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即應用工滿一年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沒有視為永久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終止的情形,但依然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少了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合同終止條件,其它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沒有區別。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繼續用工是新的勞動關係,應當續訂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繼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從繼續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即應用工滿一年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沒有視為永久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終止的情形,但依然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少了一個“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合同終止條件,其它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沒有區別。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繼續用工是新的勞動關係,應當續訂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繼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 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從繼續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