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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焰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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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號位
1.喬治·麥肯
三秒規則
把油漆區寬度由6尺改為12尺的絕代妖孽
干擾球
ABA三分線,後NBA引進
2.威爾特·張伯倫
罰球期間不能越過罰球線 (不然張伯倫會自拋自扣)
油漆區寬度12尺改為16尺
進攻干擾/干擾球
發界外球不能把球扔過籃板(隊友經常站在籃板後將球扔過籃板上端給張伯倫空接)
3.達里爾·道金斯:
改變籃板材料由於不斷扣籃導致玻璃粉碎
4.沙克·奧尼爾
改變籃板支援和支柱設計(放倒籃球架兩次)
在比賽最後2分鐘不能再砍鯊
區域防守(順帶增加了防守三秒)
5.查爾斯·巴克利
5秒規則(也叫馬克·傑克遜規則)球員5秒內做出進攻動作
6.雷吉·米勒
球員在投籃時不能踢腳造犯規
PS:雷吉米勒法則
雷吉米勒法則是NBA聯盟針對進攻方投籃時“故意伸腿製造犯規”現象而制定的規則。由於NBA球星雷吉·米勒非常擅長故意伸腿製造犯規,因此被命名為:雷吉米勒法則。
進攻犯規
雷吉米勒法則於NBA2012-2013賽季前夕出臺,在NBA聯盟裡,射手為了對付那些貼身緊防的高手,往往會在投籃時“故意伸腿製造犯規”,曾經的籃球運動員雷吉·米勒就非常擅長使用這一招,但射手們想要再施展這招,可能將會被處罰進攻犯規。NBA聯盟為了保證公平禁賽,在出臺“假摔法則”後,又推出“雷吉米勒法則”,並將韋德的進攻動作當做範例。
7.凱文·杜蘭特
掄臂大回環
PS:掄臂大回環因凱文杜蘭特的創造和使用而廣為人知!
此招使用非常簡單,進攻球員在防守球員伸出手臂防守時,進攻方快速把有球手從下向防守球員手臂方向移動並作出投籃動作,造成與對方手部接觸。
此大招一旦命中,便可獲得兩個或三個罰球機會,順便造防守球員一次犯規,可謂比暴扣更兇殘的終極大招!
8.阿倫·艾弗森
二運
穿衣規則
PS:當年AI持球第一步走出天下無敵,為了防止AI的快速突破讓聯盟失衡,聯盟頒佈規定認定當中樞腳(就是支撐腳,那隻不動的腳)離地時,籃球未來得及離開手,這個時候,把動作判為走步。這樣可以限制突破隊員的速度。第二個因為AI是嘻哈風格,當時聯盟為了更改聯盟風氣,讓更多中產階級觀看比賽,推出了“著裝令”。
9.卡爾·馬龍
罰球時間限制
PS:當年馬龍罰球不到10秒絕不罰球,後來聯盟實在看不下去了,改成罰球5秒以內不出手就算沒進。。。
馬龍生涯其實是個中距離跳投手
10拉希德·華萊士
常規賽16次技術犯規=禁賽1場,每增加2個技犯=1場。季後賽7次技術犯規=禁賽1場,每增加2個技犯=1場
PS:
1997-98賽季,拉希德·華萊士領到38個技術犯規。
1998-99賽季,華萊士以40個技術犯規打破自己保持的紀錄 。
1999-2000賽季,他以38次技術犯規打破了此前巴克利和羅德曼的記錄,也讓他正式獲得了怒吼天尊的稱號。
2000-01賽季,他又用了一次40次犯規的賽季重新整理了這一紀錄 。
11.拉馬庫斯·阿爾德里奇
比賽末端允許干擾球回放
PS:12年有場開拓者打雷霆的比賽,最後一球阿杜進攻,阿德防守莫名被吹了干擾球,最後進入加時而憾負。當時聯盟的規則是最後干擾球是不能透過看回放錄影更改結果的(CBA現在都是),當時玫瑰球場球迷全體噓聲,後來看了錄影發現阿德確實沒造成干擾球,造成的影響非常惡劣,後來聯盟公開道歉,併發布了比賽末端允許干擾球回放這一規則。
12.特倫特·塔克
不允許籃球進入場地後時間不足0.3秒的出手
PS:在1990年的馬丁-路德金假期裡有一場NBA比賽:
紐約尼克斯VS芝加哥公牛。比賽還剩0.1秒,塔克接過隊友馬克·傑克遜發出的界外球,轉身投中三分,讓尼克斯以109比106取得勝利。尼克斯發球,本想發給尤因空中接力,未果。結果發給特倫特·塔克,投中3分,比賽判尼克斯勝。賽後公牛提出抗辯,NBA一幀一幀觀看錄影,並找尼克斯和網隊隊員進行測試,最後結論:少於0.3秒不可能接球后投籃。遂改變規則:這也導致1990-91賽季時NBA作出瞭如下規定:“球員接球然後出手投籃的時間至少需要0.3秒,不管他是否投中都是如此。”少於0.3秒只能空中接力扣籃或點撥,否則投中無效。這就是所謂的Trent Tucker Rule:特倫特-塔克規則。
13.德里克·哈珀
hand check(不翻譯)
PS:Handcheck字面上看就知道是用手來“check”,也就是手觸碰對手來輔助你判斷對手來動向,而不是發力阻擋,你要是用手推拉擋的話,不管什麼時候都是犯規。
現在的規則是不允許外線手觸,這樣的話,外線突破起來會更加容易。
14.德懷恩·韋德
不能跳到防守者身上造犯規
創可貼不能帶名字或標識
15.阿蘭·休斯頓
可以裁掉隊內的任何一名球員,該球員的工資將不會佔用球隊的工資帽
PS:2005年,NBA聯盟頒佈了新的勞資協議,一支球隊可以裁掉隊內的任何一名球員,該球員的工資將不會佔用球隊的工資帽。在這種制度下身背億元合同的阿蘭·休斯敦選擇了退役,這種規則也被稱作“阿蘭·休斯敦規則”。
16.德里克羅斯
年輕球員達到要求時工資可以達到工資帽
PS:羅斯條款 ,是NBA在新勞資協議中的新條款,它規定:只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隊)的球員才有資格利用“羅斯條款”拿到一份大合同。
而有趣的是,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凱文·杜蘭特
17.拉里·伯德
可以超工資帽籤一位本隊球員
PS:1984年伯德成為了自由球員。而NBA為了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這樣的球隊對峙局面,對於老兵球員故意採取了寬大措施,以便凱爾特人能夠留住伯德,從此這就被稱為了“伯德條款”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隊中連續效力三年,三年之後你成為了自由球員,這時你就是“夠資格的老兵球員”,NBA就允許你的母隊給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礎上漲10.5%,而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只能上漲8%。即使你上漲的部分使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工資帽,也是規則所允許的,但不能超過奢侈稅的要求,另外,合同簽定的最長年限也可以從一般的5年上調為6年。
17.凱文·加內特
死球后不能干擾球,影響別人練習和信心
PS:當年最喜歡看硬特在死球后欺負各種小孩子了
18.倫·比亞斯
毒品零容忍
19.拉簡隆多
頭戴logo要戴正
20.文斯卡特
熱身禁耳機
21.卡隆巴特勒
比賽期間不能嚼吸管
22.阿里納斯
阿里納斯條款
PS:01年選秀大會上無人問津的阿里納斯最終被勇士隊在第二輪選中,但之後阿里納斯的表現卻異常出色,為此等阿里納斯合同到期後,多支球隊都想得到他。但根據聯盟規定,母隊只可以給二輪新秀中產合同,為此勇士隊一無所獲,而奇才隊則得到了阿里納斯。之後,聯盟設立了“阿里納斯條款”,規定所有球隊只能給二輪新秀中產合同。
23.邁克爾·喬丹
非法進攻 (半場全部拉開單打)
紅色球鞋
PS:初入聯盟的喬丹和如今的小年輕一樣追求時尚,而他代言的耐克設計的運動鞋顏色也以多彩為主,和當時NBA清一色的白色球鞋相比,這簡直就是異類。為此NBA威脅如果喬丹繼續穿這樣的球鞋出場就需要繳納罰款,但耐克甘願為之繳納罰款,這也使得耐克名氣大增。最終,聯盟妥協,不再過問球員們球鞋的顏色問題。
以一己之力拯救NIKE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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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彬彬籃球
穆託姆博的蓋帽搖手指。
擁有18年的職業生涯,作為防守悍將,穆大叔4次獲得最佳防守球員,蓋帽功力十分了得,職業生涯3289次的蓋帽,在NBA的蓋帽榜上位列第二。每次蓋帽之後的搖手指動作,是他的標誌。NBA有規定,蓋帽之後球員禁止搖手指,否則將會被吹技術犯規。球員蓋帽後,興奮過度,衝著被蓋球員搖手指,這是非常侮辱球員的行為,另一面也容易引起賽場上的衝突,也正是如此,聯盟在對搖手指有著明確的規定。唯獨是穆託姆博,聯盟給開了後門,明確表示,穆託姆博可以在比賽中封蓋後搖手指,但是隻能對著觀眾,不能對著球員。這也讓當時的穆大叔得以延續自己的特有風格,一直到退役。
回覆列表
改變NBA規則的男人有很多,比如針對新秀交易的羅斯條款,針對球員資料統計的隆多條款,促進籃球規則完善的喬治麥肯等。但有的規則出臺僅僅是針對某球員個人,因為他在這方面實在是太過強大,讓人感覺到就是在耍賴,所以聯盟出臺專門限制他的規則。
巴克利的屁股巴克利因為Diss姚明而親了驢屁股,他和屁股還是有緣分的。巴克利有一個碩大的肥臀,他將它用在了進攻中。巴克利的身高只有1.98米,這個身高只能打後衛,但他卻是一名正印前鋒。身高不夠,屁股來湊,當他撅著他那碩大的肥臀頂著防守隊員移向禁區時,防守隊員把他沒有任何辦法。我記得他當年的綽號叫“坦克”,但不知道是我記錯了還是後來改成了“空中飛豬”。不過那時的他向籃下推進時像極了重型坦克。聯盟為了限制他這的屁股,出臺了“背打不超過5秒”的規則。對於這個規則,只能說巴克利的屁股被聯盟針對了。
砍鯊戰術奧尼爾橫空出世之後,由於他過於強大,對手沒有任何限制他的辦法。但老尼爾森找到了他的缺點,那就是奧胖的罰球實在是渣,老尼爾森以此發明了砍鯊戰術,就是不停的犯規,讓奧胖走上罰球線。2008年,波波維奇將砍鯊戰術用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聯盟認為這破壞了籃球的美學。當球發出來之後,吉諾比利、鮑文等不是衝著球去,而是滿場追著空手的奧尼爾跑,比賽實在是過於難看。為此,聯盟修改了規則,規定在最後兩分鐘之內,不能對無球隊員犯規,否則將被判罰兩罰一擲。
艾弗森的痛艾弗森是一代人的青春,但當他們面對“艾弗森無冠”的言論時總會顯得氣短。也許沒看過艾弗森打球的人理解不了為什麼這麼多人喜歡他,也理解不了他為什麼總會出現在最偉大分衛的討論裡。現在是表格看球時代,當一名球員沒有絕對的榮譽去填滿表格時,就會成為攻擊的點。艾弗森當年沒能取得更大的成就,和他連續被聯盟針對不無關係。艾弗森在進入NBA時說過一句話,NBA沒有聯防,那就沒人能防住我了。
他有資格說這句話,聯防是防突破的利器。最初的艾弗森在突破上連喬丹都吃了癟,他的體前變向實在太快了,沒有聯防就沒有人能很好的形成補位。後來聯盟放開了聯防,雖聯盟公開的目的是和國際籃聯接軌,但很多人都認為這是為了限制艾弗森。另一條更過分的規定就是明確針對艾弗森的,由於他第一步過快,很多人認為他第一步走步了。因此,聯盟出臺了規則,規定中樞腳離地時,球必須離手,否則被判走步。出臺這個規則的原因很簡單,因為裁判看不清楚艾弗森的第一步是否走步,規定出臺的意思就是,看不清楚的一概按走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