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史努比行走歷史

    古代告狀是否被打其實是分型別的。

    一種是走正常官府規定的程式告狀,這樣是不會被打一頓的。

    另一種是走非正常程式(擊鼓鳴冤),告狀,這樣是會被打一頓的。

    其一:要說原因,我們得先了解下,擊鼓鳴冤的由來:

    相傳漢高祖劉邦的侄子在街上調戲女子,被一大漢相護,便命侍從殺了大漢,不想大漢巧妙躲過,侍從一劍誤刺了皇侄,當場就死了,侍從害怕,便合夥誣陷是大漢殺了皇侄,劉邦便下令抓了大漢。

    女子聽聞便帶著鑼鼓前往皇城外,敲鑼打鼓喊冤,劉邦聽到後召進來,聽了事情的過程,嚴查了此事,還了大漢清白。劉邦覺得敲鑼打鼓這個方法讓老百姓申冤很不錯,於是就下令各級官府門口放鑼鼓,有人擊打,必須立刻當下手中事物,前去審理。

    其二:

    想來,這確實是個便民的好事,只是為什麼後來演變成告狀的人都要被打呢?

    因為在這之後,有很多人,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甚至莫須有的事就去敲鑼打鼓,官員無奈每次聽到鼓聲就得立刻前去,這樣一來大大影響了平日的其他工作。

    於是後來漸漸演變成“非涉及國家大事、大惡大怨的不得敲鑼,否則重刑之”,與此同時為了讓告狀人不胡編亂造,只要來告狀的都得先打個幾十大板來警示其他人,要告狀可以但是一定要真實的抱著喊冤的決心而來。這個辦法雖然不人道,但是確實很大程度上杜絕了一些無厘頭的告狀,提高了官府的工作效率。

    以上是筆者的粗淺看法

  • 2 # 彰德隱士

    一是怕浪費公共資源。古代官府不像現在政府機構有充足的工作人員,一個縣太爺身邊就大約十幾個人,還全面管理著全縣的其它事務。二是先打一頓被打後就不敢再說瞎話了,這叫下馬威。

  • 3 # 江雨燕

    這種明明是去伸冤或揭發貪官的人反而先被官府打一頓的人,一般都是沒有遵照官方程式,像越級上訪、小事大告,在官方看來不符合禮制或告狀制度的都先要打一頓,以示懲戒,接著才會審理案件。

    在官方的訴訟制度中並沒有鳴冤鼓一說,一般我們在影視劇中看到的放置在衙門外面的那面大鼓叫做“堂鼓”,它的作用有兩個:

    (1)召集小吏,表明身份的作用

    召集衙門內的官差小吏,畢竟每個人官差都有自己的事情要負責,古代又沒有手機和喇叭,大家讀分散在各處,所以敲擊堂鼓就表明縣太爺有事情要宣佈,大家都趕快集合;

    另一方面,敲擊堂鼓又表明縣太爺回衙了,畢竟縣太爺也有很多公務要忙,不可能每天都坐在衙門裡給老百姓打官司,所以當堂鼓響的時候,老百姓需要告狀打官司的就可以去衙門了。

    譬如在《儒林外史》中就描寫了嚴監生的老婆趙氏去告嚴貢生的場景,“次日,一乘轎子,抬到縣衙門口,正值湯知縣坐早堂,就喊了冤,知縣叫遞進詞來,隨即批出‘仰族親處覆’”,可見縣令什麼時候坐堂是有時間規定的,老百姓只要在縣令坐堂的時候去伸冤就可以了。

    而且有些訴狀縣令還不一定會受理,由於古代是個宗法社會,一個人的背後往往還有一個很大的族群,所以像家族利益糾紛縣令有時也會讓其族人自行判斷,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2)敲擊堂鼓須要在緊急情況下

    受到影視劇的誤導,讓很多人誤以為老百姓只要一有訴狀,就會跑到衙門去敲堂鼓,但這個堂鼓不是隨便敲的,告狀的老百姓除非有十分緊急的事情才能去敲,譬如在清代就明確規定“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可擊鼓,上訴程式從基層到各衙門仍不得申冤者,方許擂鼓”。

    所以,當老百姓擂鼓的時候說明案情萬分緊急或者重大,這時候縣官即使不坐堂,也得放下手中的事務出來接待訴訟人,但如果訴訟人因為誰家偷了自己的雞,誰家佔了他家的地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縣令不僅不會受理,還會把他拖下去打一頓。

    因此這個主要是為了避免老百姓亂敲鼓,由於古代的行政制度較為簡單,像縣令不僅要抓經濟、還要抓安全、又要抓生產,基本上大事小事他都要管,所以設定這個鼓也算方便老百姓。譬如《儒林外史》中又有描寫說“正要退堂,見兩個人進來喊冤,知縣叫帶上來問”。

    可見,縣官有專門的時間坐堂審理案件,訴狀人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去伸冤訴狀就可以,沒有必要去敲鼓,而且訴狀人還得寫“狀子”,也就是我們今天說的“起訴書”,如果縣令一看狀子上寫的都是小事,縣令可能口頭吩咐幾句,或者在狀子上寫下自己的意見,壓根不會出來受理案件。

    大家可以從下面這段出自《儒林外史》的描寫中就可以看出來:

    登聞鼓和誹謗之木

    說起這個鼓其實出現的還挺早,在堯舜禹時代就已經出現,譬如在《淮南子·主術訓》中就有描述說“故堯置敢諫之鼓,舜立誹謗之木”。

    也就是說在堯時代就已經設定了鼓讓老百姓擊鼓進諫,在舜時代又在馬路上設立了一根大木頭,讓老百姓把意見都刻在上面。這個鼓後來就演變成為了衙門的“堂鼓”和設置於皇城外的“登聞鼓”。

    這個“登聞鼓”全國只有一個,其作用自然是讓老百姓告御狀,但是這個鼓後來也就慢慢變成了一種擺設,畢竟賢明一點的皇帝更忙,昏聵的皇帝也不會搭理,而且一般像這種越級上訪告御狀的話下場還挺慘,這個告御狀在古代叫做“叩閽(hun)”。

    方式無非三種:敲登聞鼓;攔車駕;投訴箱

    而針對告御狀也有相應的處罰,畢竟如果衝撞了皇帝,或者告的事情太小,都會受到懲戒,其規定如下:

    如是越訴者,笞五十。如訊系申訴不實者, 杖一百, 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以誣告重罪論處。若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而妄圖翻異者,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在皇帝行幸而攔轎告御狀者,不論情詞虛實,立案不行,照衝突儀仗例,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另外,如果告御狀的人擅入午門、長安門內鳴冤,或者採取跪午門、長安門和正陽門,以及擊打石獅鳴冤,或者違禁進入堂子跪告,攀越聞院牆進入鼓廳,胡亂擊鼓謊告的人,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

    另外再跟大家說一下,故宮中豎立的那幾根被稱為“華表”的柱子,它的前身就是“誹謗之木”。

  • 4 # 逸吾

    在私有制尚十分嚴重的古代(姑且這麼理解樓主的古代)

    這點是必要的

    如果我們把人的素質與社會發展繫結的話

    在效率和素質相對較低的古代

    因為官員是很大的一個群體

    需要一定的激勵機制

    而這應該是其中的一種手段

    如果沒有這種規則,要是人民可以隨意控告官員的話,

    對於統治階級的國家治理是相當困難的,

    當然在不同時期,這種手段的鬆緊尺度應會有所不同

    ——純屬個人理解

  • 5 # 一壺清茗品春秋

    打板子主要是針對越級上訪、控告不實說的。從隋代開始,就開始要求信訪制度要求必須逐級上訪,案件必須經過當時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報,否則就是“越訴”。特別像我們熟知的秦香蓮、楊三姐攔轎申冤,都屬於越訴。

    這樣的行為,在唐代比較輕,規定要笞四十,即使衝撞皇帝車駕也僅笞六十。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詔:“諸路禁民不得越訴。杖罪以下,縣長吏決遣。有冤枉者,即許訴於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進一步規定:即使確有冤枉,也“不得詣闕越訴”。但是隨著越級上訪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這些上訪者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 特別是還出現了自殘式的告狀。於是嘉靖朝就規定:告狀者“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對告狀者衝入皇帝儀仗的,可以判除絞刑。大清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並規定上訪者只可敲設於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允許“邀車駕直訴”。清朝“楊乃武與小白菜”應該是進京上訪洗冤成功的典型。案件要取得勝利前提卻是“滾釘板”。楊乃武的姐姐進京告狀,適逢三堂會審,於是擊鼓鳴冤。她必須要先“滾釘板”,躺在一全是鐵釘的刑具上,上壓一重物,待她將訟狀親自遞到政府大員面前時已遍體鱗傷,奄奄一息。正是民間對民告官問題採取了多大的敬畏,勝算極微的漫長上訪打官司路途充滿了渺茫和恐懼,百姓要下多大的決心去走這條路。這並不是文藝作品的故意誇大,而是真實的歷史,

  • 6 # 農民工歪說古今

    古代告狀的人會被先打一頓再審這樣的情況在藝術作品中出現得比較多,因此給人們造成了一種錯覺,那就是古代告狀必須先挨一頓板子!實際上並非如此,中國古代告狀和現在打官司差不多,遞上訴狀、有司受理即可,無須捱上一頓板子。但是,有幾種情況例外:一、越級訴訟,二、行政訴訟。

    現而今,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依然實行分級訴訟,在對所屬區域法院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上訴,越級訴訟依然是不被允許的。在終審判決生效之後,上訴這一途徑的作用也到此結束。如對判決結果仍有異議,在中國還有一個途徑,可能會涉及敏感詞,這裡就不具體寫出來了。國外的情況本人不熟悉,不便亂說。在中國古代,越級訴訟同樣是不被允許的。如果在對終審判決有異議,“攔轎喊冤”或者直接入稟刑部、大理寺等最高司法機關,肯定是要挨一頓板子的。這頓板子並不是說告狀者有罪,而是因為他沒有依照程式,不依照程式實際上就是違法、至少也是違規,這頓板子實際上處罰的是這一點。畢竟刑部、大理寺不僅有司法職能,還兼具行政職能。如果全國的人都跑刑部、大理寺告狀,且不是這些衙門能否忙得過來,行政職能還能否兼顧到都很難說了。這就是中國古代不允許越級訴訟的原因所在,也是那頓板子的依據所在。但是,路也不能堵死了,如果真有冤屈,捱了一頓板子,訴訟如果合理,還是會被受理的,那頓板子只是一種限制此類訴訟數量的手段而已。除非真有冤,恐怕沒人願意挨這多板子,不是嗎?

    再就是行政訴訟了,在現而今,中國的行政訴訟也已經非常常見。但是,在那個等級森嚴、講究“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以民告官是統治階層所不能容忍的,因為這已經嚴重危及到了封建等級社會的基礎。而皇帝之所以高高在上,就是因為這個等級社會的存在。所以,在中國古代,以民告官,不論你是否有理都屬於違法。既然是違法,一頓板子是免不了的。但是,路子同樣不能堵死了,否則百姓有冤無處申很可能會導致民變,這同樣是皇帝及統治階層所不願意看到的。因此,便有了所謂“以民告官,先已有罪”的說法。說到底,這頓板子不是說告狀者告得不對,而是在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在處罰完這一點之後,才涉及到訴訟的問題。當然,即便不涉及行政事務,只要是涉及百姓狀告官員、貴族同樣如此。實際上二者同理,這頓板子維護的依然是封建等級制度,而不是某位官員、貴族個體。

    除了這兩類情況,在中國古代,正常的訴訟,無論民事還是刑事,都沒有先打一頓板子的說法。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所謂“殺威棒”。但是,這裡面不涉及訴訟問題,挨“殺威棒”者都是終審判決生效之後的流放刑徒,其目的更多的是威懾,讓流放之人老實本分、安心服刑。當然,所謂“殺威棒”是否真實存在,一直存在爭議。但不論怎麼說,這裡面不涉及訴訟問題。

  • 7 # 使用者4634945744181

    這個問題要從信訪制度的歷史發展講起

    話說信訪活動,最早追溯到遠古時期。《禮記》記載:堯設“誹謗一下一木”和“進善之旌,” 舜置“敢諫之鼓。”

    這些是最早的“訪”的形式。而且舜還任命“龍”為納言官,其職責就是聽下言而納一寸上,受上言而宣於下,因此,“龍”可以說是中國最古老的接訪人員。

    隨著國家的產生,歷代基本上都設有信訪問題的官職。例如周代設有大僕和大司寇職。

    據有資料記載,秦朝至清朝信訪的機制有五類:

    1 是公車司馬之制,2 是函匭之制,3 是登聞鼓之制,

    4 是上訴御史之制,5 是邀車駕之制。

    就5 邀車駕之制而言,“邀七十駕”是指無處訴冤的人在皇帝車經過時攔路喊免,俗稱“告御狀。” 古代法律明文關於邀車駕的記載始見於唐代:“諸邀車駕及撾登聞鼓,” 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訴,而不實者,杖八十。即是說,邀車駕直訴不實有罪。唐代還規定主管官員必須受理邀車駕之訴,如不受理罪加一等,邀車駕申訴如果衝突儀仗也要治罪。唐代又規定:邀車駕申訴人“自毀傷者,仗一百。”串得實,且毀傷者,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 8 # 淮北日月升

    古代告狀要先打一頓再審案子,這種事情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型別。一般是,當事人對下級的衙門處理案子不滿意,越級到上一級喊冤告狀,才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為什麼會這樣,官方沒有正式解釋。分析起來,這實際上是為越級告狀設定一個門檻,意即,一般案子還是在當地衙門解決,重大的冤情,當地確實解決不了,又有必要上級衙門解決的,那不妨先來一頓皮肉之苦。那些零碎小事,或者可有可無的告狀,透過這樣的程式過濾掉一大半,剩下的,當事人不惜付出一定代價(挨板子),才會進入上級衙門的審理程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借屍還魂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