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處分依據: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正當權益,創設良好的校風學風,依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中“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並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的規定,參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淮南一中校規細則》,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我校所有在籍在冊學生。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予以處理。學生若有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工作原則: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
第四條處分等級: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學生,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通報批評;(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5)記大過;(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參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9)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五條 處分程式: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是嚴肅慎重的,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式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處分的理由和依據,報年級組稽核;
(2)經年級組稽核,提出處分方案,年級主任簽字後交政教處;
(3)政教處根據年級組處分方案,擬定處分意見,政教處主任簽字後報德
育校長審批;
(4)學校審批後,政教處及時將處分結論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處分結論在晨會上宣佈或校園內公佈並記入學生檔案;
(6)開除學籍處分經學校審批後報市教育局批准;
(7)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由保衛科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六條 撤銷處分:受處分學生能認識其錯誤行為並有改過行動,表現良好,在受處分滿一學年後(畢業班高考前一個月),學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處分的書面申請:
(1)家長簽字後交班主任審查;
(2)班主任審查簽字後報年級組稽核;
(3)年級組稽核簽字後交政教處,政教處報學校審批;
(4)學校批准後,政教處及時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在校園內公佈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七條 處分細則:
(一)對曠課學生的處分
1、無故不參加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體育課、音樂美術課、資訊通技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等一次按一節課計算;晚自習一次按兩節課計算;八節課按一個教學日計算。學生出勤情況由班級進行考勤並做好記錄。
2、曠課一次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再次曠課由班主任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屢次曠課由年級組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並做好相關記錄。
3、累計曠課16節(2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24節(3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32節(4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40節(5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一週以上學校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二)對有意破壞校園環境衛生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該輪“衛生流動紅旗”評比資格,當週衛生成績扣除1分(一次計1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校園內隨手亂丟瓜皮、果殼、食品包裝袋等;
2、向窗外拋灑廢棄物,在室內外亂扔粉筆、紙團等;
3、亂擦黑板上的通知,損壞宣傳板上張貼的公告、海報等;
4、在黑板上亂寫亂畫,在牆壁上亂塗亂踩,在課桌椅上亂寫亂刻等;
5、值日生連續未打掃室外衛生,環境區雜物多(參照衛生室記錄)。
(三)對惡意破壞學校公物學生的處分
1、有翻越校園圍牆、柵欄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如對圍牆、柵欄造成破壞,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惡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如教學裝置、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誌及其他一切公共設施),除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承擔相應損失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違反學校規定進行體育活動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當月“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優秀班級評比資格,當週“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成績扣除10分(一次計10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教室內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2、在教學樓、科學館、實驗樓、食堂、公寓樓的過道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3、在足球場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籃球場以外的地方打籃球、排球等;
4、在校園道路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5、對不按規定時間、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破壞校園衛生或公共財物的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違反公寓管理規定住校生的處理
以下行為發現後加重處罰,由總務處、保衛科擬定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原則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2、私自將非住校生帶到公寓內留宿;
3、熄燈後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盜他人財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電線,使用電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六)對在校園內抽菸、喝酒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在校園內有抽菸、喝酒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受到處分後又有類似行為發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多次教育不改,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七)對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中作弊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有夾帶、偷看、翻書、傳接、抄襲等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3、經證實有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的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4、經證實,對再次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八)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故意挑起事端,動手打人,引起打架鬥毆,嚴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為他人提供兇器(指在鬥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爭吵中亮出兇器,威脅他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因打架使對方致傷、致殘,由本人及其監護人承擔一切醫療費用和相關法律責任。
(九)對偷盜、勒索學生的處分
1、對有偷盜、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經批評教育,可不予處分。
(十)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
1、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錄相廳、歌舞廳、網咖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2、對在校園內外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影製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3、經證實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4、對道德敗壞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八條需要說明的幾點:
(1)凡同時犯有上述兩項以上錯誤,按處分較重的一項處分等級實行;
(2)對超出本條例以外的違紀行為,比照以上各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3)對在社會上違法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少年管教、勞動教養、徒刑的學生,一律開除學籍;
(4)學生因違紀受到處分,將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並記入學生檔案;
(5)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嚴格執行。
第一條處分依據: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正當權益,創設良好的校風學風,依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中“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並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的規定,參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淮南一中校規細則》,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我校所有在籍在冊學生。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予以處理。學生若有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工作原則: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
第四條處分等級: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學生,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通報批評;(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5)記大過;(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參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9)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五條 處分程式: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是嚴肅慎重的,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式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處分的理由和依據,報年級組稽核;
(2)經年級組稽核,提出處分方案,年級主任簽字後交政教處;
(3)政教處根據年級組處分方案,擬定處分意見,政教處主任簽字後報德
育校長審批;
(4)學校審批後,政教處及時將處分結論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處分結論在晨會上宣佈或校園內公佈並記入學生檔案;
(6)開除學籍處分經學校審批後報市教育局批准;
(7)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由保衛科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六條 撤銷處分:受處分學生能認識其錯誤行為並有改過行動,表現良好,在受處分滿一學年後(畢業班高考前一個月),學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處分的書面申請:
(1)家長簽字後交班主任審查;
(2)班主任審查簽字後報年級組稽核;
(3)年級組稽核簽字後交政教處,政教處報學校審批;
(4)學校批准後,政教處及時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在校園內公佈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七條 處分細則:
(一)對曠課學生的處分
1、無故不參加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體育課、音樂美術課、資訊通技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等一次按一節課計算;晚自習一次按兩節課計算;八節課按一個教學日計算。學生出勤情況由班級進行考勤並做好記錄。
2、曠課一次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再次曠課由班主任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屢次曠課由年級組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並做好相關記錄。
3、累計曠課16節(2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24節(3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32節(4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40節(5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一週以上學校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二)對有意破壞校園環境衛生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該輪“衛生流動紅旗”評比資格,當週衛生成績扣除1分(一次計1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校園內隨手亂丟瓜皮、果殼、食品包裝袋等;
2、向窗外拋灑廢棄物,在室內外亂扔粉筆、紙團等;
3、亂擦黑板上的通知,損壞宣傳板上張貼的公告、海報等;
4、在黑板上亂寫亂畫,在牆壁上亂塗亂踩,在課桌椅上亂寫亂刻等;
5、值日生連續未打掃室外衛生,環境區雜物多(參照衛生室記錄)。
(三)對惡意破壞學校公物學生的處分
1、有翻越校園圍牆、柵欄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如對圍牆、柵欄造成破壞,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惡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如教學裝置、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誌及其他一切公共設施),除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承擔相應損失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違反學校規定進行體育活動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當月“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優秀班級評比資格,當週“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成績扣除10分(一次計10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教室內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2、在教學樓、科學館、實驗樓、食堂、公寓樓的過道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3、在足球場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籃球場以外的地方打籃球、排球等;
4、在校園道路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5、對不按規定時間、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破壞校園衛生或公共財物的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違反公寓管理規定住校生的處理
以下行為發現後加重處罰,由總務處、保衛科擬定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原則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2、私自將非住校生帶到公寓內留宿;
3、熄燈後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盜他人財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電線,使用電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六)對在校園內抽菸、喝酒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在校園內有抽菸、喝酒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受到處分後又有類似行為發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多次教育不改,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七)對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中作弊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有夾帶、偷看、翻書、傳接、抄襲等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3、經證實有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的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4、經證實,對再次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八)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故意挑起事端,動手打人,引起打架鬥毆,嚴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為他人提供兇器(指在鬥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爭吵中亮出兇器,威脅他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因打架使對方致傷、致殘,由本人及其監護人承擔一切醫療費用和相關法律責任。
(九)對偷盜、勒索學生的處分
1、對有偷盜、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經批評教育,可不予處分。
(十)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
1、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錄相廳、歌舞廳、網咖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2、對在校園內外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影製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3、經證實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4、對道德敗壞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八條需要說明的幾點:
(1)凡同時犯有上述兩項以上錯誤,按處分較重的一項處分等級實行;
(2)對超出本條例以外的違紀行為,比照以上各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3)對在社會上違法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少年管教、勞動教養、徒刑的學生,一律開除學籍;
(4)學生因違紀受到處分,將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並記入學生檔案;
(5)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