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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外飛仙77

    透過蘇伊士運河,要提前和埃及的運河管理處報備,然後繳納透過費用,之後等待運河管理處的統籌安排,然後按照指令穿過運河

  • 2 # 浩95913337

    目前,蘇伊士運河由“蘇伊士運河管理局”(Suez Canal Authority,SCA)負責該運河的作業、管理、經營、暢通、維護和現代化。

    船舶透過蘇伊士運河必須遵照SCA制訂的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以下簡稱“航行規則”),由於運河擴建,曾多次修訂該規則,現行的航行規則可從http://www.suezcanal.gov.eg/NR.aspx 查詢,其中引用了SCA頒佈的通函(Circular)。

    以下以2015年8月31日SCA的航行規則為依據作簡要介紹。

    航行規則按照篇(Part)、章(Chapter)、節(Section)、條(Article)的形式編排,由於其“條”為連續編號,因此只需採用“篇”和“條”,即可清晰表達該條在航行規則中的位置。

    該航行規則整個內容包括5篇:

    第Ⅰ篇 航行(Navigation);

    第Ⅱ篇 運河湖泊(特徵)【Canal Lakes(Characteristics)】;

    第Ⅲ篇 通訊-訊號(Communications – Signals);

    第Ⅳ篇 噸位和收費(Tonnage And Dues);

    第Ⅴ篇 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Vessel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

    與船舶設計關係最密切的為第Ⅰ篇,其內容包括總則和其後的5章:

    ——總則(Generalities),其包括第1-7條。

    ——第Ⅰ章 蘇伊士運河航行特點(Suez Canal Navigation Features)闡述塞得港與蘇伊士港的錨地和港灣設施以及對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項。其包括第Ⅰ節“進口航道”(第8-10條)和第Ⅱ節“引水”(第11條)。

    ——第Ⅱ章 到達和通航的準備(Arrival and Preparation for Transit )涉及過運河前應辦理的手續及提交的各種檔案;港內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透過運河時船舶應安裝的各種裝置和佈置等。其包括第Ⅰ節“船舶到達前”(第12-17條)、第Ⅱ節“過運河準備”(第18-46條)、第Ⅲ節“禁止進入運河”(第47條)和第Ⅳ節“進入運河”(第48條)。其中與船舶設計關係最密切的為第19-44條。例如第19條“繫泊索”、第20條“繫泊艇”、第22條“指示器”、第23條“首錨”、第24條“舷梯和引水員軟梯”、第28條“探照燈”、第29條“高架燈(甲板燈)”、第30條“翼橋探照燈”、第31條“煙囪”、第32條“駕駛室與機艙的通訊”、第33條“疏水泵系佈置”、第34條“水密艙壁和門”、第35條“吃水標誌”、第36條“氣笛和/或號笛”、第37條“船上消防裝置”、第38條“舷門”、第42條“起居艙室”、第44條“救生裝置”等。

    ——第Ⅲ章 護航船隊系統—最大尺度、拖帶與護航(Convoy System - Maximum Dimensions Towage and Escorting)規定護航船隊系統,進入運河的船舶最大尺度,以及拖帶和護航。其包括第Ⅰ節“護航船隊系統”(第49-51條)、第Ⅱ節“最大尺度”(第52-54條)和第Ⅲ節“拖帶和護航”(第55-58條)。其中與船舶設計建造的關係最密切的為第52-54條。

    ——第Ⅳ章 意外事故和安全,預防失火和汙染(Accidents and Safety Precautions Against Fire and Pollution)規定在運河中發生意外事故和漏洩的注意事項和處理辦法,特別是預防失火和汙染。其包括第59-64條。

    ——第Ⅴ章 禁律、缺陷和收費(Prohibitions, Defects and Charges )規定錨、側向推進器、自動駕駛儀和氣笛或號笛的使用;船舶在運河中航行的各種禁止事項以及違反禁律的處罰。

    其包括第65-78條。

    SCA的航行規則,對過運河船舶提出嚴格要求,尤其對船舶尺度與船上裝置的配置有其特殊的限制和要求,因此在船舶設計之初,即需考慮妥當。

    船舶尺度限制

    航行規則第Ⅰ篇第52條“准許透過運河的船舶的尺度”(Dimensions of Vessels Authorized to Transit)標明瞭對船舶尺度的限制。

    —最大船長(Maximum Length):無限制

    —最大船寬(Maximum Beam):77.50 m(254 ft 3 in)。

    船寬超過64.01 m(210 ft),但小於77.50 m的船舶,允許在平靜的氣象條件,即橫風不超過10 kn的條件下透過該運河;在有特殊要求時,船寬超過77.50 m的船舶也可允許透過該運河。

    【與約10年前的航行規則(最大船寬:74.68m)相比,最大船寬增加了2.82 m(9 ft 3 in)】。

    ——最大淨空高度(Maximum Air Draft):68 m(從水線至船舶最高點的允許最大高度)。

    ——最大吃水(Maximum Draught):儘管擴建後的蘇伊士運河新航道將逐步使蘇伊士運河全程允許吃水達到20.12 m(66 ft),但在現行航行規則中,最大吃水與船寬、船速及透過運河是南航還是北航有關,可查表。

    在此表中所列過載南航和北航船舶透過運河時的最大吃水為18.90 m(62 ft),而此時相應的船寬為49.98 m(164.00 ft)。船寬愈大,吃水愈小。

    當船寬54.86 m(180 ft)時,最大吃水為17.22 m(56ft 6 in)的船舶可南航和北航透過蘇伊士運河。

    【與約10年前的航行規則相比,最大吃水增加了1 m左右(約4 ft)】。

    探照燈

    在透過運河前,船舶應配備一臺符合下列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探照燈(投光燈)。

    (1)其應設置於船首的船舶中心線處,且清晰地照亮運河;

    (2)其技術要求如下:

    A 單光束照射的最小照亮距離為前方1800 m(在大氣傳遞係數T=0.85時,照度為1 lx(勒克斯)左右)。

    B 燈的功率所提供的單光束的發光強度必須不小於3×106 IC(三百萬燭光),其相當於下列功率的高效白熾燈:

    ——對30000蘇伊士運河總噸位及以下的船舶為2000 W;

    ——對30000蘇伊士運河總噸位以上的船舶為3000 W。

    ——或為符合(2)中技術要求的任何型別的燈,且其應為防爆型。

    C 燈筒和支架應由高耐腐蝕材料製成,且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工作。

    D 前面玻璃必須為硬化型,並能經受驟冷。

    E 反射器必須為兩半的,經精密研磨的高質量的玻璃鏡(precise ground glass mirror of highest quality),或者為至少具有95%的玻璃鏡反射能力的拋光鋁片(polished aluminum)。

    F 兩片反射器可以合在一起(零位)形成單一反射光束(a single reflector light beam),也可分成水平開角至少各為5度的兩個獨立光束(two separate light beams each of 5 degree at least on the horizontal level),其間的黑暗扇區(dark sector)可在0至10度之間進行調節。

    G 探照燈鼓狀燈體必須為水密型(測試壓力0.25 kg/㎡),且電氣系統(開關、插頭、插座和電纜)必須為一級船用型產品,具有IP55防護等級。

    H 對於在危險區域內具有電氣裝置之船舶的(符合入級規範要求的)氣密型探照燈,除了安全通風之外,還應在燈體上設有透氣孔,其可在鼓狀燈體上裝設軟管,以便於燈內熱空氣排出。

    在載運石油產品、液化天然氣或易燃物質的船上或未經除氣的船上,熱空氣必須從無可燃氣體的部位排出。

    I 探照燈必須設有兩個燈座,以便使燈泡準確地轉到反射器的焦點上(to let the lamp exactly in the focus of the reflector),其電流必須自動接通。

    J 探照燈必須具有一“型式試驗”證書。此型式試驗必須包括滿足上述技術要求的照明試驗,此證書應由船級社(例如英國勞氏船級社等)頒發。證書的原本應提交給蘇伊士運河辦事處(Suez Canal Officials),經蘇伊士運河管理局檢驗師(SCA Inspector)測試後,此探照燈才可被接受。

    (3)在以上(2)H所述的所有船舶上,探照燈的電纜敷設和通向它的所有電氣連線,均必須為永久性固定、絕緣和氣密的。

    在靠近探照燈的電纜終端,應設定一固定和氣密的防爆型插座(a fixed and gastight nonexplosive type socket)。

    (4)在電力推進或具有電氣驅動裝置(如操舵裝置、絞車等)的船上,發電機的數量以及其單臺的輸出功率必須足以確保,一旦這些發電機中一臺發電機停止執行時,仍能保持探照燈的不間斷工作(uninterrupted functioning of the searchlight in the event of stoppage of one of the generators)。此規定對所有船舶均無例外,除非在船上有一專供探照燈使用的獨立的發電機和電路。

    (5)可攜式探照燈可從運河系泊和燈具公司(Canal Mooring and lights Company)就地租用(探照燈重量約為22 kg)。

    (6)自設探照燈的船舶,在透過運河時,應由2名岸上電工操作探照燈。

    (7)具有特殊情況的船舶

    ——液化石油氣船和液化天然氣船必須毫無例外地自設探照燈。

    ——直接由海上進入運河的船舶(Vessels entering the Canal, direct from sea)也必須自設探照燈。

    ——150蘇伊士運河總噸位及以下的遊艇和拖船(Yachts and tugs),在至少裝設2個探照燈,且每個功率不小於1000 W,在沒有岸上電工登船的情況下,可自設探照燈透過運河(can transit with their own projectors)。

    (8)如果電氣連線和/或探照燈不符合要求(electrical connections and/or searchlight are not in conformity),則船舶只能在白天透過運河,且因此導致時間延誤。第3次及以後每次透過運河的船舶,如果探照燈和/或電氣連線不符合要求,將額外付費(4300美元)。

    高架燈(甲板燈)

    高架燈(Overhead lights)應照亮四周所有方向,其照明區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離為200 m(約650 ft)。

    燈的型別應為防爆型(Kind of lamps to be the nonexplosive type)。

    翼橋探照燈

    在橋樓兩側必須安裝翼橋探照燈(Bridge wing projectors),以便在透過運河和繫泊作業時清晰地顯示出運河的堤岸,其必須具備下列特性:

    (1)燈的功率必須滿足在大氣傳遞係數T=0.74時,在最小距離為200 m處,照度為4 lx左右。

    (2)燈的型別應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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