電纜在排管內的敷設,應採用塑膠護套電纜或裸鎧裝電纜。 第5.6.42條 電纜排管應一次留足備用管孔數,但電纜數量不宜超過12根。當無法預計發展情況時,可留1~2個備用孔。
第5.6.43條 地面上均勻荷載超過10t/m2時或排管透過鐵路及遇有類似情況時,必須採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機械損傷。
第5.6.44條 排管孔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但穿電力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於90mm;穿控制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於75mm。 第5.6.45條 纜排管的敷設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管安裝時,應有傾向人孔井側不小於0.5%的排水坡度,並在人孔井內設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二、排管頂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7m,在人行道下面時不應小於0.5m; 三、排管溝底部應墊平夯實,並應鋪設厚度不小於60mm的混凝土墊層。 第5.6.46條 排管可採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膠管。
第5.6.47條 在轉角、分支或變更敷設方式改為直埋或電纜溝敷設時,應設電纜人孔井。在直線段上,應設定一定數量的電纜人孔井,人孔井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00m。
第5.6.48條 電纜人孔井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徑不應小於0.7m
篇三:電纜穿管敷設施工工藝標準
電纜穿管敷設施工工藝標準
(QB-CNCEC J060105-2004)
1 使用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10kv及以下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電氣工程的塑膠控制電纜,礦物絕緣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及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的穿管敷設工程。 2 施工準備
2.1 原材料、半成品的要求
2.1.1 型號規格及電壓等級符合設計要求,並有合格證。礦用橡套軟電纜、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鐵路機車車輛用電纜、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額定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需“CCC”認證標誌。
2.1.2 每軸電纜上應標明電纜規格、型號、電壓等級、長度及出廠日期,電纜軸應完好無損。 2.1.3 電纜外觀完好無損,鎧裝無鏽蝕,無機械損傷,無明顯皺褶和扭曲現象。橡套、塑膠電纜外皮及絕緣層無老化及裂紋。
2.1.4 電纜的其他附屬材料:電纜蓋板、電纜標示樁、電纜標示牌、油漆、酒精、汽油、硬酸脂、白布帶、電纜頭附件等均應符合要求。 2.1.5電纜出廠檢驗報告符合標準。 2.2 主要工機具
敷設電纜機具見表2.2.2,根據需要選用需要的工具。
39
2.3 作業條件
2.3.1 電纜線路的安裝工程應按施工圖進行施工。
電纜穿管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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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電纜穿管及橋架施工規範
根據04DX101-1 建築電氣常用資料圖集:
1、 電線電纜穿管保護敷設及線上槽內敷設:
2、 線槽內允許容納電纜根數:
3、
電線電纜外徑與面積的關係:
4、 電纜橋架與各種管道的最小近距:
5、 電力電纜穿管最小管徑:
篇二:電纜敷設規範
電纜敷設規範
(Ⅰ)一般規定
第5.6.1條 選擇電纜路徑時,應按下列要求:
一、應使電纜不易受到機械、振動、化學、地下電流、水鏽蝕、熱影響、蜂蟻和鼠害等各種損傷;
二、便於維護;
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設用地; 四、電纜路徑較短。
第5.6.2條 對於露天敷設的電纜,尤其是有塑膠或橡膠外護層的電纜,應避免日光長時間的直曬,必要時應加裝遮陽罩或採用耐日照的電纜。
第5.6.3條 電纜在屋內、電纜溝、電纜隧道和豎井內明敷時,不應採用黃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護層。
第5.6.4條 電纜不應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當受條件限制需要在這類隧道內敷設電纜時,必須採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條 電纜不宜在有熱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電力電纜,當需要敷設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第5.6.6條 支承電纜的構架,採用鋼製材料時,應採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在有較嚴重腐蝕的環境中,應採取相適應的防腐措施。
第5.6.7條 電纜的長度,宜在進戶處、接頭、電纜頭處或地溝及隧道中留有一定餘量。 (Ⅱ)電纜在室內敷設
第5.6.8條 無鎧裝的電纜在屋內明敷,當水平敷設時,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於2.5m;當垂直敷設時,其至地面的距離不應小於1.8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有防止電纜機械損傷的措施;當明敷在配電室、電機室、裝置層等專用房間內時,不受此限制。 第5.6.9條 相同電壓的電纜並列明敷時,電纜的淨距不應小於35mm,且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當在橋架、托盤和線槽內敷設時,不受此限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及控制電纜與1KV以上電力電纜宜分開敷設。當並列明敷時,其淨距不應小於150mm。 第5.6.10條 架空明敷的電纜與熱力管道的淨距不應小於1m;當其淨距小於或等於1m時應採取隔熱措施。電纜與非熱力管道的淨距不應小於0.5m,當其淨距小於或等於0.5m時應在與管道接近的電纜段上,以及由該段兩端向外延伸不小於0.5m以內的電纜段上,採取防止電纜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第5.6.11條 鋼索上電纜佈線吊裝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於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於0.6m。
第5.6.12條 電纜在屋內埋地穿管敷設時,或電纜透過牆、樓板穿管時,穿管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第5.6.13條 橋架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宜低於2.5m。
第5.6.14條 電纜在橋架內敷設時,電纜總截面面積與橋架橫斷面面積之比,電力電纜不應大於40%,控制電纜不應大於50%。
第5.6.15條 電纜明敷時,其電纜固定部位應符合表5.6.15的規定。 表5.6.15 電纜的固定部位
第5.6.16條 註明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起點和終點。
(Ⅲ)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
第5.6.17條 電纜在電纜溝和隧道內敷設時,其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5.6.17的規定。
表5.6.17 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和通道寬度的最小淨距(m)
第5.6.18條 電纜溝和電纜隧道應採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溝的坡度不應小於0.5%,並應
設集水坑;積水可經集水坑用泵排出,當有條件時,積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條 在多層支架上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應放在控制電纜的上層;在同一支架上的電纜可並列敷設。當兩側均有支架時,1KV及以下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宜與1KV以上的電力電纜分別敷設於不同側支架上。
第5.6.20條 電纜支架的長度,在電纜溝內不宜大於350mm;在隧道內不宜大於500mm。 第5.6.21條 電纜在電纜溝或隧道內敷設時,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5.6.21的規定。
第5.6.22條 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防火牆。電纜隧道進入建築物處,以及在進入變電所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應裝鎖。電纜的穿牆處保護管兩端應採用難燃材料封堵。 表5.6.21 電纜支架間或固定點間的最大間距(m) 的地段。
第5.6.24條 電纜溝一般採用鋼筋混凝土蓋板,蓋板的重量不宜超過50Kg。
第5.6.25條 電纜隧道內的淨高不應低於1.9m。區域性或與管道交叉處淨高不宜小於1.4m。隧道內應採取通風措施,有條件時宜採用自然通風。
第5.6.26條 當電纜隧道長度大於7m時,電纜隧道兩端應設出口,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75m時,尚應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為出口,人孔井直徑不應小於0.7m。
第5.6.27條 電纜隧道內應設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當照明電壓超過36V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5.6.28條 與隧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電纜隧道。電纜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線交叉時,應避
免隧道區域性下降。
(Ⅳ)電纜埋地敷設
第5.6.29條 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沿同一路徑敷設的電纜數量不宜超過8根。
第5.6.30條 電纜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轉載於:www.XltkWJ.Com 小 龍文件 網:電纜穿管規範要求)於700mm;當直埋在農田時,不應小於1m。應在電纜上下各均勻鋪設細砂層,其厚度宜為100mm,在細砂層應覆蓋混凝土保護板等保護層,保護層寬度應超出電纜兩側各50mm。在寒冷地區,電纜應埋設於凍土層以下。當受條件限制不能深埋時,可增加細砂層的厚度,在電纜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於200mm。
第5.6.31條 電纜透過下列各地段應穿管保護,穿管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一、電纜透過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基礎、散水坡、樓板和穿過牆體等處; 二、電纜透過鐵路、道路處和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段; 三、電纜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處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觸使電纜可能受到機械損傷地方。 第5.6.32條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淨距,應符合表5.6.32的規定。
表5.6.32 埋地敷設的電纜之間及其與各種設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淨距(m)
注:1、路燈電纜與道路灌木叢平行距離不限;
2、表中括號內數字是指區域性地段電纜穿管,加隔板保護或加隔熱層保護後允許的最小淨距; 3、電纜與鐵路的最小淨距不包括電氣化鐵路。
第5.6.33條 電纜與建築物平行敷設時,電纜應埋設在建築物的散水坡外。電纜引入建築物時,所穿保護管應超出建築物散水坡100mm。
第5.6.34條 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當採用電纜穿隔熱水泥管保護時,其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m;採用隔熱保護層時,其長度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m。 第5.6.35條 電纜與道路、鐵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m。
第5.6.36條 埋地敷設電纜的接頭盒下面必須墊混凝土基礎板,其長度宜超出接頭保護盒兩端0.6~0.7m。
第5.6.37條 電纜帶坡度敷設時,中間接頭應保持水平;多根電纜並列敷設時,中間接頭的位置應互相錯開,其淨距不應小於1.5m。
第5.6.38條 帶坡度或垂直敷設油浸紙絕緣電纜時,最大允許高差應符合表5.6.38的規定。 表5.6.38敷設電線最大允許高差
注:當油浸紙絕緣電纜敷設的高差超過要求時,可採用不滴流電纜或塑膠絕緣電纜。 第5.6.39條 電纜敷設的彎曲半徑與電纜外徑的比值,不應小於表5.6.39的規定。
注:1、表中未說明者,包括鎧裝和無鎧裝電纜;
2、電力電纜中包括油浸紙絕緣電纜(不滴流電纜在內)和橡塑絕緣電纜,其它電纜指控制訊號電纜等。
第5.6.40條 電纜在拐彎、接頭、終端和進出建築物等地段,應裝設明顯的方位標誌,直線段上應適當增設標樁,標樁露出地面宜為150mm。
(Ⅴ)電纜在排管內敷設
第5.6.41條 電纜在排管內的敷設,應採用塑膠護套電纜或裸鎧裝電纜。 第5.6.42條 電纜排管應一次留足備用管孔數,但電纜數量不宜超過12根。當無法預計發展情況時,可留1~2個備用孔。
第5.6.43條 地面上均勻荷載超過10t/m2時或排管透過鐵路及遇有類似情況時,必須採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機械損傷。
第5.6.44條 排管孔的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但穿電力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於90mm;穿控制電纜的管孔內徑不應小於75mm。 第5.6.45條 纜排管的敷設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管安裝時,應有傾向人孔井側不小於0.5%的排水坡度,並在人孔井內設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二、排管頂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7m,在人行道下面時不應小於0.5m; 三、排管溝底部應墊平夯實,並應鋪設厚度不小於60mm的混凝土墊層。 第5.6.46條 排管可採用混凝土管、陶土管或塑膠管。
第5.6.47條 在轉角、分支或變更敷設方式改為直埋或電纜溝敷設時,應設電纜人孔井。在直線段上,應設定一定數量的電纜人孔井,人孔井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00m。
第5.6.48條 電纜人孔井的淨空高度不應小於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徑不應小於0.7m
篇三:電纜穿管敷設施工工藝標準
電纜穿管敷設施工工藝標準
(QB-CNCEC J060105-2004)
1 使用範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10kv及以下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電氣工程的塑膠控制電纜,礦物絕緣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及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的穿管敷設工程。 2 施工準備
2.1 原材料、半成品的要求
2.1.1 型號規格及電壓等級符合設計要求,並有合格證。礦用橡套軟電纜、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鐵路機車車輛用電纜、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額定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需“CCC”認證標誌。
2.1.2 每軸電纜上應標明電纜規格、型號、電壓等級、長度及出廠日期,電纜軸應完好無損。 2.1.3 電纜外觀完好無損,鎧裝無鏽蝕,無機械損傷,無明顯皺褶和扭曲現象。橡套、塑膠電纜外皮及絕緣層無老化及裂紋。
2.1.4 電纜的其他附屬材料:電纜蓋板、電纜標示樁、電纜標示牌、油漆、酒精、汽油、硬酸脂、白布帶、電纜頭附件等均應符合要求。 2.1.5電纜出廠檢驗報告符合標準。 2.2 主要工機具
敷設電纜機具見表2.2.2,根據需要選用需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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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作業條件
2.3.1 電纜線路的安裝工程應按施工圖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