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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繁星下的幻想鄉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很難說它是在哪一年明確提出的。而且隨著近年來歷史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四等人制”是否存在都產生了爭議。

    現在的普遍觀點是:元朝並沒有存在“四等人”這一制度,以為元朝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四等人的定義以及區別,所謂的“四等人”更像是一種族群/地域所劃分的概念。

    早在2003年,日本學者船田善之的論文《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 》一文中,就對元代時候存在四等人制提出了質疑,並且懷疑元代是否,存在“色目人”這一概念。

    北大元史教授張帆先生認為,“‘四等人制’並不一定能稱為法定或者正規的制度,叫作‘制’有一些問題。”

    所謂的四等人,並非是等級高下的區別,而是類似於“核心”和“邊緣”的區別。元末明初人葉子奇寫的《草木子》批評元朝,說元朝是“內北國而外中國,內北人而外南人”,就是說元朝總是把“北國”“北人”這一部分人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而把廣大的“中國”“南人”放在外圍和邊緣,忽視了他們的利益。

    而所謂色目人的概念,在元代雖然存在,但卻是一個定義和模糊的群體。根據西北師範大學的胡小鵬先生的文章《元代“色目人”與二等人制》,最初蒙古人習慣將自己的部落之外的人員稱之為“色目人”,這個色目人,包含非蒙古的一切民族,也包括漢人。

    而隨著忽必烈征服了中國北部,建立元朝後,國內絕大部分人口都是漢族人,蒙古人人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口少,但又時核心階層,因此蒙古人將處於利益邊緣的漢族人排出,形成了蒙古人、色目人、漢人的概念,後來元朝滅宋,又根據局域劃分出了南人。

    因此,從蒙古人角度來說,漢人和其他民族都是色目人;從漢人角度來說,不是漢人的都是色目人,蒙古人也包括在裡面。由此可見,四等人的根本不是制度,因為它沒有明確的定義。

    如果說四等人這一概念究竟是什麼時候定型的,那應該是元朝中期。元朝中期開科舉,原則上每次錄取進士一百人,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佔二十五人,這是很明確“四等人”同時出現的用法。元朝前期還幾乎看不到這樣的表述。

    參考文獻:

    船田善之:《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 》,《蒙古學資訊》2003年6月。

    胡小鵬:《元代“色目人”與二等人制》,《西北師範大學學報》2013年11月

    張帆:《張帆談元代的“四等人制”》

  • 2 # 圍爐煮酒話春秋

    元朝並沒有明確在法律當中提出四等人制度。只不過元朝確實存在人種歧視。四等人制度是近代歷史學家總結出來的。

    元朝統治時期對漢人,南人的歧視很嚴重,但是在人等的劃分上,不完全是按照民族來劃分,而是按照和蒙古族的遠近親疏來劃分。元朝搞民族歧視的目的就在於保護自己的種族並享受最高等的待遇。利用民族族歧視來弱化其他種族的威脅,並鞏固蒙古這個少數民族的統治。

    按照現代歷史學家得劃分,四等人分別為:

    第一封位蒙古人,也就是元朝統治者的自家骨肉。第二等位色目人,大多數都是西域各國哥不分契丹人,也就是現在的中亞人,其外貌特徵於中原人氏差別很大。第三等為漢人,這裡不是指意義上得漢人,而是指原來金過境內的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和雲南任及四川人。第四等為南人,指的是南宋滅亡前境內的漢人及其他民族

    元朝民族歧視的嚴重程度,尤其體現在官員任用和刑法處理上不公平。比如說元朝法律規定,蒙古人殺死漢人,只需接受杖刑並賠付喪葬費就可以了。而漢人如果殺死蒙古任就必須被殺頭,該得沒收家產愛你賠付喪葬費。在科舉考試哥官員任用上,漢人和男人往往錄取的任相對較少,而且當上官員之後也接觸不到核心機密。總之,在方方面面,民族歧視無不貫穿人民的生活。

    元朝的統治就是一次文化入侵,而不是一次文化融合,長久持續下去的結果只會是分崩離析。所以元朝搞民族歧視這件事事一個很大得錯誤,長期被壓抑得地縫民族終有一條回群起爆發,推翻元朝的統治。

    從元朝的民族歧視就可以看出,元朝的統治為何會如此短暫。凡是搞民族歧視的國家都不可能長遠得生存下去。只有民族一家親,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社會穩定繁榮,百姓安居樂業。

  • 3 # 千佛山車神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是元代蒙古統治者根據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後將臣民分為蒙古族、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廣勝寺水神廟元代戲曲壁畫。從中可以看到漢人、色目人和蒙古人)

    這個制度長久以來一直為人所詬病,認為這是元代民族壓迫的象徵。

    不過“四等人制”這個說法是在民國時期,歷史學家屠寄先生提出的詞語。

    在元代正式法律中都沒有關於四等人的記載,元代的《至正條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都內沒有關於四等人制度的記載。

    但這也並不能表明,此中說法是空穴來風。

    元代對於漢人的歧視和民族壓迫還是非常沉重的。

    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時期就禁止漢人持有軍械武器,後來更是連鐵製物品都不讓拿了。漢人打死蒙古人償命,而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賠個燒火錢兒。(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期間積極倡導漢族文化,但是這也僅僅是為了更好的鞏固統治,並非真心漢化)

    在政治權力上,漢人的地位也嚴重低於蒙古人和色目人。自元統一中國後,就很少有漢人擔任達魯花赤(蒙古人的一個官職,類似於漢人的提督)一職,漢人為官為將也大都只能做副職。

    所以在元代,漢人的地位雖然沒有想像的那麼低,但是也高不到哪去。

  • 4 # 一粒油菜

    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定都大都,當時並沒有把民族劃分等級而是隨著征服時間次序而形成的。元朝政府並沒有組織大規模的對民族進行等級劃分,只是將不同征服時間秩序的地域人群籠統劃分為四個群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元朝的統治者是蒙古族人,為了統治坐穩江山,當然要信任優待本民族的人們,因此無形當中蒙古族人成了一等人!

    第二類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人征服的如欽察,唐突,回回等民族,多年的整合已經和蒙古族比較貼心親近,自然會受到重用地位僅次於蒙古人,這也是無可厚非的!

    第三類漢人指的是淮河以北原金國境內的漢族、契丹、女真、東北的高麗人等。

    第四類南人指的是最後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內的各個民族。

    根據庚申外史記載,元朝存在等級歧視制度,元朝的高階官吏必須有蒙古貴族和色貴族人擔任,其他的民族人只能做個副職。

    綜上所述: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是按照蒙古族征服其他民族的次序形成的!

  • 5 # 孔雀石55

    元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三次實現“大一統”,對於中國疆域的形成,中華民族的大融合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朝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 ,《元史》、《明太祖實錄》以及朱元璋等反元勢力也均從未提及“四等人制”。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的是1900年屠寄著作的《蒙兀兒史記》 ,《蒙兀兒史記》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之後被學者廣泛的引用 。雖然還沒有發現有史料記載元朝明確實行“四等人制”的法令 ,但是元朝時期蒙古貴族享有特權以及存在民族壓迫是學術界公認的。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元朝的政治、軍事制度,是在元世祖忽必烈統治時期建立起來的。它既不同於遼朝的"國制"、漢制兩個系統並行,也不同於金朝遷都燕京後的全盤漢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襲金、宋的舊制,但同時也儲存了蒙古的某些舊制,並在政治、軍事、法律、科舉、學校等各方面都貫穿著民族等級制的壓迫原則,從而使元朝制度帶有許多新特點。蕭啟慶在《西域人與元初政治》一書中指出,忽必烈即位之初推行漢法,意圖透過任用漢人以達到籠絡漢人的目的,但李埴叛亂事件削弱了其對漢地士大夫的信任感,故此借重西域人的力量牽制壓抑漢人。

    這種民族等級制度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例如:漢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償命,而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人均不平等。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特權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的貴族 ,廣大蒙古、色目人民與漢族人民一樣,過著受壓迫受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

  • 6 # 李哥講史

    元朝沒有確立四等人制度。蒙古人建立元朝後,沒有組織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別活動,只是將不同征服時間先後順序的地域人群劃分為四個群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而四等人制最早是民國時期的學者屠寄在其著作《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而屠寄曾是清朝的史官。

    雖然沒有具體的等級劃分,但是各等人的政治、法律待遇有所區別。在官吏任用方面,元朝大部分官員都是蒙古人和色目人,漢人和南人極少,即使有也不是什麼大官。而掌握軍隊大權的將軍也都是清一色的蒙古人或者極少數色目人,而沒有一個漢人。

    在科舉制度方面也存在著區別,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要平均分配名額。要知道當時漢人和南人是蒙古﹑色目人口的百倍之多﹐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更可氣的是蒙古人和色目人只需考二場﹐漢人和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蒙古和色目人都是初學漢文化﹐無法和文化高的漢人﹑南人競爭﹐因而用民族等級制來防止後者取得更多職位。

    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元朝統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衝突毆打漢人﹐漢人不能還手﹐只能向官府申訴﹐違者將被治罪。後來法律還規定,蒙古人因爭執及醉酒打死了漢人﹐只需“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而漢人打死蒙古人,則會被立即處死,還要向其家屬徵燒埋銀。

  • 7 # 張慶東字恕鳴文化原創

    元朝,沒有明確的“四等人制度”規定,個人陋見――四等人是“一個地域概念”。為什麼呢?第一,元朝是中國少數民族蒙古族建立的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大一統的王朝。要說是自秦一掃六合“大一統”華夏,建立封建制度以來的又一次重大民族的融合程序(三國時代、南北朝時期、五代十國等重大融合)。蒙古族作為本部統治民族肯定是高高在上的。雖然,他們是所謂的一等人――蒙古人。但是,又分普通蒙古族人,貴族,黃金家族(黃金家族又以血統來確定為“正統”)。從地域來講,蒙古族分為漠北、漠南、漠東及漠西部落,最強勢、處於統治地位的是漠北、漠南,因為漠北是鐵木真的出生地,漠南是鐵木真被推為“可汗”的成事之地。第二,將率先征服的女真、契丹及西域諸族部,定為所謂的二等人――色目人。所謂的三等人――漢人。是先一步統治的黃以南,長江以北的中原漢人。四等人――南人。最後滅掉長江以南的“南宋”人等。第三,元世祖忽必烈經過4年多的汗位之爭,在沒有得到大多數貴族全力支援下,最後奪取“中統”。靠的底牌是漢族謀士和以漢人為主而組成的軍隊。1271年忽必烈改鐵木真締造的“大蒙古國”國號,為“大元”。目的就是去掉單一民族特色,實施以漢治漢,推行“漢化”。第四,元朝中期的科舉取士,對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各佔四分之人的指數,再一次表明,在元朝時是區域的代表,而不是國民的分等。當然,民族歧視,以及制約其他民族,任用官員僅只是副職,蒙古貴族巧立名目強奪民財等,是推行漢代,借鑑漢人治國失當的表現。為此,元朝付出了三個重大代價――一是各地各民族起義不斷。二是元英宗在任上被刺殺(南坡之變)。三是執掌中原的國祚98年。

  • 8 # 唐遼金元明清

    元明清三朝都沒有任何關於四等人制的記錄,在國外關於蒙元的史書中也未見記載,也就是說所謂的四等人制並不是元朝統治者確立的,而是在元朝滅亡近六百年後由一個叫屠寄的人在其著作《蒙兀兒史記》中替元朝“確立”的。有人說元朝雖沒有明確的四等人制,但是有民族歧視和壓迫的事實。好的,這話說得完全正確,不過話說回來,哪朝哪代沒有民族歧視和壓迫呢,把別人稱為蠻夷戎狄就不是歧視嗎?南方少數民族都被趕入了深山老林就不是壓迫嗎?天道輪迴,歷史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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