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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巴看世界1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看1.秦國立法指導思想

    (一)法令由一統:兩層含義,一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這個統一的法律就是在戰國時秦國法律基礎上制定的秦律。第二層含義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這個思想的確立,一方面體現了封建統治的專制與獨裁,一方面對於加強和鞏固中央集權制起了重大作用。

    (二)事皆決於法:法律具有賞功罰罪、定分止爭、統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要有法可依。以此作為指導思想,加強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種法律。

    (三)以刑殺為威:主張嚴刑峻法,輕罪重罰,以刑去刑。表現在:1.法網嚴密。2.嚴刑重罰。3.濫施刑罰。

    2.法律形式

    (一)律:成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為後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礎。(二)令:皇帝的命令,效力往往高於律。(三)式: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的程式、文書程式以及對司法官員審理案件的要求。(四)法律答問:國家官吏統一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以及立法意圖所做的解釋。(五)廷行事:司法機關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除了皇帝之外的最高行政長官。輔助皇帝掌管天下行政。太尉:由戰國的國尉發展而來,掌管軍事的最高長官。御史大夫,負責 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下面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監御史分工。

    九卿:三公之下有九卿,作為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的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等。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九卿中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機關。

    4.職官管理

    (一)選任:三重選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其它諸侯國的賢人能人;二重軍功,起用有軍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選用懂得法律的人做官。具體的選任方式:薦舉、徵召、任子。

    (二)考課與獎懲:有五善和五失。P93。

    5.定罪量刑的原則

    (一)責任年齡:秦律規定身高六尺責任能力的標準。(二)區分有無犯罪意思。(三)區分故意和過失。(四)數罪併罰:對一個人所犯數罪進行合併處罰。(五)共犯加重:注意構成共犯的條件,五個人以上犯群盜罪,共犯中不分首從,一律加重處罰。(六)自首減刑。(七)誣告反坐,對故意誣告他人和過失地控告他人犯罪進行區分處理。

    6.刑名

    (一)死刑:死刑除了原先有的戮、腰斬、棄市等等之外,還有一些新的死刑方法。

    1.具五刑:五種刑罰並用,把肉刑和死刑結合起來。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的。

    2.族誅:相當於商朝的劓殄,一人犯罪誅滅全族。3.定殺:投入水中淹死的一種刑罰,定殺是對特定的犯罪人適用的刑罰,專門對有麻風病的犯罪人適用。

    4.坑:活埋的方法,焚書坑儒中用的就是這種方法處罰那些借古非今的儒生的。

    5.磔:肢解身體的死刑,就是商時代的辜,西周叫刳。後來凌遲處死的萌芽形式。

    (二)肉刑:

    1.黥:也就是墨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作為附加刑與徒刑結合起來適用。如黥為城旦,就是在臉上刺字塗黑後罰作築城的勞役。2.劓:可以和黥或徒刑結合適用。3.斬左趾,刖刑的一種。還有斬右趾。4.宮刑。

    (三)徒刑:注意這裡面對男犯和女犯所適用的徒刑是不一樣的。

    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為司寇;4.罰作、復作。

    一遷刑

    二貲:處罰犯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或服一定的勞役的刑罰。繳納的財物有貲甲、貲盾、貲布等,服勞役的有貲戌、貲徭、貲旬等。

    三誶:申斥、訓誡,針對有罪的官吏適用的。

    7.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誹謗與謠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宜言罪。6.盜徙封罪,偷移田界標誌而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為。7.逋事與乏徭罪:逋事,應服徭役並已得到徵集的通知,但不去報到的。乏徭,已經到達服役的地方又逃跑的。對於官員失職而導致逋事或乏徭的,也要處罰。8.投書罪,就是投匿名信的罪名。9.不得兼方,只能專心煉一種藥方。

    8.訴訟制度

    起訴的形式:官糾、民舉。還有自告(自首),可以減刑或免刑。

    受訴案件的型別:案件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前者受訴後者不受理。公室告是對於侵犯家庭以外的其它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非公室告則是家庭成員之間侵犯人身財產方面的案件,包括主人對奴隸的侵犯的。

    判決與上訴:和西周的相似,同樣有讀鞠和乞鞠。

    監獄:囹圄,當時有中央監獄也有地方監獄。創立了管理制度:

    刑犯分不同身份執行刑罰有所區別;根據囚犯的種類和勞役的不同,供應不同的衣食。輕犯監領重犯。

  • 2 # 脫韁的單身狗

    立法情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先秦韓非的以法治國為中心,法(商鞅)、術(申不害)、勢(慎到)相結合的思想。

    1、緣法而治:改變西周以來的“禮治”傳統,用法律對社會的各個方面進行調整,將法律作為治理社會和國家的基本手段。

    2、法令由一統:

    (1)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中(2)統一全國法律(3)司法統一

    3、專任刑罰,貫徹重刑主義原則:

    堅持商鞅“以刑去刑”的理論,主張:“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二、法律形式:

    1、律:國家正式制定、頒佈的成文法典。《田律》《倉律》《徭律》等

    2、令:秦義頒佈的單向法規。

    3、程:對有關部門和具體事項的細則規定。

    4、式:朝廷統一頒佈的規定官吏審理案件的準則以及審訊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查封筆錄等法律文書程式的法律檔案。雲夢秦簡《封診式》

    *與審判司法相關,與魏、唐的式性質不同。

    5、法律答問:(最早律典解釋)

    國家公佈的由專門司法官吏對國家律典所作出的權威性解釋。它們與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6、廷行式:國家中央一級司法機構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當於漢代“訣事比”。雲夢秦簡中的《語書》,即法律文告,劃分“良吏”與“惡吏”的界限。

    刑事法律:

    一、罪名:

    1、危害皇權罪:投書罪:投遞匿名信,有害於封建統治秩序,陷害無辜以洩私憤。

    2、侵犯人身安全

    3、侵犯財產:“盜徙封,贖耐。”——私自移動田界。

    4、瀆職罪:

    (1)任人不善罪。秦朝實行保任連坐制度(官吏連坐)

    (2)翫忽職守罪:A“犯令”——“令曰勿為而為之”;“廢令”——“令曰為之而弗為”。

    二、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以身高作為成年的標準。

    2、區別犯罪意識,故意與過失:區別有無犯罪意識;明確故意與過失

    *與西周刑事法制對比。

    3、從重從輕原則:集團犯只五人以上。“自出”“自告”

    4、數罪併罰和從一重處罰。

    5、計髒論罪

    6、連坐原則:親屬連坐、伍什連坐、軍隊中士卒連坐和官吏職務連坐。

    7、誣告反坐(秦朝首創)

    三、刑罰:

    1、笞刑

    2、徒刑: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服勞役。

    (1)城旦和城旦春:附加黥、劓、斬左趾等肉刑,分別成為黥城旦、劓城旦和斬左趾城旦等,合稱“刑城旦”。不加肉刑的稱為“完城旦”。

    (2)鬼薪和白粲:最初給宗廟採薪和擇米而得名的,鬼薪也根據不同附加刑分為耐為鬼薪、刑為鬼薪和鬼薪鋈(WO\)足。

    (3)隸臣和隸妾:被強制去不同的場所服勞役的刑罰。

    (4)司寇和舂司寇:強迫犯人去邊區服勞役,兼備防守。(2年)

    3、遷刑:

    強制遣送到指定地點,不允許擅自遷回原籍的刑罰,家屬必須同時遷走。

    “謫”:將罪犯遣送邊地的刑罰,完成某種勞役後,可以返回原籍。

    4、肉刑:

    宮刑;斬左趾(前腳掌),來自刖刑;劓;黥

    、死刑:

    (1)棄市;(2)定殺:將患癘疾(麻風病)的犯人拋入水中處死(3)腰斬(4)具五刑(5)族刑(株連無辜)

    6、經濟刑:經濟制裁來懲罰官吏的一般失職和百姓的一般違法行為的獨立刑種。

    (1)貲:罰金“貲甲”“貲盾”;發往邊地作戍卒“貲戍”;罰服勞役“貲徭”

    (2)贖:允許交納一定的金錢或服勞役代替經濟法判處的刑罰。有贖耐、贖遷、贖黥、贖宮、贖死;也分金贖(一定爵位、王室宗族或少數民族上層)、貲贖(普通百姓)、役贖(3)收

    7、羞辱刑:

    (1)耐刑:又稱完刑,把犯人鬍子刮掉。

    (2)髡刑:把人頭髮剃掉。

    行政法律:官吏管理制度:考課與獎懲;上計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中央司法機關:御史大夫;廷尉:九卿之一,審理皇帝指定案件以及地方的疑難案件。

    地方司法機關:郡守、縣令;縣設有丞,主管一縣的司法事務。縣以下鄉,鄉以下里。

    二、訴訟制度:

    1、自訴與公訴:自訴指被害人或親屬向官府控訴;公訴也稱官告,由官吏糾舉犯罪。

    2、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公室犯罪”即對家庭以外的其他社會成員的人身、生命及財產的侵犯行為,無論自告還是公告政府都積極鼓勵和受理;非公室告以“家罪”處理。

    三、審判制度:

    1、審判程式:

    讀鞫與乞鞫:鞫即審訊;讀鞫即宣讀判決書;乞鞫即要求重審。

    司法官員的責任:“失刑罪”——因過失導致用刑不當;“不直”——故意用刑不當;“縱囚”——故意有罪不判

    秦朝法制發展結果:

    1、法律很多,繁如秋茶,密如凝脂;刑罰殘酷,劓鼻盈縈,斷足盈車,成為秦二世滅亡的原因之一。

  • 3 # 三世皈依

    秦朝的法度,用一句話來說就說就是法律完全為戰爭服務,可以理解為戰時法律。自秦孝公任用商鞅,變秦秦法為秦律,這種變革的深層次原因就是社會變革時期,為了讓生產方式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而變革的。他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用來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這種法律就是為了戰國而服務的。

    到了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這種法律制度其實已經不適應整個國家社會的發展,秦始皇在制定新的國家法律的時候,沒有考慮社會的複雜性,完全照搬舊的律法,靠著高度集中的國家皇權自上而下強行推行,這也是導致秦國二世而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首先是刑法方面,將商鞅變法的所有的酷刑制度算盤接受,而且比之更加殘酷。執行的時候針對新徵服的六國沒有絲毫的變通。不過秦國律法在執行力方面非常到位,連普通的一個老百姓的服役都抓的非常嚴格,沒有絲毫的偏差,陳勝吳廣就是很典型的例子!錯過時間要受到怎樣的處罰是非常清楚的!

    民法方面,稅收制度,非常繁瑣,這個和秦國的社會戰爭化是分不開的。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秦國能用戰爭統一六國,後方的財力物力支援必須非常強大,完善方便可行的民事法律是是必要的保險。

    行政法,這個就更加容易厲害了,所有的法律都是由人來執行,行政法就是核心。好法律執行不好就和沒法律是一樣的,秦國對法律的執行方面非常看重,自商鞅變法開始他們就非常看重執行!這也是為戰爭服務的,兵馬俑中出土的秦國箭簇之間誤差小到幾乎可以忽略,這就是因為,他們執行箭簇標準的時候非常嚴格造就的,要知道當時是人力造劍,不是機械。。

    秦國律法說明戰時律法對社會的控制之嚴格,這也是伴隨著巨大的經濟利開展的,我們認識秦國律法的時候一定要將秦國社會軍事化考慮到裡面,這對研究秦國二世而亡的原因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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