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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分享的愛醫生

    第六十三條 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於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的責任的規定。

      一、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是防禦、減輕洪澇災害,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的物質保證,如果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被截留、挪用的話,一方面防洪將無法正常進行,另一方面洪水過後的救災也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本條規定,對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和《刑法》規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犯罪主體只能是掌管、經手防洪搶險、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裡所說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截留、挪用行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直接實施截留、挪用行為的人員,如會計人員、防洪和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放人員、指使截留、挪用的有關人員等。2.客觀表現為截留、挪用防洪搶險、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截留、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將自己經手、管理的防洪搶險、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調撥、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將防洪搶險、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截留挪用作修建樓堂館所、從事商業經營、投資工業建設專案等行為。“情節嚴重”是指截留、挪用上述資金和物資數額較大的;截留、挪用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截留、挪用特別重要的緊急資金和物資的;截留、挪用手段特別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等等。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屬於過失的不構成本罪。4.截留、挪用資金和物資的目的是用於單位的其他專案。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犯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歸個人使用,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對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就是指根據挪用防洪、救災資金行為的情節,分別適用《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在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三、對於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是指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情節相對輕微,按照《刑法》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本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有違反紀律行為的人員給予的紀律處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共六種;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八種形式。行政處分一般由受處分人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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