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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世界第一亞索

    收受禮金,與正常的禮尚往來相差不多,如a方辦婚事收b方1000元,b方辦婚事時a方回禮1500元或2000元的,應視為正常禮尚往來。如果回禮金額是禮尚往來數額的幾倍或幾十倍的,收受回禮的人可能就有受賄的嫌疑了,但前提是受賄的主體要符合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受賄罪。

    例如某領導給子女辦婚事,某下級人員或服務物件送去禮金幾百元甚至上萬元的,某領導構成違紀行為,收受禮金數額在30000元以上時,涉嫌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節慶收受禮金的,是違紀行為,應退還給送禮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還的,應向組織說明,做好清單,並上交收受的禮金,否則,按違紀行為立案查處。

    關於受賄罪的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的主體問題

    《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受賄罪的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外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關於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問題。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

    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

    (三)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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