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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於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此外,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2、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3、直接證據同間接證據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式不同。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直接的,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也就是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過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是間接的,該證據雖然經過查證屬實,還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聯絡其他證據綜合分析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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