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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43710297748

    1、東西不貴重,價值只有一兩百元(一般普通人應能夠認識到該東西價值一兩百元)的話,借給別人,然後又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回來。在這種前提下,這種行為一般涉嫌違反 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2、東西比較貴重,價值達到一兩千元(一般普通人應能夠認識到 該東西的可能價值達到一兩千元)的話,借給別人,然後又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回來。在這種前提下,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盜竊,刑法有可能追究也可能不追究,主要看事情鬧得大不大以及受害人(借東西的那個人)社會地位影響力什麼的大不大——關鍵是在事發後,公安有沒有立案介入。3、東西比較貴重,價值達到四五千元以上(一般普通人應能認識到 該東西價值 有四五千元)的話,借給別人,然後又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回來。在這種前提下,這種行為極大機率涉嫌盜竊,刑法追究可能性大,主要看事情鬧得大不大以及受害人(借東西的那個人)是否報警——關鍵是在事發後,公安有沒有立案介入,通常四千元以上的失物報警,在警方初步調查之後立案偵察的話,100%是盜竊刑事犯罪。

    4、物品所有權人A 將 歸A所有的物品甲(一般普通人應認識到 物品甲 價值五千元), 借給了 B; 然後在某一天,物品甲的所有權人A ,在B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取回物品甲。由於物品甲價值比較高,A和第三方的一般普通人對物品甲的價值幾何問題都是清楚的。在這個前提下,A在 物品甲當前佔有人B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取回。如果沒有其他後續情節,比如A及時告知B、A及時自首、A及時與B達成和解共識、民不告官不究等情節,如果警察立案介入偵察,那麼A涉嫌盜竊犯罪。

    5、物品所有權人A 將 歸A所有的財物 甲汽車(一般普通人應認識到 甲汽車 價值 數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以口頭協議形式 借給了 B,這時候 甲汽車的所有權人還是A,但甲汽車的佔有權人是B; 然後在某一天,甲汽車的所有權人A ,在甲汽車的佔有權人 B 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取回了 甲汽車。⑴、協議借取,是佔有權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A的上述行為是涉嫌盜竊。⑵、如果A與B之間透過協議達成的是租賃合同。 A將歸其名下所有的財物 甲汽車,以租賃協議形式租賃給B 使用。 然後在某一天,甲汽車的所有權人A ,在甲汽車的合同承租人 B 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取回了 甲汽車。

    A 偷偷取回租賃出去的甲汽車,一般不能以盜竊罪認定,因為這可能是一個合同違約行為。甲汽車的承租人B,根據租賃合同享有甲汽車的使用權但並不當然的享有甲汽車佔有權。因為此時,甲汽車的佔有權主體和所有權的主體是一致的,所有權不轉移,佔有權也不轉移。在合約履行的過程中,甲汽車所有權人A 完全可以根據其對甲汽車的佔有權拿回甲汽車,只要A 願意承擔合約違約責任或者說 A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但,如果A偷偷取回甲汽車,主觀目的是為了誣告、陷害、敲詐等,而客觀上也實行了相應的不法行為,則應另當別論,根據不同情節判定是否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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