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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熒熒之光通天之亮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及法律思想,其思想源頭可上溯於春秋時的管仲、子產。管仲,齊相,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 ,被譽為"法家先驅",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依法治國的人。他提出:一是“修舊法,擇其善而業用之”,在修訂以前法令的時候,不必全部拋棄,可以繼續實施好的、有用的法令。二是“作內政而寄軍令”,這是管仲給齊國制定的總方針,也是管仲最核心的法家思想。簡單來說,就是主張依法理政、以法統軍、以法治民。三是“令順民心”,“與民分貨”,就是說法令要順從人民的心意,強調物質利益,讓人民分享一點生產成果和經濟收益。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富強。子產主要是將禮從禮節儀式中獨立出來,加以自然化、社會化,打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主張“寬猛並用”的前提下,更強調嚴厲執法。

    戰國時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將法家思想予以大力發展,於是這樣就慢慢成為了一個學派。戰國末期的韓非是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的主張,既然制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總的來說,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強調的是人與人不要分什麼親遠,也不分什麼貧窮和尊貴,一律都取決於法令。客觀地說,法家思想敢於打破世襲貴族天然傳承的等級制度,認為“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史記•商君列傳》),是非常具有先進性的。但是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太過於強調法治思想,忽視了德治的合理性。另外,這種法治思想往往在實施過程中要與傳統的文化東西徹底割裂,是不可取的。法治和德治必須相輔相成,共同治國。

  • 2 # 千史千尋

    “法”脫胎於“禮”,因此“法”的一些內容可追蹤溯源至“禮”。

    《論語》中說:“殷因十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十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

    由此可知,夏、商、西周的主要制度是沿襲的,商對夏、周對商所繼承和廢除的禮儀制度及相關內容都是可以知道的。

    而根據《禮記·曲禮》的記載,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紛爭辯訴,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行法非禮不行;禱詞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

    從《禮記》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禮在當時既是一種約束社會道德和風俗的規範、準則,也是一種國家法律規範。

    西周時,禮法一體,這時的“禮”便承擔了一部分“法”的職責。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思想和政治格局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也為各家族流派“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提供了“有機土壤”。

    這時,新興地主階級和舊貴族之間已就利益關係產生了衝突和矛盾,為了爭取、擴大自己的勢力和權益,代表前者利益的法家思想人物,就提出了“法治治國”的主張;代表後者利益的人物,依舊主張“禮治治國”。

    兩個陣營“禮法之爭”的加劇,使得“法”逐漸從“禮”中剝離開來,法家思想學派自此誕生。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包括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及陰陽五行學說等五種,今天詳細便解答下法家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法治”說

    法家思想起源於春秋時期的管仲、子產、鄧析、趙盾、趙鞅、叔向等人,發展於戰國時期的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實踐者。

    戰國末期,韓非子將商鞅的“法”、慎到的“勢”和申不害的“術”等三治融為一體,提出“以法為本”乃真正的法治,以及“法、勢、術”三治合一的觀點,而“法治”說在法律思想架構中始終佔據著核心角色。

    1、法律的起源、本質和作用

    法律起源上,為了確定人們分配的管理制度,制止社會無序狀態,法律便應歷史發展而誕生,它的起源衝破了夏商周固有的“天命神權”的思想束縛,開始觸及了財產私有權的保護與社會穩定的問題,把法律的發生及其“定分、止爭”作用相關聯,這是歷史一大進步。

    法律本質上,在諸侯爭霸的春秋戰國時期,富國強兵是當時各諸侯國的迫切需要,而“法治”則是實現富國強兵的不二法門,所以說,法的本質在當時被認為是一種戰時的功利主義政策。

    法律作用上,法律主要有“定分止爭”和“興功懼暴”這兩個作用。前者是用來處理各種關係矛盾,以保證公平性;後者是獎勵耕戰,以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

    2、法律特徵

    法家認為法律特徵包括公正性、公開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等四點。

    (1)公正性:《商君書·修權》中說“法者,國之權衡也”,意思是“法”是國家的度量衡,法是用來衡量百姓言行是非的客觀標準,法代表國家利益。

    (2)公開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張,臣民明白法律對他們的要求和權益,國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體系制度的完善。

    (3)權威性:《韓非子·問辯》中說“言無二貴,法無兩適”,這保證了由國君制定的“法”要高於一切的理念,透過賞、罰等強制手段來加強法的權威性。

    (4)穩定性:法家要求國君對立法權的掌控,立法不能朝令夕改,以保證其實施的穩定性。

    3、立法論

    (1)法家主張立法及其法令要循序漸進,要順應時代發展即《韓非子·心度》中所說的“法與時轉而禁與能變”;

    (2)《管子·形勢解》中說“必令於民之所好,而禁於民之所惡也”,說明立法也要保證“令順民心”,這樣才能保證“令行禁止”;

    (3)《韓非子·用人》中說明立法要易於理解和實踐,最後既可以達到賞賜的目的,又能達到避免刑罰的產生,即“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

    (4)“法治”的關鍵是要保證立法的統一固定,即“法莫如一而固”,這樣才能維持社會有序與國君權威;

    (5)立法需提現厚賞重罰的原則,商鞅便是這一原則的實踐者,韓非子也同樣肯定了這一觀點。

    4、執法論

    “法治”要落到實處,還要在於其執行的力度。法家思想的執法論包括民知法令、執法必信、“刑多賞少”、“刑無等級”等四方面的司法與守法相關內容。

    總之,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根據當時所處社會環境,提出與發展了“法治”思想,透過對法令的頒佈、設計和實施,加強中央集權,強調“以法治國”,最後目的在於富國強兵。

    二、“法、勢、術”三者合一的法家法律思想

    除了“法治”,“勢治”和“術治”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內容,以法為本、法勢術三者結合共同構成治國思想。

    1、勢治

    “勢治”是“法治”思想的前提,旨在實現“以法治國”。法家的慎到學派提出了“勢治”一說,強調國君要掌握國家統治權,善於運用賞罰來鞏固自己的地位,這樣才能保證法令實施,並實現臣民服務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2、術治

    “術治”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手段。

    申不害提出了“術治”一說,主張國君對駕馭臣民有“七術”,《韓非子-內儲說上》中記載:

    “一日眾端參觀,二日必罰明威,三日信賞盡能,四日一聽責下,五日疑詔詭使,六日挾知而問,七日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

    簡單概括,“術治”主要包括國君樹威手段;任命、監督、考核臣子的措施;管理官員的措施等三方面內容。

    “勢治”和“術治”都是新興地主階級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當時的社會大環境會它們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3、“法、勢、術”三者合一

    商鞅變法使得秦國富國強兵,最後卻被車裂,韓非子認為原因在於其“徒法而無術”;而申不害重視“術治”,最後也以失敗而告終,韓非子認為原因在於其“徒術而無法”。

    《韓非子·定法》中也明確記載:“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三、結語

    綜合以上可知,法家法律思想包括“法治”說這一核心內容,也包括中“法、勢、術”三者合一的法律思想。其中,“法”是根本,“勢”是前提和調節,“術”是工具和手段,勢、術都需在法治的基礎上運作才能行之有效,“法治”、“勢治”、“術治”三者相輔相成,每一項都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且不可或缺。

  • 3 # 顏小二述哲文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關於“法”的內容,若細化來看,法家之法的範圍包括經濟上的重農抑商,政治上之廢除世卿世祿,以及治道上對人治和德治的反對。

    誠然,法家思想之法的具體內容肯定不止經濟、政治、治道這幾個方面,只是這幾個方面比較突出,也相對比較有代表性,所以就這三個方面進行介紹。

    1、重視農耕:重視農業為富國強兵打基礎

    首先,戰國時期人們主要生活物資來源還是依賴於農民耕地,但是農民耕地艱苦,獲利相對不多,而商人僅僅只是轉手,就能賺到農民辛苦數天都無法賺到的錢財,這大大打擊了百姓耕種的積極性。這種情況若是在和平年代,可能不會顯得太過突兀,但是在戰國時期,就有必要重視。

    所以法家學派中的代表人物大抵都很重視農耕,例如李悝在魏國就曾經在土地分配問題上提出過相應策略,而商鞅也提倡廢除井田制,獎勵耕戰的說法。李悝也好,商鞅也罷,他們對耕種的重視雖然一定程度上打壓的工商業發展,但是卻大大增加了百姓進行農耕積極性,繼而為行軍打仗提供充足糧草,以期達到富國強兵的作用。

    2、廢除世卿世祿:高位能者居之

    在戰國時期這個生死存亡的戰亂年代,如果高位還不讓能者居之,那麼國家危矣。這個時候,因世卿世祿而身居高位的人明顯成為國家的“負擔”。頗講究實際效用的法家思想家們自然不會讓國家資源損耗在“靠出身但沒本事”的人手中,繼而在政治上主張廢除世卿世祿的傳統制度。而法家許多代表人物也因這一主張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畢竟此舉屬實實在在得罪國內貴族,這些便是後話了。

    3、反對人治和德治:嚴刑峻法為主,術勢為輔,以此保證君主絕對權力

    在治道上,法家的鮮明特色就是反對人治和德治,且主張嚴刑峻法,在主張嚴刑峻法的同時,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還告誡君主要把握術勢,以此來有效控制當時社會。

    法家之所以反對德治和人治,大抵是因為各法家思想家基於戰國時期這個大環境,發現人會沉溺於慾望,繼而“從利而動”。以韓非子來說,韓非子認為堯舜時期的德治和人治已經不受用了,戰國時期屬於諸侯相爭的大戰亂環境,諸侯要想立於不敗之地,必須採取一定的策略富國強兵。而韓非子所提出的策略,便是以嚴刑峻法輔以術勢來鞏固王權,藉此保證君主的絕對權威,繼而讓舉國上下在君主的指揮下逐步強大。

    也就是說,在韓非子心裡,“競於道德”的堯舜時代已經過去,諸侯國想要強大,必須依靠智謀加實力來取勝。同時,人治和德治太難把握,畢竟 人心在複雜的利益面前往往多變。於是,基於以爭奪為時代主題的大環境,以及人因慾望在利益前多變的傾向,以韓非子為代表的法家十分反對“人治”和“德治”,主張嚴刑峻法,並告誡君主主張嚴刑峻法的同時需輔之以“術勢”,藉此牢牢掌控國家,繼而在戰亂大環境中爭得一席之地。

    4、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法家之法的內容,主要分為經濟、政治、治道這幾個方面。因為古代屬於農耕社會,要強兵,就需要糧食足夠,所以法家在經濟上重視農耕;同時,戰國時期之諸侯相爭需能者上位,所以靠“好出身”而被供養的貴族在法家眼裡就成了多餘,於是法家在政治上反對卿世祿制。同時,因為時代主題屬“爭霸”,同時又觀察到人之在慾望下從利而動的傾向,法家繼而在治道上反對人治德治,提倡嚴刑峻法,並告誡君主輔之以術勢,以此鞏固君主的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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