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詞類劃分標準有哪些。第一種是“形態”標準。這種意見是說可以根據詞形變化來確定詞類。這個標準對於形態豐富的語言來說,確實簡單實用。英語名詞大多有“-tion、-ness、-ment、-ship”這樣的詞尾,形容詞大多有“-ful、-able、-al”這樣的詞尾,副詞大多有“-ly”這樣的詞尾,所以就可以根據詞形變化來區別動詞和名詞。但顯然這種標準並不適用於漢語,因為漢語幾乎任何詞類都沒有詞形變化。 第二種是“意義”標準。這種意見是說可以根據詞的意義來確定詞類。這個標準對於一般人來說確實感覺很有用。但是根據意義確定詞類又是不太可靠的。因為詞的意義有兩種,一種是語彙概念意義,一種是語法範疇意義。根據語彙意義確定詞類肯定行不通,如“突然、忽然”意思一樣,但一個是形容詞,一個是副詞。根據語法的意義建立詞類這對於大多數印歐語系語言還比較適用,但用意義標準確定漢語詞類還是有些困難。 第三種是“分佈”標準。這種觀點是說要根據詞的聚合位置來確定詞類。聚合和分佈實際是一個意思。詞類本質上就是這種聚合關係的類。不過更準確地說,確定詞類還不能只根據某一個位置。比如,對於整體的名詞來說,它能出現在許多位置上。把所有這些可能或不可能的位置加起來,就得到了漢語名詞的一組聚合位置,叫做名詞的“分佈”,名詞可根據這種分佈來確定。按照這條標準的意思,詞類就是根據一類詞的所有聚合位置的分佈來確定的。 各個詞類的分佈中既有相同的交叉位置,也有不同的對立位置,所以只要把其中最重要的分佈差異作為分類標準,那麼各種詞類還是很容易區別的。 整體上說,漢語的詞類劃分似乎只能用這種標準。 這三條標準中只有分佈才是反映詞類聚合關係本質的特徵,而形態變化和語法意義都只不過是這種聚合關係的體現。雖然分佈是詞類的本質屬性,但在具體區別詞類時,形態和意義也可以作為參考。
舉例說明詞類劃分標準有哪些。第一種是“形態”標準。這種意見是說可以根據詞形變化來確定詞類。這個標準對於形態豐富的語言來說,確實簡單實用。英語名詞大多有“-tion、-ness、-ment、-ship”這樣的詞尾,形容詞大多有“-ful、-able、-al”這樣的詞尾,副詞大多有“-ly”這樣的詞尾,所以就可以根據詞形變化來區別動詞和名詞。但顯然這種標準並不適用於漢語,因為漢語幾乎任何詞類都沒有詞形變化。 第二種是“意義”標準。這種意見是說可以根據詞的意義來確定詞類。這個標準對於一般人來說確實感覺很有用。但是根據意義確定詞類又是不太可靠的。因為詞的意義有兩種,一種是語彙概念意義,一種是語法範疇意義。根據語彙意義確定詞類肯定行不通,如“突然、忽然”意思一樣,但一個是形容詞,一個是副詞。根據語法的意義建立詞類這對於大多數印歐語系語言還比較適用,但用意義標準確定漢語詞類還是有些困難。 第三種是“分佈”標準。這種觀點是說要根據詞的聚合位置來確定詞類。聚合和分佈實際是一個意思。詞類本質上就是這種聚合關係的類。不過更準確地說,確定詞類還不能只根據某一個位置。比如,對於整體的名詞來說,它能出現在許多位置上。把所有這些可能或不可能的位置加起來,就得到了漢語名詞的一組聚合位置,叫做名詞的“分佈”,名詞可根據這種分佈來確定。按照這條標準的意思,詞類就是根據一類詞的所有聚合位置的分佈來確定的。 各個詞類的分佈中既有相同的交叉位置,也有不同的對立位置,所以只要把其中最重要的分佈差異作為分類標準,那麼各種詞類還是很容易區別的。 整體上說,漢語的詞類劃分似乎只能用這種標準。 這三條標準中只有分佈才是反映詞類聚合關係本質的特徵,而形態變化和語法意義都只不過是這種聚合關係的體現。雖然分佈是詞類的本質屬性,但在具體區別詞類時,形態和意義也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