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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業務

    受理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一、結婚登記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維持該婚姻狀況;三、當事人遺失的或者損壞結婚登記證,可親自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四、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結婚證,有檔案可查且檔案資訊與現身份證資訊一致的,可辦理公證委託他人辦理。

    提供證件證明材料(有效原件)

    一、居民男女雙方戶口本,身份證;

    二、軍人身份證,軍人證件、部隊政治處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軍人身份資訊證明”。

    三、當事人提交三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兒,(紅底兒);

    四、因故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出具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

    五、婚姻檔案資訊與本人身份資訊不一致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或相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具體解釋:

    一、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透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二、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三、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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