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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聽風說歷史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秦朝的法律最嚴。對於貪官汙吏來說,明朝朱元璋時代的法律最嚴。

    秦朝的刑法處罰面交廣,其中腹誹罪是歷史上以心論罪的典型。

    明朝的行刑手段最嚴厲。剝皮實草、千刀萬剮都是歷代之最。

    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與變化。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當時的處罰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併處罰,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制裁瀆職、貪汙行為。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n、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 .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春;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現問題:1、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範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率多死”。後,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一百。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隻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併為北齊北周沿用。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4、緣坐範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範圍也有反覆。《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中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後,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範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 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 2 # 只想肥仔水

    “凌遲”俗稱“千刀萬剮”,是中國封建社會死刑中最殘酷的刑罰。“凌遲”主要是針對犯了謀反、犯上作亂、“口語狂悖”等“大逆”、“逆倫”罪的人設定的。也就是說,“凌遲”主要是用來處死危及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政治犯的。“凌遲”的執行方式是將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極盡痛苦而死,讓那些聲稱“腦袋掉了不過碗大個疤”的好漢,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據民間傳言,“凌遲”處死時,劊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塊肉拋上天,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劊子手把犯人頭上的肉皮割開,耷拉下來遮住眼睛,避免犯人與劊子手四目相對,防止犯人在極其痛苦時放射出異常陰冷、恐懼的目光而使劊子手心慌意亂,影響行刑。

    歷史上有記載被“凌遲”處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劉瑾。“例該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頭一天先剮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開刀,一共剮了3天。”再如明朝天啟進士、翰林院庶吉士鄭曼,崇禎年間遭溫體仁誣陷,以“杖母不孝”被“凌遲”處死,剮了3600刀。這兩個案子都是由皇帝欽定的,依據《大明律》量刑。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被“凌遲”處死的人,是清末大鬧北京城的惡棍康小八,康小八是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有一天,他在一家剃頭棚理髮時,發現剃頭匠和一位顧客正在閒談,並大罵康小八不得好死。康小八理髮完後問二人:“你們認識康小八嗎?”二人說:“誰認識這種混賬的東西。”康小八“嘿嘿”冷笑一聲說:“今天康八爺就叫你們倆當個明白鬼。”說著拔出手槍將二人擊斃。康小八被緝拿歸案後,在北京菜市口被“凌遲”處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罰是“斬首”,五代才開始在刑法之外增設了“凌遲”的條款,元朝開始把“凌遲”作為正式條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隨著封建社會的結束,“凌遲”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也隨之被廢除了。

    “凌遲”一詞見於《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本義是指逐漸緩慢升高的山坡,把“凌遲”一詞借用來作一種刑罰的名稱,是“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義。”(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凌遲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種名稱,雖然說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這一刑法始於五代。“凌遲”是死刑的一種。這種刑罰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見於《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沈家本先生說“凌遲之刑始見於此,古無有也。”(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遼代以後,宋、元、明、清的史書中均有關於凌遲刑的記載。《宋史·刑法志》介紹:“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規定:“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絞斬以外有凌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市井罵人“小挨刀的”“幹刀萬剮”的說法是有所據的。官修的史書不便把這種酷刑的手段說得太詳細。明人王明德就說得比較清楚了:“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梟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製度,未詳其故。”(沈家本《歷代刑法分考》)八刀凌遲不能算作寸磔,凌遲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說法無明文,全憑劊子手具體操作。據記載明正德五年(1510)大太監劉瑾伏誅,以凌遲處死,“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頭一日該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片,在胸膛左右起初開刀……凌遲三天刑畢。”

    明末崇禎年間鄭鄤被凌遲處死,時人記下了當時的場面“黎明臠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內均藏鐵鉤利刃,時出刃鉤穎以沙石磨利之。埊陽(即鄭曼)坐於南牌樓下,科頭蹺足,對一童子囑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聞宣讀聖旨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慄。炮聲響後,人擁擠之極,原無所見,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見有丫之木指大繩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後伸手取肝肺兩事置之丫顛。忽又將繩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須臾小紅旗向東馳報,風雲電走,雲以刀資料報大內。”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賣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魚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衝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

    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清嘉慶八年(1803)亦有一人因“大逆”遭凌遲處死。是年二月二十日清仁宗顒琰從圓明園回宮進神武門。此時一人從神武門西側俗稱“黑老呱殿”之後衝出欲刺嘉慶。此人被捕後審不出所以然來,只知名叫成德是一雜役。因其罪惡滔天,定凌遲處死,同時被殺的有他兩個十來歲的孩子。成德凌遲處死應在菜市口,據云成德被凌遲過程中到後來“血盡但流黃水而已”,“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剮到一半成德對劊子手說:“快些”,劊子手回答他“上讓你多受些罪”,“遂閉目不復言”。凌遲後還要梟首陳屍示眾,以警效尤。菜市口西鶴年堂一帶就是刑殺之地,沿途冥衣鋪、棺材鋪獨多,為此地是殺人場也。凌遲從遼代開始定為正式刑罰,一直沿襲到清末。直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經沈家本奏請,頒佈《大清現行律例》後才下令將凌遲、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具改斬決”。凌遲等酷刑被廢除,死刑仍分絞、斬兩種,而且各種名目的酷刑並沒有禁絕。酷刑是隨著封建統治的倒臺而廢除,隨著封建意識的消亡才會絕種的。

  • 3 # 軼名

    車裂,

    商鞅變法,車裂而死。

    國法依舊,而商君不在。

    強秦仍在,而商君不在。

    俯首天下群雄,赳赳老秦,共赴國難,商君不在

    永遠的秦國,歷史的強秦,而無車裂的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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