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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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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丹律師
廣義的性侵包括強制猥褻和強姦,強姦以發生性關係為既遂,中國司法實踐中以“插入”為認定標準,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物件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目前的通報中並沒有用強姦一詞,而是用的“猥褻”,是否可以由此推斷新城控股董事長並沒有使用生殖器來接觸女童的生殖器呢?但是通報中又提到女童的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至少可以說明可能董事長使用了除了性器官以外的其他工具、對幼女實施了性交以外的滿足性慾的行為。當然,目前只是初步的調查結果,至於最終的定性是否會改變為強姦罪,有待進一步偵查。
無論是強姦罪還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法律都規定了,如果犯罪物件是幼女、兒童,從重處罰。
關於中間人周某,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的,以共犯論處。(周某是熟人,讓家長們不寒而慄,誰說熟人就一定信得過?)
地獄空蕩蕩,魔鬼在人間。我一直在想,這些人心裡該有多扭曲變態,才會將毒手伸向兒童。希望這些心理變態的惡魔早日接受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道德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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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根據公安機關通報,新城集團董事長因涉嫌猥褻兒童被刑事拘留。
看到一些媒體報道女童受傷情況,這個案件是屬於猥褻還是強姦,可能應該還是存有爭議。但因為這類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以及女性隱私保護問題,所以對於案件的事實或有關被害人情況,是不應當公開傳播,也無法透過庭審公開或直播等渠道,讓公眾瞭解更具體的情況。
但是,畢竟涉嫌嚴重侵害幼女犯罪,這是極其惡劣的事情。根據刑法規定,猥褻罪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15年,而對於姦淫幼女,則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罪名認定直接影響刑罰認定,不能放任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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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波士財經
世界那麼大,有些變態的事很可怕。
一個衣冠楚楚的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向一個年僅9歲的幼童伸出骯髒的魔爪,實在令人心悸:這種人就該千刀萬剮。
衣冠禽獸,就是用來描述這種人渣的。這是一種心理變態的偽君子,就應該從中處罰,尤其是對未成年孩子實施犯罪行為的,更要嚴懲。這應該是大多人的共同認知。
但所謂的千刀萬剮,在現實中當然是不可能的,這隻能是激憤之語。因為現在有相關的法律,來制裁這種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是僅限於猥褻的話,估計就是判個幾年。
但目前警方通報的只是前期調查情況,具體究竟是否涉嫌更嚴重的罪行,還需要警方進一步深入調查。
因為警方公開的調查訊息顯示,49歲的江蘇徐州人周某,在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用人民日報提出的問題重複一下:“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嫌犯有無性侵女童前科?
從嚴從重,還一片晴朗、健康、安全的天空給後代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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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師獨角獸
從法律角度看,必須首先明確其犯罪的情節,然後明確涉嫌的罪名。另外還需要深挖其他的同類型犯罪情況。億萬富翁違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一是關於情節的。新聞裡有提到女童陰道撕裂傷,細節的關鍵在於該傷是如何造成的。如果該傷是王某用生殖器造成的,那絕對是典型的強姦。如果是王某用手或者其他東西造成的,那倒是有涉嫌猥褻的可能。鑑於該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大概情節很難公佈了。
其二是關於罪名的。如前所述 ,王某的行為要麼是猥褻兒童要麼是強姦幼女。前者最多判15年,而後者可以判死刑。這個案子很類似前幾個月被判處死刑的河南開封那個富翁的案子。
另外,王某還有沒有其他的犯罪事實,其他的受害者在哪裡。周某某介紹了多少次給王某,這都需要一點點查清楚。但是我們要知道,對於把魔爪伸向幼女的,一定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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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當謝耳朵遇上夏洛克
#新城控股董事長猥褻女童# 最近一條關於性侵女童的新聞,震動了大家,同時也激起了很多人的討論。幾乎所有人看到這條訊息都會痛罵那位新城控股的董事長。但是我更想說的是,我們什麼時候才能真的減少這樣的事件的發生。而不是每次爆出這樣的事件時的痛惜以及譴責。因為等新聞過去之後,同樣還是其他各種的性侵新聞,還是會有受害的兒童。大家都知道南韓的一部電影,《素媛》。講的是一件真實的事件,一位小女孩在上學的路上被一位“大叔”給性侵,最後導致這位女孩一輩子只能用人體肛門。以及最近看過的一部日劇,《3年A班-從此刻起,大家都是我的人質》,講的是一位老師聯合警察署長、公司會長進行了一次“犯罪”。背後的目的是為了類似的侵害他人的事件不再發生。7月3號這件讓人痛恨的事件的發生已經是事實,我們除了給當事人以及其家庭討回應有的保護和公道外,我們還應該阻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因為這跟每個人都是相關的,這位母親何曾想過自己的孩子會成為受害者,被性侵的物件?同樣的,如果我們真的不作出改變,不完善這部分的立法,不用強硬的手段來保護我們的孩子,你能保證你的孩子不會是下一個受害者嗎?社會上發生的每件事情真的是與每個人都是相關的,只不過關聯程度有所不同。但是你能確保那千萬分之一的機率不會落到自己的頭上嗎?不要有這樣僥倖的心理。借用今天看的一段話,我覺得很點題。英國詩人約翰多恩的《喪鐘為誰而鳴》,沒有人是一座孤島,可以自全。每個人都是大陸的一片,整體的一部分,如果海水沖掉一塊,歐洲就減小。如同一個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領地失掉一塊。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損失,因為我是人類的一員。因此,不要問喪鐘為誰而鳴,它就為你而鳴。#希望我們能夠有《性侵法》等這種專門的法律。雖然在刑法裡有涉及到猥褻以及強姦的內容,但是還不夠。立法的過程會比較複雜和漫長,但是開始立法,總比一直被動的等待和譴責要有效。一方面是我們要保護起我們的孩子們,社會、國家、學校、家長等,另外一方面我們要教會孩子自己保護自己。當然這就涉及到性教育的問題。可以單獨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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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珞珈社
不管從什麼角度看,作為人來說,他是非常變態可惡的,這種猥褻兒童,真是喪盡天良,還是一個成功的企業家,一個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人,真是沒有人性,難道說人有錢了,心理也就變得很變態了,一切覺得都可以用錢來解決嗎?或許對子那些貪婪的人來說,有錢沒底線,可是法律來說,有錢沒底線,遲早會因此而付出法律的代價。
據說,王振華案發前就已經有了預感,辭去了新城控股董事長職務,目前新城控股的新任董事長為王振華的兒子。他也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再有錢,只要犯罪,也會遲早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
在這件案件中,受害者僅九歲,而騙這個孩子去賓館交給王振華猥褻的人還是受害者孩子家人的好朋友,這個可惡的女人將兩個孩子送到賓館後,得到了一萬元的報酬,所以這件案件中,王振華要得到法律的嚴懲,同樣那個女人也是罪無可恕,同樣也要得到法律的嚴懲不貸。
而中國刑法規定,猥褻罪,一般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法,至於王振華的行為,應該從重處理,他作為上市公司的老總,卻是一個喪盡天良,披著人皮的禽獸,對一個才九歲的孩子下此毒手,可謂是變態到了極點。
而最大的爭議,在本案來說,是猥褻還是強姦的問題,因為孩子被檢查陰道有輕度撕裂,所以這個問題最關鍵的是證據,受害者的鑑定,提取證據,看到底是強姦還是猥褻。
筆者覺得這種禽獸行為,不會是簡單的猥褻,如此有預謀的一種作案,很有可能是對孩子的一種強姦,如果是強姦,那麼王振華禽獸將面臨的刑法就不是猥褻罪的處罰那麼簡單了,強姦未成年人,那是非常嚴重的犯罪。
所以說現在就等著最終的鑑定,一切都是以證據說話,不管是猥褻還是強姦,王振華禽獸的犯罪行為是非常可恥的,是罪惡滔天的,是要接受最嚴厲的法律處罰的。我們拭目以待,看著這個禽獸得到法律的最嚴厲審判。
回覆列表
是猥褻還是強姦?
到底是猥褻還是強姦,關鍵看證據。而證據提取,時間很關鍵!
所以這個案件的時間線很重要
6月29號下午,案件發生
6月30號22時許,被害人家屬報案
7月1日,嫌疑人王某某接受調查
7月2日晚,嫌疑人周某投案
這裡有個關鍵問題,案發時間和報案時間隔了一天!很多證據(比如被害人體內是有嫌疑人體液或者其他生物資訊),存在滅失、被銷燬的可能。
而嫌疑人報案後的第二天也就是7月1日,嫌疑人才到案接受調查,中間他可以充分準備他的訊問應對。
而在7月2日,也就是被害人報案後的第三天,嫌疑人周某居然被描述為自首。
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是自首。因此這裡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嫌疑人周某自動投案,而嫌疑人是否如實供述,有沒有對關鍵事實撒謊?是否應該構成自首,要最終由司法機關最終判定。
關於性侵類案件,要認定強姦罪,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14歲以下),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而猥褻,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行為。
據上海警方證實,今年57歲的江蘇地產商、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涉嫌因猥褻9歲女童在上海被採取強制措施。而到底是強姦幼女還是猥褻兒童,其實還沒有定論。目前警方只是立案偵查,意味著警方目前蒐集到的證據還沒有強姦的相關證據,這裡面,除了現場相關的物證(比如現場是否有血跡、體液),相關醫學鑑定意見,是否有相關監控錄影,還有嫌疑人王振華自己的口供,被害人幼童的陳述和相關證人的證言。
但是之後是否會蒐集到更多證據,背後是否有更多的案情?更多的受害者?比如為何幼童會有陰道撕裂傷?是否是因生殖器強行插入導致?不排除之後改變罪名的可能。
案件發生於6月29日下午一家五星級酒店內。被猥褻九歲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涉案人王某今年五十餘歲,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目前對外公佈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人民幣。據最新訊息,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就是十五年)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性侵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警方就應當立案偵查。
而如果是強姦罪,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達到相關惡劣情節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從中介紹的周某,也涉嫌構成王振華共犯。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個案件吧,到底是猥褻還是強姦,我覺得警方還在蒐集更多的證據,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