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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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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言頻道
看到這個事件,我第一反應是,這個三輪車主要倒黴了,他在這個事件中,承擔次要責任,估計要拿出一大筆錢了,我這麼說,實際是在替這個三輪車主鳴不平,但是沒辦法,理是理,法是法,只能認倒黴了。
這個事件裡主要責任是孩子父母的監護責任,有時候我們很多人看問題,往往會忽視監護人的責任,一方面是有人不懂,另一方面是認為孩子已經死了,為什麼還要追究可憐的父母的責任呢?我們追究父母責任,就是為了以後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三輪車主的責任是,他停車的時候,沒有熄火,沒有拔掉鑰匙,沒有看好自己的車,導致孩子爬上去,給油,車衝出去,撞樹上,導致孩子死亡。
家長的責任是,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缺少監管,脫離視線,讓孩子爬上別人的三輪車,導致死亡。
這件事,孩子沒有責任,因為他才五歲,無行為能力之人,再加上他已經死了,死者無責。這樣的悲劇能避免嗎?完全可能,從雙方的責任就可以分清,第一,監護人看好自家的孩子,別讓他淘氣,尤其不要脫離家長視線,自家的孩子自己要看好才對,對於三輪車伕,把車停遠點,車輛要熄火,鑰匙要看好,是不是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悲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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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五歲男孩屬於幼兒,是無民事行為的人。他的行為安全,應該由監護人父母來保護。也就是父母有看管與照顧的責任。
當小孩爬上三輪車,因為其危險性,做為父母,就應該加以制止。如果擺弄電動車鑰匙,就更應該強行阻止才對。如果父母不在身邊,小孩出事,家長看護不到,應負六到七成責任;如果見而不管,則應負八成或以上責任。
對於三輪車主來說,停放下來以後,應該拔下鑰匙,加上制動,確保停放安全。因為你的疏忽,忘記了停車安全,造成了車壞人亡的事故。如果你看到小孩上車而沒有制止,那你承擔的責任應該三到四成,如果你僅僅是忘了拔鑰匙,其餘什麼過錯都沒有的話,那你的責任就應該二至三成吧。
這個僅僅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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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哥167147360
呵呵他們家長全責!假如人家車子放著沒動?小孩上去開啟跑了!還要人培錢!假如發生戰爭!讓槍林彈雨、陪錢還是讓槍陪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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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黃岡楊登釗律師
首先公佈我的答案吧,然後再進一步分析!
答案:三輪車主承擔主要責任,男童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父母,這樣表達準確些)承擔次要責任!
分析如下:按照中國現有法律之規定,男童屬於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監護責任,其中尤為重要的一項就是保障其人身安全,因為5歲的男童雖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客觀上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要遠大於其危害性,因此,監護人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義務要大於防止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義務。反過來再來看三輪車主,作為一個成年人在離開三輪車時不熄火,這種行為的潛在危險之大遠不限止於該男童的傷亡,而是可以上升到對公眾安全隱患的一種放任,我們把思維開啟來,比如說有可能溜車造成不特定人或者財物的損害,或者三輪車被盜,竊賊逃跑過程中或者因為急於逃跑或者因為不熟悉三輪車效能造成不特定人或財物的損害等等等等……總之,三輪車主的過錯程度要大於男童監護人。因此,三輪車主承擔主要責任,男童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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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真理永遠存在zmq
第一:你的三輪車,有你一部分責任,為什麼停車不停機,還不拔下鑰匙?
第二:其父母是男童的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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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流浪的涯
對應的法條是:
1165條第一款規定過錯責任,第二款規定過錯推定責任,1166條規定無過錯責任。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公平責任。
民法典1186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這條的立法本意,是從公平正義以及公序良俗的角度考慮,綜合考慮雙方情況以及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最關鍵的是:依照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慎用,而且有不得不用的理由,不用不足以體現公平正義,不足以體現公序良俗等。
二、說完法律規定,再來分析題主的問題。
1.三輪車是家中放著,有院子,有門,門上鎖。男孩是透過翻院牆或者爬門縫進院子玩。
2.三輪車在家中放著,有院子,有門,門沒鎖或者有院子,沒門。
如果男孩平時經常來院子玩或者找主人家的孩子玩,這種情況下,三輪車主人是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對玩耍的孩子盡到謹慎照看義務,孩子爬上三輪車加油門撞在樹上死亡,三輪車主人是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反之,如果是男孩偶然間進到院子玩,而主人又不知情,整個過程發生時間很短,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主人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沒有院子,三輪車在門口放著。
三輪車主人把鑰匙遺留在鑰匙空內,而且,車沒有進行手剎或者腳剎,同時,車也不是處於空擋或者停車檔,而是處於前進檔或者倒檔。
這種情況下,主人應當預料到可能會有調皮的孩子爬上玩耍,同時,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停車,主人是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形,但是,重點在於,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評定主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比例多少,應當是次要責任以下(30%),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
三、孩子父母的監護職責。
不管上述那種情況,孩子的父母是存在過錯的,因為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盡到監護職責而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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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簡陽徐德軍律師
小孩父母以及三輪的使用人均有責任(另,三輪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承擔責任),責任的具體劃分需要結合案情的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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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凡人閒聊
監護人和三輪車手的責任
首先對活蹦亂跳的小頑童不幸死亡表示痛惜。5歲男童正是貪玩頗皮的時候,啥也不懂但又好奇,爬上無人看守的三輪車,三輪車沒加鎖,油門可踩,車竟然啟動,撞上大樹,小小的年紀還沒來得及欣賞世界,就過早夭折了。
5歲男孩之死,誰之過?首先是監護人的過錯。
誰是孩子的監護人?巜民法》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5歲男孩有可能他的父母外出打工,他是留守兒童。由年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現在小孩不安全的因素很多,各類機動車增多,對幼童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潛在的危險,監護人尤其是年邁多病的老人,只管幼童一日三餐,餓不著凍不著,至於他出去玩,頂多叮囑一句"瞅著點車,躲遠點",疏於管理,也無精力管理。就是小孩一個到處亂跑,做為6~70歲的老人,你想把他喊回家,他不聽,把幼童"抓回家",跑不動,追不上,乾瞪眼。又不能讓幼童不出去玩,整天圈在屋裡,會把幼童憋出病來。對這樣的幼童,老人真的無可奈何。但孩子出事,死亡了,老人做為監護人的責任沒有盡到。要對5歲幼童之死負主要責任。無法面對外出打工的兒女,也就是5歲幼童的父母,只有自責加悔恨。人死不能復生,這個亡羊不能補牢。
其次是三輪車手負次要責任。三輪車停下辦事,無論時間長短,別嫌麻煩費事。都要對三輪車熄火,把鑰匙拔下拿走,加鎖關門,確保三輪車無法啟動再離開。此案例,就是三輪車沒熄火,沒加鎖,油門一踩,車啟動了撞上大樹,5歲幼童死亡。如果關了門加了鎖,5歲幼童進不去。如果熄了火,油門踩不動,車不會啟動行駛,也就撞不上大樹,5歲幼童也不會死亡。因而洗三輪車手對5歲幼童之死負次要責任。
三輪車手負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自家負主要責任,70%的賠償自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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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炊煙在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將由其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看好自己的孩子,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才能杜絕因為一時大意造成孩子開車“撞人”的事故。但在實際案例中,責任劃分時往往各佔一半。
本案中我認為,三輪車車主要負主要責任,5歲男孩監護人負次要責任。為什麼這樣說,理由如下:
車主對自己的車輛管理不到位。通常情況下,人離開車輛之前,無論從防盜角度還是從防範安全隱患角度,首要的是拔掉車鑰匙,然後關好車門,看看是否曾在流車、滑坡危險,檢查完這一切後才能下車離開。如果這一切做好了,5歲男童即便爬上三輪車,也不會啟動,更不會造成死亡的悲劇。
其次,是監護人的責任。從小就要教育孩子增強安全意識,不是自家的東西不碰、不玩甚至不摸,因為不瞭解效能,不知道觸碰後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有很事故都是這樣發生的。特別是好動的孩子,所有的家長務必補上這一課,以防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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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孩子爬上車,把車開到了樹上,出事故死亡。事件是慘痛的。我們一般人,能從裡面吸取什麼教訓,如何使此類事情不發生在自己身邊,才是我們討論的意義所在。至於責任劃分,自有有關管理部門去做。孩子都是在長知識的時候,好奇,多動是其特有的稟性,現在的機動車輛越來越多,經常進行叮囑和提醒,提示其危險,不讓孩子們亂上亂動這些車輛是非常必要的。這些都是有小孩的家長應該時時刻刻去做的。孩子什麼都不懂,大人要經常灌輸安全理念。讓孩子形成安全意識,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家有小孩,啥時候都別想省心。做為車主,必須要管好自己的車輛,在自己的視線之外要關掉開關,拔去鑰匙,最好是上鎖。防止出事也防止被盜。必須要有安全意識。現在的孩子都非常聰明而且好動,好奇,這些都是事故隱患,不一定都出這麼大的事兒,但弄壞車輛的可能隨時都會發生的。那都跟自己的監管不利有關係。事情出了,有自己的一份責任,聽從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花錢買個教訓也是好的。相對於孩子的生命,什麼損失都是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