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創城共建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古代婚姻制度建設立在封建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受著封建的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的支配。

    從婚姻原則看,古代婚姻必須是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係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

    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

    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

    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婚姻關係要堅固得多。

    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中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裡,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 2 # 美妙行

    小時候,奶奶給我講過出嫁的故事。父母給訂了婚,只是通知一下是誰,家裡大致情況,不是商量。奶奶結婚前從未見過爺爺,總是擔心千萬別是個大麻子臉

  • 3 # 熱點不是點

    《紅樓夢》中上到黛玉、寶釵、探春、迎春,下到鴛鴦、司棋、香菱,不論地位身份高低,面對自己的終身大事,他們都要受到來自男性、來自比自己更有身份的長輩的支配,她們在婚姻選擇、維持、終止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地位,基本上沒有任何主動權和自主權。

    封建倫理道德中明確提出了“夫為妻綱”的要求,這種“綱”不僅僅是要求女性三從四德,對妻子要求的多,對丈夫要求的少,丈夫可以出軌,但妻子是絕對不可以的。而且丈夫可以三妻四妾,但女性是不可以的,只能說三從四德。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

    婚姻終止有兩種情況,自然終止和人為終止。自然終止指配偶一方去世,當丈夫去世後,妻子是被鼓勵守節的,不再嫁給其他人。

    人為終止就是離婚,只可以丈夫休掉妻子,妻子不能休掉自己的丈夫。

    似乎是誰立的規矩,由誰來破的,末代皇帝溥儀和妻子婉容,就是婉容提出離婚的,算是對封建社會婚姻制度的的一個句號吧

    還是現代人比較幸福,雖然沒用完全的男女平等,但男女平等是提倡的,很多情況下,女性比男性更有優勢,在家庭中,女主人一般是掌握財政大權的,男生在家裡的地位可能排第四。老婆,孩子,狗狗,和老公。男性反而沒地位了哈。

  • 4 # 經典守望者

    這個主要是分為幾個階段,按照秦統一封建說,秦漢時期的女性地位很高。不僅在婚姻當中,女性有資格分家產,女子所生孩子的身份也是從母不從父。比如,漢代皇室的所有太子在史書當中的記載都是以母親的姓氏加以冠名。比如衛太子劉據,慄太子劉榮等等。漢代時期女子掌握夫家的財富和權力也是理所當然,所以呂后稱制無人反對。此外,外戚也是西漢皇室的重要輔助,地位崇高。在民間,女子不僅可以與心愛的人私奔(比如司馬相如和卓文君),女子再嫁也不會受到非議(漢武帝的母親王太后就是再嫁女)。而且,同母弟弟的身份與同父弟弟的身份相同,甚至更高。漢武帝母親王太后的弟弟田蚡就是同母不同父,能夠出任丞相也是因為外戚的關照。

    到了魏晉時期,女性的地位開始受到了門第婚的影響,講究嚴格的門當戶對,不能私相授受。女性就漸漸處於弱勢。但是由於後來五胡亂華,胡俗胡風的傳入,血緣中有胡人血統的女性地位就比較高。當時的北方國家多有太后秉政的情況,以至於後來實行了子貴母死的制度。這類女子的婚姻也比較開放,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了唐代。在社會當中,妻後母,報寡嫂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武則天和楊玉環就是例子。隨著思想界漸漸由於五代十國的亂世而發生重大轉變,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

    宋代以後,由於程朱理學的發展,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從統治集團到地方民間都壓抑女子的地位。女性不得繼承家產,要遵守三從四德,國家也確立了三綱五常為社會中的倫理道德規範。要求婚姻嫁娶遵循嚴格的規章制度,總之就是女性得地位不斷下降。到了明清時期,女性更是直接淪為了男子的附屬品,甚至成為了財產的一部分。女子幾乎喪失了任何權利,更有七出之條嚴格控制女子的生活。這種情況直到解放之後,才有所好轉。

  • 5 # 古人事今來用

    我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一下我的觀點——女性的地位比較低下。

    首先就是殉葬,明宣宗病死時殉葬的嬪妃數量高達四十之多,朱元璋死時也用很多嬪妃為其殉葬,並使水銀從頭頂灌注其身體,為保這些人死後肉身不腐,其承受者非常痛苦。商朝的時候殉葬主要是以活埋為主,讓墓主人生前的妻子、丫鬟、僕人進去墳墓,並將墓門堵死,使其活活缺氧而死,之後統治者覺得過於殘忍,改為下毒,將這些陪葬之人所食飯菜 偷偷下毒,毒死後在進行殉葬;還有一種最常見的方法就是上吊,由太監事先在房間內掛上七尺白綾,隨後帶殉葬者進去,然後再使她們集體上吊而死用於殉葬。由此可以表明封建君主專制下女性的地位只是出於男人的附庸,並沒有女性權利這一說。

    再就是裹腳,裹腳的起源有很多版本,上古說、隋代說、五代說等等,雖然起源不確定,但是裹腳的事實依然存在,而古代的女性僅僅為了“三寸金蓮”卻付出了極大的代價,承受不應該承受的痛苦,這也說明了女性地位的低下。

  • 6 # 笑語千年

    婚姻是兩性的結合,不同的時代的婚姻有著各自時代的特點。所以這個問題問得太大,如果將每個歷史時期的婚姻中女性地位都加以闡述,未免篇幅過長。我僅就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來回答一下。

    (古代女性)

    相對來說,宋代女性比明代和清代的女性要自由一些,她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是延續了唐代那種比較寬鬆的環境和作風,但是也有自己時代的特點。

    一、女性在孃家的地位

    宋朝法律將女性分成兩種,一種叫“在室女”,一種叫“已嫁女”,她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對於女性來說,如果她沒有出嫁就父母雙亡,那她是有資格分得父母的財產的,數額是她的兄弟們的一半,嫁出去的女兒就不享有這種權利了;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父母死了又沒有兒子,則財產由女兒繼承。

    宋代女性出嫁之前,也是必須遵守儒家的“三從四德”的,但是相對封建社會後期來說,在婚姻自主權上,宋代女性還是有一定自由度的。《宋刑統》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訂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也就是說男女青年在婚姻大事上,應當聽從尊長的安排,但是如果他們自己訂的終身,並完成了婚禮,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這是宋代賦予青年男女的一項少量自由度的婚姻自主權。

    女性在孃家出嫁之前,有著參加家庭生產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宋代規定“女子六歲始習女工,十歲則教以婉娩”,此外洗衣做飯之類家務也是女兒應該共同承擔的家庭勞動。

    出嫁後的女性,並不是與孃家斷絕了聯絡,也還是要對孃家父母盡一定的孝道的。孃家父母去世,出嫁的女兒也要服喪,但是相對男丁服喪三年的規定,女性為父母的服喪期則只有一年。同時宋代法律規定,出嫁的女兒在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擔負一定的奉養、照顧父母的義務;如果經濟能力不允許,則孃家農忙時也可以去幫忙,夫家不得阻撓。如果父母沒有兒子,結婚後的女性及其配偶也要擔負贍養義務。

    二、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結婚是女人一生中的大事,從這一時刻開始,她們就要離開熟悉的孃家,來到一個陌生的環境。她從此擔負的角色就不再是一個小姑娘,而是做一個妻子,一個兒媳,一個未來的母親。所以如何保障她們應有的權利,宋朝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我們知道,財產權是一個人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的體現,有錢腰桿子就硬。宋代女性的財產權,首先體現在她們對嫁妝的處置上。“嫁妝”做為女性從孃家帶來的財產,是得到宋朝法律保護的。《宋刑統》就規定,兄弟分家時,妻子從孃家帶來的財產不納入其中。如果丈夫去世,妻子改嫁,她有權將這部分財產帶走,夫家不得干涉。另外,如果孃家父母去世,又無兒子繼承,出嫁的女兒也有對孃家財產的繼承權,宗族之內不得干涉。

    出嫁的女性也要擔負一定的義務,首先她要為男方傳宗接代。生育是古代女性最大的社會責任和家庭義務,如果一個女性不能生育,那她極有可能被男方拋棄的。古代離婚有“七出之條”,第一條就是“無子”,不能生育的女性在古代的命運是很悲慘的。

    (從事生產的女性)

    女性在生育子女後,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古人講究一個好女人要會“相夫教子”,所謂相夫,就是協助丈夫,勸誡丈夫上進;教子則是要加強對子女的教育。宋代女性教育子女的範例很多,比如著名的岳母刺字,岳飛就是在母親教育下成長出來的一代民族英雄。

    說起來很多人不相信,宋代女性是有離婚的權力的。當然,這種權力更多的是掌握在男性手中,只有極少數情況下女性提出離婚的要求會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法律的支援。

    宋代男性想拋棄女性是非常容易的,當時規定只要女性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條,男方就可以休妻。這七出包括無子,淫蕩,不孝敬公婆,受嚼舌頭,偷東西,妒忌以及身上有嚴重的疾病。前六條都好理解,但第七條女性染上惡疾時,是最需要丈夫的照顧的時候,男方居然可以以這種理由離婚,對女性實在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男方有“義絕”之舉,也就是說男方違反倫理道德,對女方的長輩進行辱罵、毆打或者與妻子的直系親屬通姦的,女方可以提出離婚。這種情況雖然比較少見,但畢竟是女性的一項權利,也是法律賦予女性的一種保護。

    如果男女雙方性格不合,也可以和平離婚,這叫“和離”。比如丈夫離家超過三年不歸,女方可以改嫁,男方家屬不得阻攔。夫妻感情破裂後,如果丈夫同意,也可以自願離婚。這些規定都是女性在婚姻中地位的體現。

    在婚姻中,如果男方死亡,宋代的女性是有改嫁的權力的,也是得到社會理解的。宋代喪偶女性改嫁是一種普遍現象,上至公主,下至農婦,都習以為常。這是因為法律規定:“諸居夫喪百日外,而貧乏不能自存者,自陳改嫁”。這個“不能自存”的條件比較寬泛,在封建社會女性確實難以擔負一個人養育兒女的責任,所以不能自存做為改嫁的理由,是非常有效的。

    三、女性在婆家的地位

    女性結婚後,與公婆、小叔子小姑子的關係是一種比較難處的關係,自古皆然。

    宋代雖然賦予了女性一定的自由,但在與公婆的關係上,還是要求比較多也比較嚴格的。做為一個媳婦,從早上公婆起床開始,就要認真照顧,聽從命令和指揮,一切以公婆的意志為準則,不能與公婆頂嘴或者發生爭吵,在公婆面前行為語言要端莊,這是一個合格的媳婦的標準。

    當女性生兒育女,並經過“多年的媳婦熬成婆”後,可以說完成了人生的質變,從此由被壓迫者轉變為壓迫者。女性當了婆婆,也就有了對自己媳婦的教育權和領導權,她此時所要做的,就是指揮媳婦做事,如果是一個善良的婆婆,也許會幫媳婦一把,共同擔負家庭中的事務。

    (多年的媳婦熬成婆)

    女性老了之後,有權讓兒子贍養。在宋代這個講究孝道的時代,母親的權利還是很大的,特別是父親去世後,家庭所有財產都由母親管理和支配。只要母親在世,兒子們也不得主動提出分家或者分割財產的要求。

    在家庭事務的決斷上,做為母親的女性,也有很大的決策權。一個普通家庭如何開展生產,如何與親戚相處,如何安排家庭財務,母親都有著決策的權力。這是女性權力最大的一個階段,也是她們一生中地位的頂峰。

    總體來說,宋代的女性仍然是被禁錮在家庭和婚姻這個狹小的圈子中的群體,無論是法律還是社會道德都對她們的行為有著相當大的規範,她們在婚姻和家庭中整體上還是男性的附屬品,還是被封建禮教思想所束縛的。

    (吃人的貞節牌坊)

    宋朝之後,由於程朱理學不斷被統治者採用,女性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在明清兩朝陷入了歷史的低谷。別的不說,就以我的家鄉——徽州四處可見的貞節牌坊上,就寫滿了明清兩代女性的血與淚。這時的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毫無地位可言,封建禮教像一把枷鎖,將女性鎖在地獄,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不需要再多贅述了。

    參考資料:《宋刑統》、張邦煒《宋代婚姻與家庭》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作為單反的使用者,你用過套頭嗎?印象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