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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和萬事興46745

    1、處以10000元經濟處罰,取消義務兵優待,由所在街道執行,罰款上交區財政。

    2、兩年內區內所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不得招錄。

    3、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4、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學(復學)手續。

    5、由區徵兵辦公室對吳悅拒服兵役的處理結果函告戶籍地兵役機關,請戶籍地兵役機關向社會公佈。

  • 2 # 夏季的小微風

    拒服兵役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拒服兵役的行為不但會面臨一系列的行政處罰,如罰款,計入徵信記錄,限制升學、出境、考證、信貸,通報批評等,對個人工作以及名譽產生很大的影響,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兵役法》對於拒服兵役的處罰有明確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同時,《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七十條對於拒服兵役也有相應的規定: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除名,是《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規定的八種處分專案中僅次於開除軍籍的一種嚴重處分。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單位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兵役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中提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即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服兵役,後果嚴重,輕則行政責任,重則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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