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法條原文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於約定解除合同的規定。
合同解除的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是要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它與合同無效、撤銷、履行、撤回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合同消滅的體系。
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其一,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其二,從發生的角度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當事人約定的,如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將來買方轉產時產生解除權。其三,從效力來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性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解除與附解除條件也存在著不同。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有所謂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消滅。就此看來,與解除類似。但兩者存在著如下差異:第一,解除條件原則上可以附加於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並不限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只適用於合同領域。第二,民事法律行為中附解除條件,目的是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為此當事人以意思表示對民事法律行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並且往往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主要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第三,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且自動的消滅,無須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要有解除行為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第四,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則既有向將來發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當初的。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準備生產時裝,但由於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樹,於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2.約定解除權
2、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定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約定解除的意義在於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將合同條款規定得更加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立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祖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祖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協商解決和約定解除權,雖然都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1)協商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2)協商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係,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透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於消滅。(3)協商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而約定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使其有可能透過行使解除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約定解除權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第九十三條
法條原文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關於約定解除合同的規定。
合同解除的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是要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它與合同無效、撤銷、履行、撤回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合同消滅的體系。
解除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其一,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其二,從發生的角度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當事人約定的,如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將來買方轉產時產生解除權。其三,從效力來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性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解除與附解除條件也存在著不同。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有所謂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消滅。就此看來,與解除類似。但兩者存在著如下差異:第一,解除條件原則上可以附加於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並不限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只適用於合同領域。第二,民事法律行為中附解除條件,目的是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為此當事人以意思表示對民事法律行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並且往往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主要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第三,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且自動的消滅,無須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要有解除行為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第四,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則既有向將來發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當初的。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準備生產時裝,但由於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樹,於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2.約定解除權
2、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定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約定解除的意義在於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將合同條款規定得更加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立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祖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祖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協商解決和約定解除權,雖然都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1)協商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2)協商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係,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透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於消滅。(3)協商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而約定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使其有可能透過行使解除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約定解除權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