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國營苗圃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發文日期】1981.03.14
【發文部門】林業部、財政部
【分類】其他
【正文】國營苗圃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1981年3月14日林業部,財政部發布)
為加強和改善國營苗圃 (以下簡稱前圃)的經營管理,提高苗圃生產水平,堅持正
確的辦圃方向,按照自然規律、經濟規律辦好苗圃,充分發揮其示範、骨幹作用.以
適應林業發展和林業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方針、任務
第一條 苗圃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為發展林業提供優良苗木的基地。是生產
性質的事業單位,在單位內部, 要按照企業化管理, 實行經濟核算。
第二條 苗圃應當發揚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精神, 貫徹執行 "以育苗為主,
開展多種經營" 的方針。
第三條 苗圃的主要任務是: 繁殖、推廣優良樹種,培育當地造林、綠化需要的
優質壯苗;開展科學實驗, 實行科學育苗, 提高育苗技術水平, 示範、 指導社
隊育苗; 利用苗圃條件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苗圃的長遠規劃、生產計劃、財務管理、勞力調配、物資供應、產品分配
以及人事關係,按其隸屬關係,分別由各級林業行政部門領導和管理,並接受上級
林業部門的指導和檢查。任何單位不得向苗圃平調勞務、 資金、 產品。 苗圃的
土地不得侵佔, 國家建設必須佔用苗圃土地時, 要與林業主管部門協商,報省、
市、 區林業行政部門批准,所佔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損失, 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苗圃搬遷、改建、合併、撤銷和改變經營方向、領導關係,都必須報請原批建單位
審批,不得任意改動。新建苗圃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報省、市、區林業行
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苗圃必須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苗圃的規模和任務,本著精
簡原則核定編制。選拔能執行黨的路線、政策,年富力強,懂業務的人員擔任主任,
並配備好技術、 財會幹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備, 生產忙季可
僱請臨時工。
苗圃的人員配備必須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編制以內, 不得超編。
第六條 苗圃可實行主任負責制。一般實行兩級管理, 圃下設作業隊 (組)。要貫
重大問題, 並對圃務工作提出批評、 建議。
第七條 苗圃必須建立以生產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 明確主任、 技
術、財會人員和隊(組)長的職責,使全圃的生產建設,能夠有秩序、按計劃地進行,
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 生產上、技術上無人負責現象。
第八條 苗圃要結合經濟工作做好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學習制度,組
織好職工的政治、業務學習, 不斷提高職工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
苗圃要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定期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推動後進, 充分調動
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第九條 苗圃在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保證完成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計劃的
前提下,有以下經營管理自主權:
1. 有權因地制宜地決定生產技術措施和經營管理方法;
2. 有權根據社會需要, 利用多餘的土地、裝置、勞力及其他自然資源, 多培育
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種經營;
3. 有權支配經財政部門核定的單位結餘留用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興辦集體福利
事業,並按上級有關規定對職工獎勵的具體辦法;
4.在批准的勞動指標內,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選招臨時工,合同工和組織戶口在城
鎮和在苗圃的職工家屬,參加集體生產勞動。臨時工,合同工要簽訂合同,期滿辭
退;
5.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向苗圃調入人員,安置老,
弱,病,殘及退職退休職工;
6.有權拒絕任何不合理的社會經濟負擔和調出裝置、 物資、 資金等。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苗圃的一切生產活動都要納入計劃,透過計劃組織生產。 由主管部門根
據造林綠化的需要、苗圃的生產能力和財力的可能下達育苗年度計劃指標。苗圃根
據計劃指標編制年度生產計劃並根據生產計劃編制相應的財務、 勞力、物資計劃,
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以保證苗圃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一條 苗圃的各項計劃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和落實到隊 (組)。 各隊 (組)根
據所承擔的任務,制定季度、月份和階段作業計劃。苗圃要做好勞力、物資、機具、
畜力等方面的生產排程。
第十二條 苗圃要做好原始資料登記和各項統計工作, 為搞好菌圃的計劃管理、
定額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並按上級規定, 及時上報統計報表和工作總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苗圃的一切財務活動,都必須本著勤儉辦圃精神, 充分挖掘生產潛力,
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 降低成本,積極做到收支平衡,爭取自給有餘。
同時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嚴禁請客、 送禮, 糾正不正之風。
財會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做好本職工作,制止一
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苗圃要於年初編報財務預算,年終編報決算。 苗木生產、多種經營分
別進行成本核算,不屬成本範圍內的開支, 不得計人生產成本。
第十五條 苗圃可採取"財務包乾"的辦法,按其隸屬關係,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
算管理。 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苗圃的編制、生產任務和產品
銷售情況核定苗圃機構經費和生產收支,一年一定, 或一定幾年不變。在一定時
期內對經費不能自給的苗圃實行定額補貼;對收支平衡和略有盈餘的苗圃, 實行
以收抵支;對盈餘較多的苗圃, 實行定額上繳。 確定以後, 超支減收不
補, 增收、 節支的結餘留用。
苗圃的生產週轉金, 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正常需要核定,由地方
在林業事業費中安排。週轉金不經批准, 不得沖銷。
前圃的基本建設和大型裝置、 機具的購置, 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
列入林業基本建設計劃內, 給予安排, 下達到圃。
費和生產週轉金, 應專款專用, 不許互相挪用。 苗圃的包乾結餘、 留用的
盈餘要堅持大部分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部分用於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職
工。
第十七條 苗圃的固定資產、 生產資料、 產品等均匝建帳登記,做到帳物相符。
建立物資出入庫和保管制度, 加強物資管理。
第五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苗圃必須加強勞動管理,改善勞動組織,合理安排勞動力, 不斷提高
勞動生產率。
苗圃要根據有利生產和管理的原則, 把固定工人、合同工按勞力強弱、 技術高低
合理搭配,組成若干作業隊 (組)。 嚴格控制非生產用工。
第十九條 苗圃應當建立和健全生產責任制,圃對作業隊 (組) 實行 "定、 包、
獎" 的辦法, 隊(組)也可以定、包到人。對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節約開
支、 降低成本的集體和個人, 給予獎勵。 對完不成任務,財務超支或給生產造
成損失的,不得獎勵,情節嚴重的給子懲處。
凡能實行定額的工種、工序,都應制定勞動定額,不僅要有數量指標,還要有質量
要求。勞動定額既要保持相對穩定, 又要根據生產條件的改善進行修訂,以保持
其先進合理。
第二十條 苗圃要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和考勤制度。月出勤一般不得少於25天半,生
產大忙季節,可以加班加點實行輪休、 串休。對婦女勞動力在安排生產時,要照
顧其生理特點。
第二十一條 苗圃要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安全操
作規程, 防止工傷事故。職工的勞保待遇, 由省、 市、 區主管部門商請勞動部
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二條 苗圃要搞好圃地基本建設和區劃,改善生產條件。 提高育苗技術, 實
行科學育苗。苗圃必須加強技術管理。要充分發揮技術人員的作用,使之有職有權,
並根據上級林業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程 (細則)結合本圃實際情況,制定分樹種的育
苗技術操作方法。在生產中如有違反技術規定或技術管理不當的, 技術人員有權
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三條 苗圃要建立技術考核制度,並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設立科技小
組,開展科學實驗活動,積極引進和推廣新技術。
為了更好地發揮苗圃的示範作用,有條件的苗圃可選擇優良樹種、 品種, 營造一
定面積的種子園、速生豐產林或對比試驗林。
第二十四條 苗圃應加強技術資料管理工作,建互技術檔案,及時做好苗木生長和
田間管理的觀測記載, 積累資料, 摸索規律, 指導生產。
第七章 機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苗圃要加強機務管理,建立和健全機務操作、保養維修和安全生產等
方面的制度,制定合理的機具作業定額, 實行班 (車)核算。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機具手,儘可能長期固定,專責使用,把機具管好、用好、
修好,努力提高機具完好率、 出勤率、 利用率, 充分發揮機具效能。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二十七條 苗圃必須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反對分
配上的平均主義傾向。 固定工人可採取月薪日計, 固定工資加獎勵的辦法。根據
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也可實行計件工資辦法。臨時工實行日薪或計件工資制。
第二十八條 苗圃要關心職工福利,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根據可能有步驟地改善
職工文化、物質生活條件。積極辦好職工食堂。適當劃出集體菜地和其他必要的福
利設施。開展文體活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苗圃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妥善安排。職工退
職、退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產品處理
第三十條 苗圃按主管部門下達任務生產的苗木, 由主管部門包銷並按規定的價
格統籌調配。在保證完成上級調配計劃的前提下, 苗圃亦可與需苗單位直接訂立
供銷合同, 實行產銷見面, 以銷定產。供需雙方如有一方不執行合同, 要負經
濟責任。
苗木不得無償呼叫。如經上級批准,無償或減價調給造林單位時,應按淮批准誰出
錢的原則辦理。苗圃自行安排生產的苗木, 可自產自銷, 茵價由供需雙方議定。
出圃的苗木,要經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不合規格和有病蟲害的苗木, 不準出
圃。
第三十一條 苗圃多種經營生產的產品可自產自銷。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各省、市、 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補
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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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國營苗圃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發文日期】1981.03.14
【發文部門】林業部、財政部
【分類】其他
【正文】國營苗圃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1981年3月14日林業部,財政部發布)
為加強和改善國營苗圃 (以下簡稱前圃)的經營管理,提高苗圃生產水平,堅持正
確的辦圃方向,按照自然規律、經濟規律辦好苗圃,充分發揮其示範、骨幹作用.以
適應林業發展和林業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方針、任務
第一條 苗圃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為發展林業提供優良苗木的基地。是生產
性質的事業單位,在單位內部, 要按照企業化管理, 實行經濟核算。
第二條 苗圃應當發揚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精神, 貫徹執行 "以育苗為主,
開展多種經營" 的方針。
第三條 苗圃的主要任務是: 繁殖、推廣優良樹種,培育當地造林、綠化需要的
優質壯苗;開展科學實驗, 實行科學育苗, 提高育苗技術水平, 示範、 指導社
隊育苗; 利用苗圃條件積極開展多種經營。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苗圃的長遠規劃、生產計劃、財務管理、勞力調配、物資供應、產品分配
以及人事關係,按其隸屬關係,分別由各級林業行政部門領導和管理,並接受上級
林業部門的指導和檢查。任何單位不得向苗圃平調勞務、 資金、 產品。 苗圃的
土地不得侵佔, 國家建設必須佔用苗圃土地時, 要與林業主管部門協商,報省、
市、 區林業行政部門批准,所佔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損失, 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苗圃搬遷、改建、合併、撤銷和改變經營方向、領導關係,都必須報請原批建單位
審批,不得任意改動。新建苗圃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報省、市、區林業行
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苗圃必須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苗圃的規模和任務,本著精
簡原則核定編制。選拔能執行黨的路線、政策,年富力強,懂業務的人員擔任主任,
並配備好技術、 財會幹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備, 生產忙季可
僱請臨時工。
苗圃的人員配備必須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編制以內, 不得超編。
第六條 苗圃可實行主任負責制。一般實行兩級管理, 圃下設作業隊 (組)。要貫
重大問題, 並對圃務工作提出批評、 建議。
第七條 苗圃必須建立以生產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 明確主任、 技
術、財會人員和隊(組)長的職責,使全圃的生產建設,能夠有秩序、按計劃地進行,
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 生產上、技術上無人負責現象。
第八條 苗圃要結合經濟工作做好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學習制度,組
織好職工的政治、業務學習, 不斷提高職工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
苗圃要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定期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推動後進, 充分調動
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第九條 苗圃在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保證完成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計劃的
前提下,有以下經營管理自主權:
1. 有權因地制宜地決定生產技術措施和經營管理方法;
2. 有權根據社會需要, 利用多餘的土地、裝置、勞力及其他自然資源, 多培育
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種經營;
3. 有權支配經財政部門核定的單位結餘留用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興辦集體福利
事業,並按上級有關規定對職工獎勵的具體辦法;
4.在批准的勞動指標內,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選招臨時工,合同工和組織戶口在城
鎮和在苗圃的職工家屬,參加集體生產勞動。臨時工,合同工要簽訂合同,期滿辭
退;
5.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向苗圃調入人員,安置老,
弱,病,殘及退職退休職工;
6.有權拒絕任何不合理的社會經濟負擔和調出裝置、 物資、 資金等。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苗圃的一切生產活動都要納入計劃,透過計劃組織生產。 由主管部門根
據造林綠化的需要、苗圃的生產能力和財力的可能下達育苗年度計劃指標。苗圃根
據計劃指標編制年度生產計劃並根據生產計劃編制相應的財務、 勞力、物資計劃,
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以保證苗圃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一條 苗圃的各項計劃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和落實到隊 (組)。 各隊 (組)根
據所承擔的任務,制定季度、月份和階段作業計劃。苗圃要做好勞力、物資、機具、
畜力等方面的生產排程。
第十二條 苗圃要做好原始資料登記和各項統計工作, 為搞好菌圃的計劃管理、
定額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並按上級規定, 及時上報統計報表和工作總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苗圃的一切財務活動,都必須本著勤儉辦圃精神, 充分挖掘生產潛力,
努力增加生產,厲行節約, 降低成本,積極做到收支平衡,爭取自給有餘。
同時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嚴禁請客、 送禮, 糾正不正之風。
財會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做好本職工作,制止一
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 苗圃要於年初編報財務預算,年終編報決算。 苗木生產、多種經營分
別進行成本核算,不屬成本範圍內的開支, 不得計人生產成本。
第十五條 苗圃可採取"財務包乾"的辦法,按其隸屬關係,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
算管理。 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苗圃的編制、生產任務和產品
銷售情況核定苗圃機構經費和生產收支,一年一定, 或一定幾年不變。在一定時
期內對經費不能自給的苗圃實行定額補貼;對收支平衡和略有盈餘的苗圃, 實行
以收抵支;對盈餘較多的苗圃, 實行定額上繳。 確定以後, 超支減收不
補, 增收、 節支的結餘留用。
苗圃的生產週轉金, 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正常需要核定,由地方
在林業事業費中安排。週轉金不經批准, 不得沖銷。
前圃的基本建設和大型裝置、 機具的購置, 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
列入林業基本建設計劃內, 給予安排, 下達到圃。
費和生產週轉金, 應專款專用, 不許互相挪用。 苗圃的包乾結餘、 留用的
盈餘要堅持大部分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部分用於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職
工。
第十七條 苗圃的固定資產、 生產資料、 產品等均匝建帳登記,做到帳物相符。
建立物資出入庫和保管制度, 加強物資管理。
第五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苗圃必須加強勞動管理,改善勞動組織,合理安排勞動力, 不斷提高
勞動生產率。
苗圃要根據有利生產和管理的原則, 把固定工人、合同工按勞力強弱、 技術高低
合理搭配,組成若干作業隊 (組)。 嚴格控制非生產用工。
第十九條 苗圃應當建立和健全生產責任制,圃對作業隊 (組) 實行 "定、 包、
獎" 的辦法, 隊(組)也可以定、包到人。對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節約開
支、 降低成本的集體和個人, 給予獎勵。 對完不成任務,財務超支或給生產造
成損失的,不得獎勵,情節嚴重的給子懲處。
凡能實行定額的工種、工序,都應制定勞動定額,不僅要有數量指標,還要有質量
要求。勞動定額既要保持相對穩定, 又要根據生產條件的改善進行修訂,以保持
其先進合理。
第二十條 苗圃要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和考勤制度。月出勤一般不得少於25天半,生
產大忙季節,可以加班加點實行輪休、 串休。對婦女勞動力在安排生產時,要照
顧其生理特點。
第二十一條 苗圃要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安全操
作規程, 防止工傷事故。職工的勞保待遇, 由省、 市、 區主管部門商請勞動部
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二條 苗圃要搞好圃地基本建設和區劃,改善生產條件。 提高育苗技術, 實
行科學育苗。苗圃必須加強技術管理。要充分發揮技術人員的作用,使之有職有權,
並根據上級林業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程 (細則)結合本圃實際情況,制定分樹種的育
苗技術操作方法。在生產中如有違反技術規定或技術管理不當的, 技術人員有權
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三條 苗圃要建立技術考核制度,並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設立科技小
組,開展科學實驗活動,積極引進和推廣新技術。
為了更好地發揮苗圃的示範作用,有條件的苗圃可選擇優良樹種、 品種, 營造一
定面積的種子園、速生豐產林或對比試驗林。
第二十四條 苗圃應加強技術資料管理工作,建互技術檔案,及時做好苗木生長和
田間管理的觀測記載, 積累資料, 摸索規律, 指導生產。
第七章 機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苗圃要加強機務管理,建立和健全機務操作、保養維修和安全生產等
方面的制度,制定合理的機具作業定額, 實行班 (車)核算。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機具手,儘可能長期固定,專責使用,把機具管好、用好、
修好,努力提高機具完好率、 出勤率、 利用率, 充分發揮機具效能。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二十七條 苗圃必須堅持"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反對分
配上的平均主義傾向。 固定工人可採取月薪日計, 固定工資加獎勵的辦法。根據
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也可實行計件工資辦法。臨時工實行日薪或計件工資制。
第二十八條 苗圃要關心職工福利,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根據可能有步驟地改善
職工文化、物質生活條件。積極辦好職工食堂。適當劃出集體菜地和其他必要的福
利設施。開展文體活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對苗圃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妥善安排。職工退
職、退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產品處理
第三十條 苗圃按主管部門下達任務生產的苗木, 由主管部門包銷並按規定的價
格統籌調配。在保證完成上級調配計劃的前提下, 苗圃亦可與需苗單位直接訂立
供銷合同, 實行產銷見面, 以銷定產。供需雙方如有一方不執行合同, 要負經
濟責任。
苗木不得無償呼叫。如經上級批准,無償或減價調給造林單位時,應按淮批准誰出
錢的原則辦理。苗圃自行安排生產的苗木, 可自產自銷, 茵價由供需雙方議定。
出圃的苗木,要經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不合規格和有病蟲害的苗木, 不準出
圃。
第三十一條 苗圃多種經營生產的產品可自產自銷。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各省、市、 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補
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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