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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唯美的頹廢666

    這裡得有所區分。民間借貸,網貸,都屬於民事糾紛。而銀行系統有可能就會直接涉及到刑事。

    對於“賴賬”這個詞我很不認同。現在社會壓力大,如果沒有副職或者其它投資很難滿足現在社會的生活需求。對於負債人,誰又想去負債呢?沒負過債的人,根本不懂負債人的壓力。

    針對債務問題,最終都是以還錢為基準。如果可以刑事來解決,我想問坐牢了,錢可以不用還嗎?在任何的輿論中,欠債還錢也是天經地義的。沒有什麼可以反駁的。但是對於討賬而言,基本都不會輕而易舉的把賬追回,如果能輕鬆的把欠款要回,就稱不上討賬了。現在國家明令禁止暴力催收。其中催收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利用恐嚇、威脅、騷擾、侮辱、謾罵等等。即便催收曝光其債務人的通訊錄而言,都是侵犯債務人的個人隱私問題。(債務人不失聯的情況下)對於債務問題,很多人被催債的頻頻騷擾,很難振作起來努力生活來償還自己的債務。甚至有些債務人在這種壓力下走向極端。

    這裡呢,咱不能總替弱者說話,對於債權人而言,資金鍊也很重要,必定錢不是白來的。國家是法治社會,不要因為有債務合同,你就有裁決權。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而你債權人是沒有這權利的。走合法的程式來行使自己的權益。

  • 2 # 邪哥

    債務人吃都吃不上,你就是刑事又能咋樣,難道回到舊社會讓他給你當長工?債權人討賬也不是法律禁止的,只是依法討賬,不能用非法手段騷擾,侵襲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這充分體現了社會的文明和進步,體現了國家法制化程序的決心,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內容不是錢,而是人。

  • 3 # 葉律師

    有時候,債務人賴賬是民事,債權人討賬是刑事,這怎麼解釋?

    債權人討債涉嫌刑事,那是討債方式和討債手段出現了問題。不是不能討債,只是不能非法討債。從法律規定來說,債權債務糾紛不是違法犯罪的合法理由。一旦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就會受到法律追責。

    討債這個問題比較尷尬。合法的手段不管用,管用的往往違法,甚至涉嫌犯罪。所以一旦債權人在催債過程中採用侵害債務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行為,那就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常見的違法手段主要有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這裡要根據具體的行為去認定可能涉嫌的犯罪,有可能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等。我們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剛剛生效,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將涉嫌尋釁滋事罪。

    總體來說,債權債務糾紛還是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如果委託催收公司或個人催收,那往往涉嫌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較高。

  • 4 # 魏繼文

    債務人欠款本身就是民間借貸關糸,在法律上也是民事糾紛 ,對於債權人討帳也是民事糾紛。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債權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即使債權人去債務人家存善意要帳那也是正常民事討債。但是如果債權人去債務人家討帳存有噁心,或者過急辱罵和動武造成傷害的。這樣來從民事也發展到刑事案件了。(也就構成了刑事犯罪,如造成他人傷害可能直接夠成刑事犯罪 )這樣一來你的錢也要不回來你也觸犯法律了。(希望各位債權人討債時千萬冷靜 )。

  • 5 # 我是吳哥

    有時候,這個有時候確實要看是什麼時候,如果說,想還沒錢還,實在沒錢還,這是民事責任,這沒什麼可爭議的,如果是為了討債而不擇手段,不惜犧牲別人或者傷害別人,那這是刑事責任,也是無可爭議的。欠債不還,無論什麼原因,都不能說是債主的過錯,但是,一碼事是一碼事,欠你的錢是一回事,這是別人的不是,但是你如果非法討債,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傷害到別人,你照樣還是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的。這對於很多債主來說,會覺得自己非常憋屈,明明是別人欠錢不還,搞得好像自己是個壞人一樣,這個沒辦法,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確實也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可以合理合法的要債,但是不能違法,具體的,可以百度查下相關的條款,有比較詳細的,借錢出去的時候應該也要有自己的打算,如果對方還不起怎麼辦?或者說對方故意賴賬怎麼辦?這都是需要債主提前就要有好的對策了,總不能等到對方沒錢還的時候再去逼死逼活別人的,這樣就雙方不討好了。我想,沒人願意借錢不還,正常人也不會有錢不還,都是各有各的難處,如果害怕別人還不起,直接就不要借,免得後續大家都麻煩。既然借出去了,也該考慮到可能發生的後果,別人當真還不起的時候,也應該給對方時間去賺錢,不然,最終也不可能拿回欠款。

  • 6 # 凡人閒聊

    賴帳不一定是民事,討債不當是刑事

    我不贊成出題人的說法。

    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有打工欠薪,有借錢不還,有發貨不付款,3種情形,形成欠債。

    關於建築工地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了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國務院專門制定了農民工工資條例,主管副總理主持的農民工工資部級聯席會議,還有個保證金制度,建築用人單位把工資預存在第三方帳戶。這些措施行之有效,解決了大部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但是並不是全部解決了,有的事隔數年,就是拿不到工資。有的是開發商與建築商互相扯皮,推諉。有的層層轉包,問題出現在中間環節,底層承包單位得不到錢。有的用人單位隨意用人,不籤合同,幹活的人不知給誰幹的,不知誰該付工資。小型零散的工程,拖欠工資更為嚴重,有的僱的人他又僱人,弄不清誰是老闆,稀里糊塗幹活,幹完活領工資的人走了,找不找人。

    諸如此類,要由巜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加強用工管理,勞動監察部門要深入用工單位,對拖欠工資問題認真檢查,就會減少工資拖欠。

    關於借錢不還問題。有的是佔為己有加以揮霍,有的投資失敗無力償還,有的家庭發生變故生活困難,有的沒借條或條款不清,有的高利貸還不起,有的將財產轉移,隱藏,抵賴拒不償還。借錢不還的原因很複雜,要用巜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加以規範,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用以物擔保加以防範。

    關於賣貨不付款問題,用《民法典》中的買賣合同有關條款加以防範,加以解決。

    總之債權債務關係是《民法典》調整的民事關係,也是法院調整的民事糾紛。個別老賴有錢不還,轉移隱藏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應該入刑,民事糾紛變刑事案件。

    欠債討債天經地義。但討債要合法,不得違法犯罪的討債。年三十去討債殺了人,債沒討回來,自己的命也搭進去了。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討債,用綁架討債,僱用打手,或利用關係濫用職權的討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侮辱人的討債…都是違法甚至犯罪的。

    到法院用訴訟的方式求得債務問題解決。有的確實是打盈了官司,拿不到錢。我說,既使這樣,也不能挺而走險,腳踩紅線,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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