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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魔仙去遠行

    第一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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