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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陵城中最明亮的少年

    金陵少年作答。

    《齊律》者,一部之大典承上啟下,魏晉南北朝為中國古法變、熟、定之大時,而《齊律》則竟定、有草貢之律典,後之隋、唐法若無《齊律》之本也,為難有則大成之。

    《齊律》者,齊之大法。齊之高氏兄弟在東掌國政,主之《麟趾格》之修撰。550年,高洋稱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群臣議造齊律,至武成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稱《齊律》。

    其撰之實主者出渤海名世家舊族之述律,議者尚隆、暹、李洋、魏收等數十。

    其總會之自李悝《法經》以來歷代之法驗,校正古今,銳意創新,省並篇名,務存清約,編定齊律十二篇,949條。

    《齊律》於典例、篇章結構、律文質等事皆創,是三國晉南北朝時立法成就最高一部律,有承上啟下也,於《開皇律》及《唐律疏議》皆有直者。

    《齊律》編曲

    齊之高氏兄弟在東掌國政,主之《麟趾格》之修撰。550年,高洋稱帝,為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群臣議造齊律,至武成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稱《齊律》。

    其撰之實主者出渤海名世家舊族之述律,議者尚隆、暹、李洋、魏收等數十。

    《齊律》

    《齊律》十二篇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鬥訟、賊盜、捕絕、毀、廄牧、雜律。凡九百四十九條。

    《齊律》之史位

    一、《齊律》十二篇之典例定矣

    作者深總之《法經》以來典篇目增多之害,經“分科,校正古今,所增損十有七八。,竟將其省併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

    二、正立了“重十條”制,此後“十惡”之原

    “重十條”將經紀禮義神引入刑法,推之禮與律之更合,甚矣法之儒化。

    三、作了《名例律》之終篇

    《齊律》以《晉律》中之《刑名》、《例》併為《名例》,置律典一篇,更甚之法紀者、位。自隋、唐至清代之,其法之首篇均為《名例律,見《齊律》謂後世法之深。

    四、因魏五刑五刑制之形起立封建,即死、流、死罪、杖、鞭(隋、唐笞。。

    制杖為十、二、三十合次,鞭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十五。刑罪即役刑一年至五年凡五等,流為一等,死為絞、斬、梟、轘四等,凡由十八等成。

  • 2 # 清新

    它是中國法律制度中現存的最早最完備最典型的封建法典。是隋唐法律產生的源流和基礎。在形式上,它開創了封建法典的標準模式。在內容上,明確規定了五種刑罰,為封建五刑制的確立奠定了基礎;確定了十惡大罪,初步形成了八議制度用於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可以說是齊律是恩威並用,寬猛相濟的統治手段。隋唐法律便是對其的繼承和發展。

  • 3 # 半瓢清酒

    《北齊律》及其歷史地位

    在南北朝的諸多法律中,《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最終確立死、流、徒、鞭、杖五刑,它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隋唐律典均以其為藍本,是一部“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啟隋唐之先河”的律典,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北齊律》的制定背景

    (一)產生土壤: 政治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動盪、政權更替頻煩,統治者為在對峙與兼併中求生存和發展,總結興亡教訓,在政治多所改易。經濟上,北齊繼承東魏所控制的黃河流域下游的河北、河南、山東、山西及蘇北、皖北廣闊地區,有戶三百萬,口兩千萬,它的農業、鹽鐵業、瓷器製造業都相當發達,是同陳、北周鼎立的三個國家中最富庶的。文化上,齊魯之地自古文教發達,特別是北朝重視法典編纂的風氣,推動了魏晉時期法律的儒家化程序。

    (二)催化劑: 《北齊律》制定於武成帝時期,此時北齊的政治已經開始敗壞。在此之前,高澄以“刑法嚴明”著稱,高洋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則《北齊律》制定之前,東魏北齊用北魏太和之律,輔以“麟趾格”,司法系統也還穩定。只是存在一些問題:“三尺律令,未窮畫一之道”(孝昭帝大寧元年詔,見《隋書·刑法志》),北魏太和律已經時移事遷,不盡適用,而麟趾格又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統一,因此齊人自高洋時代開始就力求制定新律。終於在武成帝時頒佈《北齊律》。

    二、立法概況及內容

    北齊的高氏兄弟在東魏職掌國政時,主持了《 麟趾格》的修撰。公元550年,高洋稱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始命群臣議造齊律,直到武成帝 河清三年才(564年)完成,歷時十四年,史稱《北齊律》。其編撰的實際主持者是出身於渤海著名律學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參議的還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數十人。他們全面總結了漢、魏以來歷代王朝的立法經驗,校正古今,銳意創新,省並篇名,務存清約,編定齊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篇目依次為: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重罪十條”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它們分別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3)判(叛變); (4)降(投降); (5)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6)不道(兇殘殺人); (7)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9)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 (10)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北齊律》還特別規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確定了死、流、徒、鞭、杖 五刑。死刑分轘,梟首,斬,絞四等;流刑(齊流刑是沿襲北魏之制,與漢晉徒邊相類,至隋朝才分道之遠近《元景安傳》);徒刑有五等,一歲刑(加鞭一百,無笞),二歲刑(加鞭一百,笞二十),三歲刑(加鞭一百,加笞四十),四歲刑(加鞭一百,加笞六十),五歲刑(加鞭一百,加笞八十),鞭刑共有五等,分別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杖刑共有三等,分別為三十,二十,十。

    《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的制度。 服制依親疏遠近關係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 功、小功、緦麻。 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如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袒免親為服外遠親, 尊長犯卑幼處罰相對從重,卑幼犯尊長處罰相對從輕。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

    三、歷史意義及評價

    第一,從體例上看,首次將《刑名》,《法例》合為一篇,稱《名例》,冠於律首不僅增強法典結構上的科學性,而且還確定了名例律作為封建法典總則和核心的地位, 自此以後,各朝相沿不改。改《宮衛》為《禁衛律》,將原來的宮廷禁衛擴及關禁。增加《違制律》,完善吏制的法律規定,以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12篇的體例結構後朝大多仿效,小有改益

    第二,律的具體內容上:《北齊律》所定的“ 重罪十條”,比較之前的《晉律》、《北魏律》,則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予以概括,包羅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又把“重罪十條”置於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物件,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成“十惡”定製,併為宋、元、明、清歷代所繼承。同時,基本上確立封建的刑罰體系,封建五刑即在北齊律的杖鞭徒流死上發展而來。後來成為隋唐律的藍本。

    第三,《北齊律》VS北周《大律》,無論在法律內容,法律形式還是刑制改革方面,《北齊律》皆優於《大律》,一個“明審簡要”,一個“苛密繁瑣”,高下自見分曉。故隋雖承周立國,但立法上卻以《北齊律》為本。程樹德先生也說:“南北朝諸律,北優於南,而北朝以齊律為最”。就是對《北齊律》的最佳肯定。

    第四,《北齊律》是一部“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啟隋唐律之先河”的律典,體現了南北朝立法的最高水平,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的啟示意義,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顆“明珠”。先河”的律典,體現了南北朝立法的最高水平,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的啟示意義,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顆“明珠”。

  • 4 # 小天說書

    1.《北齊律》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制定者們認真總結了《法經》以來法典篇目不斷增多的利弊,經過“部分科條,校正古今,所增損十有七八”,最後將其精簡合併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

    2.正式確立了“重罪十條”制度,這是後來“十惡”的起源。“重罪十條”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加劇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3.首創了《名例律》的總則篇目。《北齊律》將《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此後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可見《北齊律》對後世立法的深遠影響。

    4.沿襲北魏五刑確立封建五刑制的雛形,即死、流、刑罪、杖、鞭(隋唐改為笞)。規定杖刑為十、二十、三十共計三等,鞭刑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勞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計五等,流刑為一等,死刑為絞、斬、梟首、繯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構成。

    《北齊律》是一部承上啟下的重要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古代法律變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時期,而《北齊律》則是最後定型、有草創貢獻的律典。正如近代學者程樹德概括的那樣:“南北朝諸律,北優於南,而北朝尤以齊律為最。”後來的隋唐法制如果沒有《北齊律》的基礎,是很難有那麼大的成就的。

  • 5 # 彼岸歷史

    中國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在數千年的法制史上,有幾部里程碑式的成文法典籍,包括開山之作《竹刑書》、登堂入室之作《北齊律》和成熟定型之作《唐律疏議》。如果把中國古代成文法分為三個階段的話,那麼,《北齊律》應該處在第一、二階段交界處:竹刑書——《北齊律》——《唐律疏議》——《大清律例》。

    首先說一下《北齊律》的特殊意義。

    一是它上承秦漢、下啟隋唐,中國法律從樸素、宏觀進入細分、具體階段,已初步具備中古時期法律特徵。

    二是第一次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特徵就是確立了“重罪十條”制度,可以說是先秦“禮法”精神的延續,逐步形成了中國法律“法內有情”的獨有特色。

    三是首創“名例律”的總則篇目。把《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併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開一代風氣之先,隋唐直至明清各代,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

    四是舊“五刑”向“新五刑”轉變。以墨、劓、剕(刖)、宮、闢為主的舊五刑,簡單粗暴、血腥殘忍,體現了上古時期文教不興的特點,到魏晉南北朝的時候,逐漸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五是規定了刑等。可以簡單理解為“刑罰輕重”,是量刑的進一步細分。上古時期的“五刑”只有刑種,沒有刑等,比如“杖刑”,原來只規定了杖擊,至於擊五十、六十,還是隻擊三十沒有具體和規定。

    其次,之所以說《北齊律》是“登堂入室之作”,是因為在它之後不久還有一部真正成熟之作——《唐律疏議》。

    大唐貞觀初年,李世民按照魏徵“專尚仁義,慎刑卹典”的建議,確立了“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這一點上承《北齊律》),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了《貞觀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貞觀律》的立法精神指導下,高宗李治修訂並頒佈了《永徽律》。兩年後即永徽四年(公元653年),一部《永徽律》的律文註解又同時頒行天下,時稱《永徽律疏》,這就是著名的《唐律疏議》,簡稱《唐律》。

    《唐律》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的真正成熟定型之作,它的最偉大之處在於確立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規範,一直到清代,雖然歷代均有立法,但都沒有脫離《唐律》的窠臼。不僅如此,《唐律》還直接影響了高麗、倭國、暹羅、交趾等國的立法,幾乎遍及東南亞。

    清人吉同鈞評價說:“《唐律疏議》集漢魏六朝之大成,而為宋元明清之矩矱,誠確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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