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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庭州行者

    均田制得以推行的基礎,或者說前提,是政府掌握大量土地,即土地國有而非土地私有。均田制最初是從北魏開始實行的,當時的歷史背景是:

    由於北方常年戰亂,導致了人口流離失所,同時人口也大量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北魏統治者為了快速恢復生產,所以實行了均田制。其具體措施就是,將無主荒地收歸國有,國家將這些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農民,農民定期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租金。在土地使用者死亡後,土地歸還給國家,這樣就保證了國家永遠能夠掌握土地,以便擁有充足的土地分給農民。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要在使用完後上交國家的,在均田制中,有這樣一種田地,叫做永業田,即永久歸自己使用的,北魏規定的永業田是:男子每人授予桑田20畝,限期三年內種國家規定的經濟作物如桑等,之後這個地就歸自己了。但國家為了防止土地兼併,所以嚴格控制永業田的買賣。

    唐朝時期均田制的瓦解,和永業田脫不了關係。唐朝時期規定,十八歲以上男子,每人授予田地80畝和永業田20畝,有爵位的人也按照等級授予不同面積的永業田,而且唐朝放寬了對永業田買賣的控制。可以想象,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多,國家分出去的永業田也就大量增加,而國家自己掌握的田地相對急劇減少,這就導致了國家沒有足夠的公田來維持均田制;同時,唐朝中期之後,由於藩鎮割據,唐朝的中央政府對於地方的控制能力大大減弱,所以導致兩種情況:

    第一,各地的節度使大量兼併土地;第二,民間由於唐朝政府的稅收較高,所以只能賣掉國家租借的公田,而國家中央政府的控制力減弱,所以也無力去遏制。所以,公田透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轉換為私田,而公田一旦消失,均田制便沒有了存在的基礎,自然就難以為繼。

  • 2 # 史說新傳

    均田制始於北魏時期,歷經北齊、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存在了大約三百年左右的時間。特別是唐朝前期,均田制的發展有了很大突破,作用更為重要,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推行這種土地制度,有利於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先說說這一時期均田制的優點,唐朝初期,受戰亂影響,土地面積相對較多,人口較少,為了快速發展國家經濟,壯大國家實力,唐政府就採取均田制來規劃農村土地與人口之間的關係。624年,唐高祖李淵下令繼續實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規定:每個十八歲以上的成年男子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老男殘廢授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受田人死後,永業田可以傳子孫,口分田歸還政府另行分配。此外,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員授永業田五百畝至一萬畝。立有戰功而受勳的,可以按勳級高低授永業田六十畝等等...

    這一制度其打破了秦漢時期不立田制的鬆散局面,透過人口計算與土地發展最佳化配置,藉助法制的形式,對農村各階層的生存發展給予了肯定,將小生產者的利益加入到國家對於自然經濟的規劃中去,保證了整個社會發展的穩定。

    再說為什麼會崩壞。唐朝的均田制中,國家一方面透過《田令》允許有限程度的土地買賣,以彌補國家直接配置土地方式之不足,另一方面又糾正和禁止超出有限程度的土地買賣。在七世紀的唐朝,這兩方面的職能都執行得比較好,土地買賣基本按照田令規定有序進行。但後期,唐朝的土地兼併現象日趨嚴重,成為唐朝土地生產的最大障礙。

    主要原因分為四層。

    第一,土地兼併嚴重。

    隨著工商業的發達,一大批作坊主和富商依靠雄厚的經濟實力,開始兼併土地,成為阡陌相連的大土地所有者。很多土地私有者為最大限度滿足個人利益,開始透過各種方式進行兼併,規避土地律例限制,禁令雖嚴,收效甚微。

    在八世紀上半葉,隨著均田逃戶的日益增多和財富力量的崛起,土地買賣已突破均田令的限制而向自由買賣的方向發展,唐政府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首先試圖以“括戶”等措施憑藉行政強力全面禁止土地買賣,並也曾取得暫時之效,但很快發現這一做法不可行,轉而採取表面上禁止而事實上卻放任為之的態度,使均田制下捲入市場的土地數量越來越多。這是唐政府在土地向官民富戶等少數人集中的社會現實條件下不得不做出的一種調整,這種調整又反過來促進了土地買賣和豪富兼併。

    例如,公元733年時,當時的財政政策已經無法對均田制進行限制,地主利用自己土地面積不斷兼併小面積農戶,而這些小農群體最後淪為了地主階級的苦力,分到的資源極為有限,加之當時的高稅負,很多百姓過著窮困潦倒的生活,當時的經濟已經出現嚴重萎縮,受到均田制的侷限影響十分嚴重,最終導致均田制的加速廢除。

    第二,官僚隊伍膨脹,庶族地主地位上升。

    唐代庶族地主的政治地位憑藉科舉制的發展,地位上升迅速,這些新官僚利用自己的政治勢力,不斷擴大經濟利益,也瘋狂的參加到兼併掠奪土地的行列。可見,新崛起的貴族對均田制的破壞也很嚴重。

    在唐朝的文武官員中,貞觀時期六百四十三人,到735年發展到一萬八千餘人,增加三十倍,到玄宗時期,全國各類官員達三十六萬八千餘人。這些官員有權取得永業田,再以各種名義非法佔有公田,加上皇帝的各種賜田,給均田制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賜田,危害嚴重,自唐初就尤甚,後期帝王賜田的次數和規模不斷擴大。導致均田制推行百年以後,大量可耕的官田或者荒地,被官僚隊伍以各種合法名義轉為私田,以至於政府掌握土地越來越少,均田制無法推行下去。

    還有就是人口的自然增加,國家也無法拿出更多的土地分授給農民。

    第三,寺院經濟的發達。

    唐代佛教發達,尤其是武后時期,佛寺遍地,僧尼數量達數千萬人,寺院經濟勢力非常強大。僧尼從政府手中獲取受田,還有免稅特權,加劇了僧尼對土地的貪慾。據學術界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最盛時,洛陽少林寺佔有四千餘畝,大象寺佔有田五千三百畝,成都大聖慈寺有田四十餘萬畝。這些除少數是貴族佈施和政府授田,大部分是僧尼地主採取各種手段從農民手中掠奪而來。可見,寺院勢力也是一支破壞均田制的重要力量。

    第四,賦稅苛重,農民大量逃亡,戶籍混亂。

    唐朝均田制國家的負擔主要有: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為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稱為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則每天納絹二尺,稱為庸。此外,還有雜役以及按戶等高低所徵的戶稅,按每畝交納二升的地稅,特殊情況可減免。總體來說,唐初的稅負比隋減輕了不少。但到了唐太宗後期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武后時期,為彌補邊地戰亂開支,唐政府不斷加大了對人民的盤剝,及至安史之亂。受次影響,大批農民不堪重負,傾家蕩產,無以為生,被迫逃亡,唐政府又採取攤逃方法,把稅負、徭役、兵役轉移到未逃亡的人身上,結果逃亡的人越來越多,國家控制的戶數越來越少,安史之亂後,從九百萬戶減至一百九十萬戶,戶籍嚴重失真混亂。

    至此,按期定版籍實行均田制,再也無法進行下去,直至大曆以後,延續150餘年的均田制被封建莊園經濟所完全取代。

  • 3 # 信人的奇葩世界

    中國從北魏到唐代中期實行的計口授田的制度。

    始於北魏,北齊、北周、隋、初唐時均沿此制。唐中葉后土地兼併加劇,均田制瓦解。

    “計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據所掌握的土地數量,授予每口人幾十畝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繼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後要收回。

  • 4 # 探尋歷史奧秘

    1、均田制的產生

    北魏初年,由於北方常年戰亂,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大大減少。於是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頒佈均田令。所謂均田就是指按人口分配田地,部分土地在農民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在其死後歸還官府。並且農民要向國家交一定賦稅。這樣的好處就是使無主荒地得到開墾,減少了田地糾紛。使農民不受豪強控制,成為國家編戶,增加國家賦稅。

    2、均田制在不同朝代的變化

    在北魏時,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授田(普通農民每人40畝,女20畝),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並且男子另授桑田20畝,不適宜種桑的地方授麻田十畝。桑麻田不用歸還(奴婢除外),並且可以世襲。並且地方官按品級授與公田。

    北齊時大體與北魏相同,只是北齊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授桑田或麻田20畝(對奴婢沒有限制)。北齊時常見田地買賣,均田制遭到破壞。

    到了隋朝規定“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均田制己與開始時大為不同。

    到了唐朝己明確規定,婦女、奴婢、牛不授田。但商戶、官員、道士、和尚都授少許田。並且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

    3均田制的消失

    唐朝中業,社會生產力提高,商品經濟發展,土地兼併空前盛行,國家所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出現無田可授的局面。唐又對以授田時農民加與沉重賦稅,農民不堪忍受,有的逃亡,有釙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在宰相揚炎建議下頒佈兩稅法,均田制消失。

  • 5 # 雲翛逸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頒佈的,是北魏至唐前期重要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法規。

    均田制的內容其實就是,土地為國有制,國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卻並不屬於均田範圍。

    01、均田制的產生

    自魏晉以來,戰亂頻繁。一方面,人口大量死亡,出現了大量空荒地;另一方面,中原豪強聚族自保,人口大量依附(或被控制)到了他們手裡。均田制其實就是,朝廷所設計的一套從豪強地主手裡搶奪百姓、搶奪賦稅的變法方案。

    但這套方案有助於防止土地和農民流入私人手中,同時也有助於中央政府財政基礎的穩定,因此從北魏到唐前期都一直沿用。

    02、唐朝期間對均田制的改革

    到了唐高宗,下令繼續推行均田制,另制定了租庸調製。但這時候的均田制又做了一些變革。

    在授田物件中,增加了雜戶、管戶和工商業者,同時,取消對奴婢、部曲的授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地主乘機佔有大量土地的機會。這樣,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過去仍然存在的不合理的土地佔有情況,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租庸調製,以向農民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此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調製一定要有均田制的配合,否則,租庸調實行不了。

    另外,均田制也是府兵制度的基礎。府兵制,簡單地說就是: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將帥不能長期控制士兵,被選中計程車兵可以免交租庸調,且可以分到足夠的永業田和口分田,保家人生活無憂,因此府兵制的實行有利於中央集權和封建統治的穩定。

    03、均田制的落幕

    到了唐中葉以後,由於人口不斷增加,土地兼併日益嚴重,且朝廷對官僚無限制地賜田等原因,均田制逐漸被破壞。這種情況下,府兵們的授田額就要減少,經濟狀況大不如前,自然也就沒有人再願意當府兵了。沒辦法,朝廷只能開始招募職業士兵。

    職業士兵不同於府兵,屬於終生制,並長期受將帥控制。長此以往,那些地方將帥們就開始收買和籠絡這些職業士兵,他們之間就形成一種特殊的盤根錯節、密不可分的關係,兵權從此就大部分落入這些將帥們的手中。

    唐朝中葉“安史之亂”的爆發,雖說是將領們利用了百姓對朝廷的反抗情緒,以及民族階級矛盾等因素,但將帥手中兵權太重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場戰亂成了唐朝由盛轉衰的轉折點。

    可以看出土地兼併日益嚴重,且朝廷對官僚無限制地賜田等原因,均田制逐漸被破壞後,“安史之亂”又助推了均田制被又一次大破壞,朝廷負擔遽增。到了唐德宗年間,就改為實行宰相楊炎提出的兩稅法,以徵收銀錢為主。從此,均田制宣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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