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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都有哪些通病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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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智造大觀

    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一、基坑超挖

    1、原因分析

    (1)採用機械開挖,沒有留下750px由人工開挖整平,而是一挖到底,操作又控制不嚴,區域性多挖。基底原狀土受到機械開挖而擾動。

    (2)沒有專人指揮,盲目操作。

    (3)測量未經複核出現差錯。

    二、基底標高不符合要求

    現象:(1)基槽(坑)底標高不符合設計規定值,造成淺基礎埋置深度不足或超挖。(2)基底持力層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被人工擾動,造成持力層承載能力降低。

    1、原因分析:

    (1)測量放線錯誤,造成基底標高不足或過深。

    (2)地質勘察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雖已挖至設計規定深度,但土質仍不符合設計要求。

    (3)選用的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不當,造成超挖。

    2、預防措施:

    (1)當發現控制樁或標誌板有被碰撞和移動跡象時,應複查校正,防止標高出現過大誤差。

    (2)防止超挖。採用機械開挖基槽(坑)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土用人工清理,其厚度應根據施工機械確定。

    (3)基槽(坑)挖至基底標高後,應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基底土質是否符合要求,並作出隱蔽工程記錄。

    3、治理方法:

    (1)當開挖深度達到設計規定,而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會同設計單位協商處理。

    (2)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與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補,並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或用碎石類土填補並夯實。在重要部位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補,並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

    三、基坑(槽)浸水

    1、原因分析

    基坑(槽)開挖時被水淹沒,或直接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土壤浸水,經過擾動,由固體變成流體,既造成施工困難,也影響地基質量。

    2、預防措施

    (1)開挖基坑(槽)前,場地周圍應設定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挖土放坡時,坡頂和坡腳至排水溝均應保持一定距離,一般為0.5~1m;永久性挖土邊坡上緣至山坡截水應保持5m距離。

    (2)基坑(槽)開挖時應逐層開挖逐層收坡,並隨時檢查邊坡坡度,坡度不允許偏陡或挖成神仙土,邊坡上緣堆土或堆置材料時,至邊坡應保持一定距離,一般在0.8m以上,堆土高度不超過1.5m。

    (3)在潛水層內開挖基坑(槽)時,根據水位高度、潛水層厚度和水量,可在潛水層標高最低點設定排水溝和集水井。

    (4)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可採用明排水和三級深度挖土法挖土,即第一級挖土深度和排水溝、集水井,始終保持三級深差,一般為0.2m和0.5m。開挖時先從標高最低處開始,並在最低處設集水井。除明排水外,也可以採用各種井點降水方法,將地下水位降至基坑(槽)最低標高以下再開挖。

    3、治理方法

    已被水浸的基坑(槽),要立即檢查排水(或降水)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故障,將水排淨。對已設定截水溝而仍有小股水沖刷邊坡時,可將邊坡挖成階梯形。已被擾動的土壤可根據具體情況,可採取晾曬、換土(或灰土)夯實或加深基礎等措施處理。

    四、基坑(槽)坍塌

    1、原因分析

    (1)基坑(槽)開挖較深,經過不同土壤時,沒有根據土壤特性分別放成不同坡度,致使個別土層邊坡不穩定,造成塌方。

    (2)在地表水、地下水活躍地區開挖基坑(槽)時,缺乏降、排水措施,由於水(雨水、生產水、生活廢水等)的影響,使土壤溼化,溼化程度增高使土壤凝聚力降低,失去穩定而塌方。

    (3)邊坡頂部附加荷重過大或外力振動影響,邊坡失去穩定而塌方。

    (4)土質疏鬆,開挖土方施工方法不當,造成塌方。

    2、預防措施

    (1)施工中必須按規定放坡。當土具有天然溼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良好且無地下水時,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控制其邊坡的最大允許坡度。

    (2)當無地下水時,在天然溼度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可作直立壁而不加支撐。此時砌築基礎和設定其他地下結構或地下裝置的工作,應在管溝挖好後立即進行。施工時間較長時,深度大於1.5m的基坑(槽)或管溝直立壁,宜用工具式支撐加固。

    (3)基坑和管溝的支撐方法有斷續式水平支撐、連續式水平支撐、連續垂直支撐、錨固支撐、斜柱支撐、短樁橫隔支撐、臨時擋土牆支撐等。

    (4)如簡易支撐無法消除邊坡滑動及土方坍塌,可採用打板樁防護。

    五、回填土密實度達不到要求

    1、原因分析:

    (1)填方土料不符合要求,土顆粒過大,含石塊等硬質填料;採用了碎塊草皮、有機質含量大於8%的土、淤泥質土或雜填土作填料。

    (2)土的含水量過大或過小,因而達不到最優含水量下的密實度要求。 (3)填土厚度過大或壓實遍數不夠;或碾壓機械行駛速度過快。

    (4)碾壓或夯實機具能量不夠,影響深度較小,使密實度達不到要求。

    2、 預防措施:

    (1)選擇符合要求的土料回填,土料過篩;按所選用的壓實機械效能,透過試驗確定含水量,控制每層鋪土厚度、壓實遍數、機械行駛速度;嚴格進行水平分層回填、壓(夯)實;加強現場檢驗,使其達到要求的密實度。

    (2)如土料不合要求,可採取換土或摻入石灰、碎石等措施壓實加固;土料含水量過大,可採取翻鬆、晾曬、風乾或摻入乾土重新壓、夯實;含水量過小時,在回填壓實前適當灑水增溼;如碾壓機具能量過小,可採取增加壓實遍數或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碾壓等措施。

    六、基坑(槽)回填土沉陷

    1、原因分析

    (1)基礎牆體施工時,槽邊土流入基槽,夯填之前未認真處理。該部分回填土受到水的浸溼出現沉陷。

    (2)一般牆基基槽寬度較窄,多采用手夯回填,回填質量不易控制。

    (3)回填土乾土顆粒較大較多,受水浸溼出現沉陷。

    (4)採用水夯法回填達不到密實度要求。

    2、預防措施

    (1)回填土前必須將槽中雜物、鬆土清理乾淨。

    (2)人工回填土要嚴格分層夯實。每層虛土厚度不得超過750px。土壤含溼量應符合規定。回填質量要抽樣檢查,達到規定要求。

    (3)填土不得有大於50mm直徑的土塊,不應有較多的乾土塊。外槽宜用2:8或3:7灰土回填。

    (4)嚴禁水夯。

    3、治理方法

    (1)基槽回填土深陷造成的散水空鼓,如果面層尚未破壞,可採用高壓泵壓入水泥砂漿填充;若面層已有沉陷裂縫,則應根據面積大小決定區域性或全部返工。區域性返工可用小型電動砂輪鋸沿空鼓邊緣切割開,填灰土夯實,再做面層。

    (2)引起結構下沉時應同設計部門針對情況採用加固措施。

    七、樁頂不平、錨入承臺高度不夠

    1、 原因分析:

    (1)不重視樁頭質量。

    (2)人工修整高度預留過少,對破樁分包隊管理不力。

    2、防治措施:

    (1)在樁上彈標高控制線。先破至設計標高(考慮外防水層厚度)以上100mm,再由人工修至設計標高。

    (2)樁頭偏低處理須徵得設計單位同意,可將樁周降低做成凹槽加深承臺。

    八、樁頂位移

    現象:在沉樁過程中,相鄰的樁產生橫向位移或樁身上下升降。

    1、原因分析:

    (1) 樁人土後,遇到大塊堅硬障礙物,把樁尖擠向一側。

    (2)採用“植樁法”時,鑽孔垂直偏差過大。樁雖然是垂直立穩放入子L中,但在沉樁過程中,樁又慢慢順鑽孔傾斜沉下而產生彎曲。

    (3)兩節樁或多節樁施工時,相接的兩節樁不在同一軸線上,產生了曲折,或接樁方法不當(一般多為焊接,個別地區使用硫磺膠泥法接樁)。

    2、防治措施:

    (1)施工前應將地下障礙物礙物,如舊牆基、條石、大塊混凝土清理乾淨,尤其是樁位下的障礙物,必要時可對每個樁位用釺探了解。對樁身質量要進行檢查,發生樁身彎曲超過規定,或樁尖不在樁縱軸線上時,不宜使用。一節樁的細長比不宜過大,一般不超過30;在初沉樁過程中,如發現樁不垂直應及時糾正,如有可能,應把樁拔出,清理完障礙物並回填素土後重新沉樁。樁打入一定深度發生嚴重傾斜時,不宜採用移動樁架來校正e接樁時要保證上下兩節樁在同一軸線上,接頭處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及操作要求執行。

    (2)採用點井降水、砂井或盲溝等降水或排水措施。

    (3)沉樁期間不得同時開挖基坑,需待沉樁完畢後相隔適當時間方可開挖,相隔時間應視具體地質條件、基坑開挖深度、面積、樁的密集程度及孔隙壓力消散情況來確定,一般宜二週左右。

    (4)採用“植樁法”可減少土的擠密及孔隙水壓力的上升。

    (5)認真按設計圖紙放好樁位,做好明顯標誌,並做好複查工作。施工時要按圖核對樁位,發現丟失樁位或樁位標誌,以及軸線樁標誌不清時,應由有關人員查清補上。軸線樁標誌應按規範要求設定,並選擇合理的行車路線。

    九、斷樁

    現象→在沉樁過程中,樁身突然傾斜錯位,貫入度突然增大。

    1、原因分析 :

    (1)樁身混凝土強度低於設計要求,或原材料不符合要求,使樁身區域性強度不夠。

    (2)樁在堆放(擱置)、起吊、運輸過程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產生裂縫,再經錘擊而出現斷樁。

    (3)接樁時,上下節相接的兩節樁不在同一軸線而產生彎曲,或焊縫不足,在焊接質量差的部位脫開。

    (4)樁製作時,樁身彎曲超過規定值,沉樁時樁身發生傾斜。

    (5)樁的細長比過大。沉樁遇到障礙物,垂直度不符合要求,採用樁架校正樁垂直度,使樁身產生彎曲。

    2、防治措施:

    (1)樁的混凝土強度不宜低於C30,制樁時各分項工程應符合有關驗評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要有足夠的養護期和正確的養護方法。

    (2)堆放、起吊、運輸中,應按照有關規定或操作規程,當發現樁開裂超過有關驗收規定時,嚴禁使用。

    (3)接樁時,要保持相接的兩節樁在同一軸線上,接頭構造及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規範規定。

    (4)沉樁前,應對樁構件進行全面檢查,若樁身彎曲大於1%樁長,且大於20mm的樁,不得使用。

    (5)沉樁前,應將樁位下的障礙物清理乾淨,在初步沉樁過程中,若樁發生傾斜、偏位,應將樁拔出重新沉樁;若樁打入一定深度,發生傾斜、偏位,不得采用移動樁架的方法來糾正,以免造成樁身彎曲;一節樁的細長比一般不超過40,軟土中可適當放寬。

    (6)在施工中出現斷樁時,應會同設計人員共同處理。

    十、沉樁指標達不到設計要求

    現象→沉樁結束時,樁端入土深度、貫入度等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

    1、原因分析:

    (1)勘探資料不準,設計選擇的持力層和樁尖標高不當,或設計錯誤。

    (2)樁錘選擇不當。

    (3)沉樁順序不當(錯誤),如採用四周往中間打,中間土被擠密後,導致沉樁困難。

    (4)樁頭破碎或樁身斷裂,致使沉樁不能正常進行。

    2、防治措施:

    (1)核查地質報告,必要時應補勘。

    (2)正式施工前,先打2根試樁,以檢驗裝置和工藝是否符合要求。根據工程地質資料,結合樁斷面尺寸、形狀,合理選擇沉樁裝置和沉樁順序。

    (3)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樁頂擊碎和樁身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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