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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ita

    危害公共社會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二)特徵   1、客體  公共安全  (1)關於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並且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通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2)對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為可能侵害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結果實際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   ——行為人的行為如明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財產,而事實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財產的安全,亦屬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採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壞被有意識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內,客觀上也沒有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  (1)實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2)從行為的表現形式上看有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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