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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史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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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天ZY漫雪
宋神宗期間王安石施行的新法是逐步推行的,其效果也是逐步顯示出來的,在施行新法的過程中,地主貴族官僚拼命反對,像韓琦、富粥、文彥等人,後來都是新法的反對派,他們集聚著一幫勢力,竭力阻撓新法的實施。
新法雖然由朝廷頒佈,但是要各級管理機構執行。不少地方官吏在執行新法時,故意加以曲解,使新法不僅不能收到好處,還帶來種種弊端,如免役法應按戶民的等級收免役錢,但戶民的等級是由地方官員擬定的,他們故意將貧困戶提高等級,而將富裕戶降低等級,使新法變的對富裕戶有利。其實新法的青苗法丶本身就不完善,要收百分之二十的利錢,保甲法任人統治階級更加強了對農民的控制,而朝廷又為了顯示新法的作用,連續向西夏和遼國用兵,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這樣守舊勢力更加反對新法,就連百姓也逐漸對新法產生了不滿,而這些,宋神宗、王安石等主張改革的領導者又管不到,管不了。後來還發生了大面積的災荒,甚至有地方還發生了地震和山崩,保守派更把這些事情同變法聯絡起來,把罪責都歸到王安石身上。
王安石變法最終以失敗告終,歷史上總結其失敗的原因有,首先變法觸及了地主官僚主義的利益,遭到他們的反對,其次是神宗的立場不堅定,曾對變法產生懷疑,王安石本人剛愎自用等……
後來在江寧的王安石,受到愛子王雱之死的打擊,接著又看到新法被廢除,更在憂鬱中病逝,享年六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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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南史
王安石變法失敗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與“青苗法”和“免行法”有直接關係,“青苗法”的實施導致王安石失去了百姓的支援,而“免行法”則是徹底把全天下的人都推向了王安石的對立位置,到了如此地步,豈有不失敗的道理?
第一、所有變法具體實施時間及變法失敗的時間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於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宋神宗贊同,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
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熙寧三年,頒佈募役法、保甲法熙寧四年,頒佈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熙寧五年,頒行市易法熙寧六年,頒行免行法從時間上來看,“青苗法”對於王安石的衝擊很小,因為“青苗法”之後幾年時間裡,還陸續頒佈了不少變法,直到熙寧六年(七月),“免行法”頒佈之後到了熙寧七年年初,天大旱,眾臣群起攻之,同年四月,曹太后和宋神宗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這次的罷相,就已經說明轟轟烈烈的變法其實已經失敗了。雖然在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此時的王安石已經得不到多少支援,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就能看出來,王安石早在頒佈“免行法”之後的第一次罷相就已經失敗了。
第二、為什麼“青苗法”會失去百姓的支援“青苗法”其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如是糧谷,即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利息不是表面看起來的這樣
如果能按照這個來操作,那麼“青苗法”還不算是害民之法,畢竟還能接受,特別是在農民特別需要的時候,但真正的問題所在是古代不像現在這樣發達,瞭解各地情況也很方便,古代去一個地方動不動就幾個月,巡查一州一府一年就會過去,因為只靠畜力。
上有政策下就有對策,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特別是在古代交通極度不便的時候,中央政策是收兩分利,州府就敢收三分利,縣衙就敢收四分利,五分利,到了最後和高利貸有什麼區別,天下這麼大,等層層上報之後,然後還要派出人員進行驗證,這樣一來,大半年就過去了,並且整個大宋的官員並不是和王安石一條心,肯定會進行阻撓及官官相護。
簡單一點來說,如果真的出現了上述情況,就算不增加利息,一樣還是二分利,如果操作起來,可以變成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官府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這樣一算,如果貸款一萬貫的話,那一年的利息就是四千貫,年息40%。那要是各州府及縣衙提高利息呢?
西漢在漢文帝時代,“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東漢時代生產力似已提高,“畝收三斛”,由三國而至晉代,一畝之收“或不足以償種”,降至唐代,“一頃出米五十餘斛”,最後到了宋太宗時,“畝約收三斛”,宋神宗時,“大約中歲畝一石”,更有,“田歲首來四五六鬥”,生產力如此之低,加上水旱之災、賦稅之重,百姓只有“棄田流徙為閒民”,宋朝“三冗”中的“冗兵”就是這樣來的。
當時的農民都是靠土裡刨食,也就是說,一年地裡的產出有四成要上交官府,那一年百姓能有多少收入呢?上繳四成之後,百姓肯定所剩無幾,要是遇到天災人禍,估計連本金都會還不起。
“青苗法”到底是誰的福利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詔:“所在長吏,告諭百姓,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並只納舊租,永不通檢。”宋人王明清解釋:“不抑兼併,富室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發,邊境擾動,兼併之財,樂於輸納,皆我之物。”宋朝對土地兼併是不在抑制的,這也就會導致大量的百姓失去土地,失去土地的情況會有很多種,但沒有一點區別,都是失去土地。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宋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到嘉祐六年(1061年)統計數字的平均計算,這個期間全國平均總戶數為1051.5萬戶,其中主戶平均為656.27萬戶,客戶平均為395.2萬戶,即大約有37.6%的農戶失去了土地。從此就能看出,宋朝的土地集中度極高,主戶中的前三等在總戶數中所佔比例低於10%,佔有的土地資源卻超過三分之二,有30%~40%的農民沒有任何土地,從這裡也能發現,州府之中,失去土地的百姓已經十分之四了。
歷朝歷代隨著時間的推移,平民百姓的土地只會慢慢的變少,絕對不會增加,從宋仁宗趙禎到宋神宗趙頊之間差不多有十年時間,完全失去土地及逐步失去土地的百姓會更多,那麼”青苗法“真正能夠惠及的百姓能有多少,恐怕十不存四了,這個時候的百姓要的不是”青苗法“,而是實實在在的的土地,屬於自己的土地,一個根都沒有的百姓,就算王安石的變法多麼完善,多麼美好,一樣是得不到百姓支援的,何況還是利息如此之高。
土地兼併愈演愈烈之下,世家豪門土地越來越多,那麼“青苗法”實施起來,這些錢都會落入這些世家豪門手裡,因為田地都在他們這群人手裡,他們有著各種政治資源,這些人群可以真正的獲得二分的利息,眾所周知,宋朝商業發達,這群人就會拿這筆錢做生意,或者再次放貸出去,貧富差距只會越來越大,明面上國家收入是增加了,但世家豪門收入更多。
“青苗法”的實施,並不損害達官顯貴的利益,甚至可以說是在幫達官顯貴,這也就是王安石的變法沒有遭到反對的原因,這些人都還在偷著樂呢,只是失去百姓支援問題不大,沒有造成烽煙四起就算王安石命大。
第三、“免行法”一出,為什麼變法就宣告失敗?王安石主持的“免行條貫”在開封商行中實行之後,各行按照收利多少交納免行錢,免除行戶對官府的供應。也就是說,商戶們繳納免行稅之後不再向官府和權貴免費供應任何商品,官府那怕是皇宮之中買商品,都要由當時的市易司估定物價高低,按價購買。
王安石推行“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宮和權貴們的一切採購,尤其是在開封城的採購都是不花錢的,各商行必須為官府和權貴們無條件地奉上他們所需要的商品,這樣一來,官吏們就有機會上下其手,索取財物,各行所費錢財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資的十倍以上,不僅如此,官府和權貴們還肆意勒索這些商行提供遠超採購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權懲治,小商販多因此失業,這些多出來的供應就被各個皇族、後族、勳貴瓜分,歷朝歷代都有這樣的既得利益者。
“免行法”,這是王安石變法內容中的最後一條,也是王安石所受反對最多的一條,此法一出,也就說明王安石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徹底要失敗了,因為從前文當中可以看到,曹太后和宋神宗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這才導致王安石第一次罷相。
朝廷的各個官員,其實都是世家豪門的代表,“免行法”的出現,這些世家豪門利益受損,群臣群起攻之,後族一樣對王安石開始攻擊了,變法派內部為什麼會開始分裂?還不是因為這些變法派當也有一些既得利益者,所以王安石被拋棄也就在情理之中。
當全天下的人都開始反對的時候,任何一個人都是沒有辦法繼續下去,就算他是皇帝也不行了,更何況只是宰相。
我們都知道,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講究“天時、地利、人和”,天時這塊王安石也不佔,變法的幾年並未風調雨順,地利這塊應該算是佔了,畢竟當時的王安石大權在握,人和這塊王安石徹底是絲毫優勢都沒有,“青苗法”失去百姓,“免行法”失去群臣,這樣一來,三項只佔一項,變法怎麼可能成功?
由此可以看出,“青苗法”和“免行法”對於王安石的變法佔據重要位置,這二條對整個變法有著極為重要的關係,甚至可以說,如果“青苗法”只是變法這駱駝身上的較重的貨物,那麼“免行法”就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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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失敗原因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後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衝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
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物件,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
3、變法急功近利、急於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
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於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
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
6、變法派內部分裂
首先是變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協調一致。當王安石再次擔任宰相後,宋神宗對他的態度已經有所變化,即所謂“意頗厭之,事多不從”。
王安石看到變法停滯不前,被迫再次辭職。其次是變法派內部出現反對派。許多變法派只從自己利益考慮,而不以改革大局為重,結果使參與變法的人員鬧得四分五裂。
7、保守派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保守派之爭本質上並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並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保守派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範縝、蘇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