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的要求,國家林業局於 2017年10月30日正式釋出2017年第19號公告,正式取消“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即原先木竹經營加工企業辦理的《木竹經營加工核准證》自動取締,退出歷史舞臺,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具體措施:(一)從源頭上加強管理,防止亂砍濫伐行為。結合每年開展的“全國森林資源管理情況檢查”工作,對林業經營單位在林木採伐、運輸環節的證書核發和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結果全國通報,限期整改。
(二)各地工商部門及時將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登記資訊推送林業主管部門。
(四)鼓勵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參加以企業自願為原則的誠信公約,推進木材加工企業開展企業標準自我公開宣告,利用媒體進行監督。
(六)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通知投訴、舉報人。鼓勵各地探索推進有獎舉報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大對違規經營木材行為的查處力度。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處理。
(八)工商、環境保護、質檢、物價、稅務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的要求,國家林業局於 2017年10月30日正式釋出2017年第19號公告,正式取消“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即原先木竹經營加工企業辦理的《木竹經營加工核准證》自動取締,退出歷史舞臺,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具體措施:(一)從源頭上加強管理,防止亂砍濫伐行為。結合每年開展的“全國森林資源管理情況檢查”工作,對林業經營單位在林木採伐、運輸環節的證書核發和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結果全國通報,限期整改。
(二)各地工商部門及時將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登記資訊推送林業主管部門。
(四)鼓勵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參加以企業自願為原則的誠信公約,推進木材加工企業開展企業標準自我公開宣告,利用媒體進行監督。
(六)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通知投訴、舉報人。鼓勵各地探索推進有獎舉報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大對違規經營木材行為的查處力度。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處理。
(八)工商、環境保護、質檢、物價、稅務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