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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晟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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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茗史館
關於夫妻離異這種事情,其實歷朝歷代都有相應規定,一般來說分別有休妻、和離、判離三種方式。休妻很好理解,就是丈夫主動休掉妻子;和離則是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這與現代法律有些相似;判離則是指官府強制判定離婚,這個不已夫妻雙方的意志為轉移。分別來介紹一下吧。
休妻:“七出”、“三不去”休妻這種事情其實早在周朝時期便已經出現,不過當時的程式極為簡單,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中一聲,再由專門長官婚姻事務的衙門“媒氏”進行記錄便可。而且,這時期的男子休妻也幾乎不需要什麼理由,這無疑會對女方造成極大的傷害。
△古代休書
因此從漢朝時期開始,男子想要休妻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法定理由才可以,這便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七出”,這個最早見於《大戴禮記·本命》。其指出的七條休妻理由主要指一下七點:
一為“不順父母”:也就是說不順從,不能很好的照顧公婆,這將會被判定為“逆德”,丈夫可以以此為由休妻。
二為“無子”:主要指妻子不能生育,沒有辦法傳宗接代(古代普遍認為不能生育是女方的問題)。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自然成為了一條重要理由。
三為“淫”:也就是說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關係。
△“七出”應該是我們聽到最多的休妻理由
四為“妒”:這個主要指妻子嫉妒心理極強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妨礙妻子納妾、寵婢之類的。
五為“有惡疾”:這個不難理解,主要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惡性傳染病,這樣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飲食和對祖宗的祭祀,這在古代被認為已經失去了存在價值。
六為“多言”:主要指妻子話多,古人認為女子多話就會挑撥親戚關係。
七為“盜竊”:在古代,女子一旦嫁給男方,就失去了財產權,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便會被認為是盜竊行為,違反了“義”。
△“三不去”則為女性提供了有限的保護
在古代,只要妻子犯了以上七條中的任意一條,丈夫便可以以此為由將其休掉。不過,在“七出”的規定之外,還有“三不去”的規定,一旦妻子滿足以下三條中的任意一條,那麼丈夫便不得休妻。
與更三年喪不去: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喪期的妻子,丈夫不允許休妻。
先貧賤後富貴不去:也就說貧賤時娶的妻子,富貴之後不允許休妻。
△大多數朝代沿用了“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在漢朝之後,被歷朝歷代普遍所接受,之後的朝代均有相關規定,且基本內容保持了一致。不過,唐宋規定“有惡疾”和“淫”是必去的,而明清則規定只有“淫”屬於必去。
和離:古代大多為男方主動提出這個與現代的協議離婚有些相似,是指在男女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如果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便可以不需要滿足以上“七出”規定,這邊被稱為“和離”。不過在古代社會當中,其大多為男方提出。
“和離”始建於唐朝,《唐律·戶婚》中有規定,“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這個是指,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在商議之後雙方都同意離婚,那麼便不需要問罪。在夫妻雙方(雙方家庭)商議妥當之後,丈夫需要簽訂“放妻書”作為證據,然後雙方婚姻關係便宣告解除。
唐、宋時期風氣較為開放,對於婦女改嫁之事並不反對,因此雖然該條仍然大多為男方率先提出,但女方並非沒有這種權利。最典型的,恐怕就是李清照和張汝舟的婚姻,當時的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離婚請求,可見這在當時並非什麼新鮮事。
判離:“義絕”、“斷離”官府判離分為“義絕”和“斷離”兩種情況,兩種情況都屬於強制性離婚。
1、義絕: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者,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而被斷定為“義絕”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三是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
五是欲害夫者;
六是夫將妻妾嫁予監臨官或出賣妻妾
以上六種情況,只要滿足任意一條,夫妻關係便自動解除,如果不自動解除,官府不僅會強制性解除,而且會進行懲處。《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條文一樣,都是“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
2、斷離:這個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法庭判決,不過這項規定直到元朝以後才開始出現。一旦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任意一種,官府便會判定雙方離婚。
一是“逼妻為娼”,元朝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為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為娼者,……婦人歸宗。”明朝也有類似規定。
二是“將妻典僱與人”,元朝有“諸受財典僱妻妾者禁”的規定,但並沒有判定雙方應該離婚,而明、清兩朝則規定:受財典僱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
三是“妻之近親屬被夫強姦,或妻被夫父強姦”,元朝法律規定:“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
其他情況1、違反婚約。唐朝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但又另外許配給其他人,且已經與第二個男子成婚,那麼便判定女方與丈夫離婚,而歸於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則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於後夫。
2、 妄冒。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妄冒”,比如年齡幼小詐說已經成年,身有病症卻詐說身體健康。另外一種則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身有疾病或殘疾,卻讓其他人冒充。一旦犯了“妄冒”,如果雙方沒有成婚,那麼便取消婚約;而如果已經成婚,則判定離異。
3、違反“一夫一妻”。古代法律規定每個男子只允許有一名正妻,嚴禁一夫二妻。一般情況下,一旦違反這一條,便會判定男方與第二位妻子離婚,且會對男方進行懲處,懲處力度歷朝歷代各有不同。
4、婚姻違法的。這個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婚姻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依法要判定其離婚。另一種則是以非法手段為自己或他人締結婚姻的,例如強奪他人妻女、奸佔他人妻妾之類的。
綜上所述,古代雖然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很多,但大多都是為了保護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權普遍高於女權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動提出離婚,只有透過“和離”這一種途徑,而且還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較為強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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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鸞驚鴻
李清照堅決和丈夫離婚,是指她的第二任丈夫張汝舟,因為張婚前恩愛,婚後卻露出了本來面目,原是為貪李清照手裡的古玩字畫而來;而林沖同意妻子再嫁,卻是為了保護妻子,不想讓妻子因他而受到傷害。古代女人是幾乎沒有權利提出離婚的,除了男人犯了大罪,或者是男人主動提出,女子才可能從一段婚姻裡解脫。
【01】張汝舟其人張汝舟是靠科舉考試作弊進入仕途的,李清照遇到他時,趙明誠死了,生活艱難,看張汝舟也是謙謙君子,便委身於他,一開始,張汝舟還是多關懷李清照的,但是作假的人總是不長久,慢慢地露出了自己的本來面目,原是衝著李清照身邊的文物而去的。李清照與他發生了爭執,變得同床異夢起來。
【02】李清照離婚李清照抓住張汝舟科考作弊的事情,向官府告他,並且提出了離婚。按宋的法律,妻子告丈夫,自己也是要坐牢兩年的,即使是罪證確鑿,牢獄之災不可免,所以很多女人都選擇了忍辱負重,不願意去坐那兩年的牢。但是李清照不同,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那些忠愛的文物,也是看透了張汝舟的野心,所以毅然地決定告他並離婚。
雖然後來李清照只在牢中待了幾天,就被友人救了出去,但是她因為此次離婚身心俱疲,再也無心情愛。這不能不說是一個不小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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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馬路的歷史會客廳
謝謝@悟空小秘書的邀請,其實古代女子不能離婚,是大家的一種錯覺。據司馬所知,古人有一種呈訴離婚制度,就是官方做主來決定是否男女雙方可以離婚。而這種呈訴離婚的條件,有男方主動的,譬如“妻背夫在逃”,也有女方主動的,譬如“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只要涉及類似條款,都有提出休妻或休夫的權力。
那麼,如果沒有發生上訴情況,古代女人如何與男人離婚呢?那就是所謂義絕制度,即男方犯法,女方可以大義滅親,解除夫妻關係。
李清照離婚案,其實就是這種情況。她的前夫趙明誠死後,李清照嫁給了一直對她的生活頗表關心的官員張汝舟。但婚後她才發現,張汝舟醉翁之意不在酒,他要的是李清照的所有收藏(據說價值不菲),只是顛沛流離,李的收藏早已散失殆盡,張汝舟便惱羞成怒,對李清照野蠻虐待。
這個時候,李清照便想和張汝舟離婚。她所採用的辦法,就是這個義絕制度,那麼張汝舟犯了什麼法呢?李清照說,張早年科舉考試是作弊的,而這個作弊,性質就和當下的公考作弊大不相同,屬於欺君(因為殿試名義上是皇帝親自主持的),即為嚴重。
所以李清照拿這個罪名去控告張汝舟,一旦查實,張汝舟便倒了。問題是宋朝法律,丈夫犯法,妻子當受株連;妻子告丈夫,也應受罰。
最終結果,李清照也被判了兩年有期徒刑,當然實際上只坐了九天大牢,就被施放(有人幫忙)。
還有第三種情況,叫做和離,實際上也就是“和平離婚“,夫妻雙方商量好,誰也沒有錯,只是過不下去了,大家好說好散。林沖和娘子的分手,其實就是這種情況。林沖並不厭棄他的娘子,娘子也想等他回來繼續過日子。可是事實很無情,高衙內緊盯著林娘子,林沖如果不離婚,一是高衙內一定會繼續迫害林沖,二是林娘子也難逃他手。所以林沖和娘子離婚,一是希望高衙內可以放過他,二是林娘子改嫁給了別人,說不定新的丈夫能保護他呢?
當然林沖在這裡,實際上是離也不是,不離也不是。高衙內對他的迫害,不會因為離婚而停止,對林娘子的騷擾,同樣也不會停止。除非,林沖你做山賊,林娘子你懸樑自盡。
往後的劇情,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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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夢圓影史
古代女子提出離婚的是鳳毛麟角,幾乎不多見。李清照是一個特殊例外,在古代的時候那種倫理道德之下,寧可自殺都不會離婚,也不可能給你這種離婚的機會,無論道德高地還是民間蜚語都會讓你比死還難。不過有幾個朝代還是比較寬鬆的,比如唐朝。
1.在儒家三綱五常思想不算流行之前,例如漢朝及其之前,女子雖然在考試、做官、經商等方面很少出現,但是在婚嫁上面還是有一定自由的。女子改嫁、再嫁是很正常的社會現象,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約束。例如西漢武帝時期的大文豪司馬相如,娶的妻子卓文君,即為再嫁的女子,其前任丈夫病死,她再次嫁娶不受限制。
2.唐朝,社會風氣比較開放,女子社會地位較高,女子離婚、再嫁更是享受更大的自由。王室公主、富家千金再嫁,多次嫁人者眾多,蓄養男寵成為一時流行。例如女皇帝武則天的男寵頗多,在歷史上留下記載的有張易之兄弟等。
3.自宋朝程朱理學盛行,封建統治階級開始利用儒家思想束縛、甚至殘害廣大女子。要求女子從一而終、不得離婚、改嫁,要遵從三從四德,做男權社會的順從者。婚嫁女子即便生活不幸、丈夫死亡,也很難逃離婚姻的枷鎖。例如女詞人李清照晚年改嫁風波、以及最後公堂對峙離婚。女子即便提出離婚,也要在監獄裡面被罰9天。甚至會受到酷刑拷問。
所以古代女性地位真的很悽慘,對女性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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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性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男尊女卑!一般女性不會提出離婚因為在那個時代女性一般或者可以說大多數是被休,而且被休後的女性是一種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