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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HTV法治時空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主動辭職,是無法拿到補償金的。如果想拿到補償金,需要等勞動合同到期或單位進行辭退。

  • 2 # 法律無疆

    從《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看,勞動者的辭職權類似於民法中的形成權,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單位後,勞動關係即確定解除,只是具體離職日期可由雙方另行商定,如對具體離職日期未達成一致,則離職日期為送達書面辭職意思表示後的第30日或員工實際離崗之日。除非單位同意,否則員工無權主張撤銷辭職申請,也即辭職後無法反悔。

    因此,辭職需要慎重,如果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相反,如果單位主動提出解除,並和你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是需要按年支付補償金的,幹了7年一般就7個月工資。建議簽訂協議協商解除,明確補償金數額。如果單位強行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主張單位屬於違法解除,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從解除之日至恢復之日的工資;或者要求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3 # 凱夕說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自己離職卻不用支付補償金,他們現在是在“勸退”你,讓你主動提離職,這樣你得不到任何應有的賠償。你遇到這樣的公司也挺不幸的,你現在要考慮清楚,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說以下幾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表明態度

    公司會這樣要求你主動提離職,其實就是欺負你不懂勞動法,所以你先明確的告訴他們:“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公司主動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我不會主動申請離職,我們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一來他們就知道了你懂勞動法,不會再忽悠你了。而是會考慮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要注意的一點提醒一下,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根據你工作了幾年補你幾個月工資,你如果工作7年了(不滿1年,滿6個月的也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0.5個月工資計算)。所以他們至少應該給你7個月工資,如果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應該低於這個標準。

    二、收集證據

    透過這次溝通,可以看出公司其實並不想支付這些“額外費用”,所以不能保證後續還需要自己維權。所以最近你儘量收集一下你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記錄等資訊,方便後續有需要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具體需要什麼材料你可以先去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一下,順便說一下這個情況,這樣你自己心裡有個底。

    三、準備找工作

    無論最後如何收場,這份工作多半是要結束了,所以在做好這邊收尾工作的同時也儘量提前準備,找好下家,這樣可以保證從這裡離職後能儘快的開始下一份工作,不影響今後生活。

    當然了,如果經濟情況比較好,也可以考慮休息一段時間。

  • 4 # 和諧勞動關係

    員工主動辭職,能否拿到工齡補償?具體有兩種情況。

    一、沒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二、有補償

    但員工有些情況,員工主動辭職是有經濟補償的,具體什麼情況?

    (一)、企業存在過失性,員工被迫辭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載明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溫馨提醒

    廣大勞動者以企業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載明情形之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辭職書上必須註明辭職原因是因企業存在什麼情況迫使辭職;若員工辭職書上沒寫具體辭職理由,辭職後再以企業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載明情形之一,而提出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不給予支援。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結合你反映的情況,企業想辭退你,被又動員你主動辭職,目標只有一個,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三、給你建議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後,再寫一份辭職書給公司。不然,你千萬不要亂主動寫辭職書申請。

  • 5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員工主動辭職,能否拿到工齡補償金呢?如果說你主動提出辭職,那麼實際上就拿不到任何的工齡補償金的待遇了。因為我們所指的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也好,包括你的買斷工齡的補償也好,指的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不論是單位,因為自己破產經營不善倒閉,還是因為單位不願意繼續聘用你,都可以享受到工齡補償的待遇。

    但是作為自己提出主動辭職的個人,那麼實際上就不能夠享受任何的經濟賠償了,因為經濟賠償必須是透過單位單方面解除才具備享受的條件,並且單位單方面解除個人的勞動合同,那麼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所以說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也是要必須單位單方面解除之後才具備享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如果說不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就不能夠享受失業金的待遇。

    所以說這是兩個方面的概念,自己主動辭職,不但是沒有經濟補償待遇,而且連失業金待遇都不能夠享受,所以對於自己來說,將不能獲得任何的補償待遇。相反如果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一方面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另外一方面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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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懂社保

    樓主你好,員工如果主動辭職的話,是不能夠拿到工齡補償金的待遇的。因為想要拿到公平補償金的待遇,必須是企業單方面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如果說自己主動辭職,那麼很明顯是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說是不具備享受工齡補償金的待遇。那麼我們一定要透過企業單位來單方面解除個人的勞動合同,才具備享受工齡補償金的待遇。

    因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不但是可以享受到工齡補償金的待遇,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所以說對於自己來說可以享受一個雙方面的待遇,所以自己主動辭職,那麼這兩方面的待遇都是無法進行享受,所以說主動辭職是得不償失的一種選擇。那麼我們儘量不要主動辭職,因為主動辭職是享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的待遇。

    相反,如果說透過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個人勞動合同,那麼你不但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待遇,而且這個經濟補償待遇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期限來決定,比方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10年,那麼你就可以享受到10個月全額的工資補償待遇或者是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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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道以致遠

    這個問題很明確,員工主動辭職,企業是沒有義務對員工工齡進行賠償的。

    這一點勞動法的第47條規定有明確的規定。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具體補償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標準則是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8 # 勞動權益幫

    如果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辭職,可以!其中任意一項即可。

    其他的事由,都沒有法律依據。

  • 9 # 曉梒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

    辭退≠辭職,一字之差影響有多大

    “辭退”和“辭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受到的保護範圍可大大的不同。辭退由於發生此行為的行為人為用人單位,相反辭職的行為人為勞動者。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有些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時,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說是發生辭退事件時,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標準則根據勞動者月工資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決定的。

    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已經明確說明了: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什麼情況下自已辭職也有補償金;

    前面已經提到只有發生辭退事件的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時,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這麼說有點略帶偏頗。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在某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結束:“辭退”和“辭職”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補償金這塊影響還是挺大的。而對於這點來說,很多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明明是辭退員工,還愣讓員工自已提離職,這樣的話不僅可以省下一筆補償金,還可以避免日後的法律糾紛,但作為勞動者來說,一定要當心,“辭退”≠“辭職”。另外也不光是用人單位辭退時才可以享受補償金,像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即便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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