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明月照邊關
-
2 # 歷史名將錄
朱元璋在經歷過一段亂世後,建立了屬於自己的政權,也許是戰火給他留下了創傷,也許是為了穩定亂世,總之,他制定了一手中國曆來最為嚴苛的法律制度,上到國家事項,下到百姓穿衣吃飯,全部在法律的規定中,這就使得人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是穿錯衣服吃錯飯都有可能被殺頭。
在朱元璋時代,就有這樣一個事情:一位軍官在踢完球后因為出汗,而挽起了褲腿,準備散散熱,然後,就因為這個挽褲腿違反了規定,正巧被公差看到,抓起來被看去了挽起褲腿的腳。這就是《明律》的真實寫照,從頭到腳全部約束,在明朝,成年的男性要束髮,官員要帶上烏紗帽,圓領的衣服和黑靴,而一般人則是頭上帶上官方規定的帽子或是頭巾,不能穿黃色的衣服,衣服要盤領的;而教坊樂坊的男性則是青色頭巾,繫上紅綠色的帛帶。
而女性的平民並不想一些影視劇中要求的穿的那麼素,他們是可以佩戴首飾的,並且在上面可以有金色,不過都是鍍金,像是耳環這樣的小物件是能直接帶黃金的,不過手鐲這樣的大物件不能有金色。而要是從從事了樂伎的工作,那麼就要有專門的服侍要求了,不可以與平民再有相同的服侍,條條框框非常多。
而要說起來,不同的官員穿衣也是按照等級來劃分的,都是按照衣服上的面的動物來區分官員的品級,其實清朝的官服就是沿用了明朝的制度,只是在一定基礎上作了修改,但是精髓都一樣,順帶一提,大明律到了清朝其實就換了一個字,變為了大清律。
而在飲食上,不用的人也是有著不同的等級,從餐具說起,公侯到二品官,酒杯是金的;三到六品,酒注銀的,酒盞金的;剩下的官員,酒杯銀的,其他餐具必須是瓷的,要是誰敢用錯了,就和那個挽褲腿的老哥一樣,要被帶走處罰,這樣的情況最盛行時候是發生在大明初期,到了後來大家可能就習慣了,犯錯也就變少了。
在明朝想自己蓋房子,可以,但是要符合規定,就算你再有錢,也不能亂蓋,哪怕是有一點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都要被帶走殺頭,所以在那個年代,有錢不能為所欲為,有錢人如果不是官員,都是和庶民一個等級的,在海瑞當差時候就發生過這樣的事,明晚期法律有很多人已經不聽了,所以在沿海地區的一些富商就在大門上塗了紅色,但是根據規定,庶民不能用彩色,海瑞因此抓了一大批人,後來再有人聽說海瑞要來巡查,都是連夜將自己大門塗黑。
這種非常嚴格的管制制度在世界上都是非常有名的,當然這種制度在亂世剛結束,用來約束人民是非常好的,可是隨著時間發展,這種制度的問題就層出不窮。
-
3 # 俺是飛狐
法治思想自古有之,中國古代君王絕大多數一直奉行“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的法律思想,以禮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同時輔之以刑法規範,違反禮教,就要受刑法的處罰,所謂出禮入刑,古代法制史的特徵就是禮法結合,但是秦朝和明朝卻是例外。
秦朝和明朝律法過於嚴苛,遠遠超出其他朝代,只不過秦朝從統一六國到滅亡,只有15年國祚,而明朝享有276年國祚。其實秦朝前身從商鞅變法全面推行法家思想也經歷了100多年。
自秦國商鞅變法以來,秦國不斷擴張,最終在秦始皇時代統一了六國,秦國的法律主要奉行奪城為下,殺人為上的戰爭原則,只以斬敵首級多少來論處軍工,而且秦法嚴苛,連坐者甚多,但軍工不僅可以獲得土地爵位,還可以用來頂罪,所以軍隊如同野獸一般,在戰場上以爭搶敵人首級為榮,很少願意抓活的。因此逐漸消磨光了其他國家的人力,使得秦國變成一家獨大。
善於水而溺於水,法定的重刑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徵暴斂的方法來維持朝廷龐大的開支,這樣的做法在秦二世的時候終於激起了農民的反抗,而秦始皇費盡一生心血而統一的天下,最後的秦國因為暴政之下,在秦二世的手中滅亡。
到了明朝,洪武皇帝朱元璋頒佈《大明律》,把法律的嚴苛推向了極點。《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分為七篇:名例律(總則)、吏律(多屬於行政法規範)、戶律(多為民事法律)、禮律(關於祭祀和儀制方面的法律)、兵律(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等的法律)、刑律(核心部分)、工律(關於營造與河防方面的法律)等。《大明律》對笞、杖、徒、流、死(絞、斬)五刑刑罰體系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內容覆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它是明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對鞏固明王朝的統治起了重大作用,集中體現了明太祖的法制思想。
-
4 # 聽白處
我們知道,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風氣與氣質,秦朝,歷二世而亡,他的風氣與氣質也就是嚴刑酷法了。律法的起始
律法關乎到人民生活,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所以我們有必要去系統的瞭解一下大概的始末。
秦之前的夏、商所施行的應該是一種以神權與律法二位一體組成的合成體系,到了周,人們用禮治國,神權式微,所以法律便獨立了出來,到了先秦時期,諸侯國以圖自強,皆棄禮變法,諸侯之一的秦國也跟上了大流,任用商鞅進行變法,於是法家正式地走上了政治舞臺的中心。
而變法的核心思想有這麼幾條
不分親疏,不分貴賤,講究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重法輕禮,明法度,定律令,具體的表現就是重執行,往後的歷朝歷代,律法各異,刑目量刑有輕有重,但最主要的問題則是實施輕重的問題。重刑輕罪,增加了刑罰,例如酷刑、車裂、鑿顛、抽肋、鑊烹、囊僕等以法為本,事斷於法,治國用法家,法治在國家高於一切。以刑去刑,具體表現就是法家認為人性本惡,所以施刑的殘酷程度空前絕後,意在震懾人心。皆有法式,刑目增加,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法都產生了聯絡,比如農、牧、魚、林業、商業、金融業、手工業,國家財政業、交通運輸業,自然資源保護業。分幾個層面講對人民
秦的律法,對人民實際上是最嚴苛的, 首先一個,處罰嚴酷,比如抽肋,就是將犯人的肋骨剔出,然後殺之,還有什麼鑿顛,就是拿銳器鑿人頭頂,使其死亡。不止擱在現在,就是秦以後的漢,魏晉、唐、宋幾個朝代也沒有這麼殘酷的懲戒手段,第二就是範圍廣,犯罪未遂要懲,思想犯罪要懲,議論國事要懲、影射古今也要懲,總之是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都安排的明明白白,客觀來說當時的秦朝的確可以勉強稱為“法治社會”,惟一的缺點就是懲罰過甚,太過殘忍,一不注意就要越過紅線,越過紅線就要殺頭,死法更是極其殘忍,人民懾於暴政一時,不會反抗,但時間一長,可就不一樣了。
比如長平之戰時,秦國坑殺了近四十萬趙國士卒,還有為秦始皇修陵墓的幾十萬工匠,皆被屠殺,在古代,人口的多寡、戶數多少、土地多少是衡量國力是否強盛的三個硬性標準,秦始皇濫刑殺了這麼多人,焉能說他不殘酷,國家的根基肯定就會受到影響。
更甚於到了秦二世這裡,連規矩都不講了,律法被濫用到了極點,人可以凌架於律法之上,完全破壞了不分親疏,不分貴賤的根本原則。
就這樣,國家豈能不亡?
對統治階級
對統治階級,刑罰肯定不會太重,但是,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因為變法被分潤,從這一點來看,拿走你的利益,就等於割你的肉,統治階級與人民受肉體上的苦在根本上是一樣的。
最後總結,秦的律法嚴不嚴苛?律法與專制的關係
對於統治階級來說,律法最重要的一個特徵是什麼?為我所用!利於統治階級的政治利益我就用,利於其他利益群體的政治利益,我就棄。我們得承認,律法終究是一門科學,與政治的過分聯接會導致什麼?導致學科整體上遲滯不前,指導思想匱乏,儘管從表面來看,這門學科在專制主義、大一統理論的籠罩下發展了,但是,這種發展是否是一種假繁榮?是否是在重複舊有的教條,完善舊有的體制?很遺憾的是,答案是確定的!
要論律法的嚴苛,必論政治的專制。
事實上,秦政治的嚴苛遠比明清更盛,秦始皇集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權力於一身,大小權力通吃,官僚集團屬於皇權的附庸,一個是甲方,一個是乙方,發展到明清,儘管他的專制相比前朝更盛,但制度已然發展完善,對皇權有著機制上的制約
從這幾點看,秦專制,其律法更是嚴苛。
古代哪些朝代的律法比秦還嚴苛縱觀中國古代史,政治的專制,尤以明、清為盛,律法也要看這兩朝。
明代
人們對明的評價,多集中在政治專制上,明朝的專制,實則與清不相上下,一個是開始,一個是結束。
開國尹始,朱元璋便與儒臣們制訂了《大明律》、《御製大誥》等律法,先後頒行。
明律有一個特徵,即為“輕其所輕,重其所重”承襲於唐律,但相比於唐律,明律更具重刑主義的特徵。
唐律對謀逆是這麼處理的。殺直系親屬,如父與子,不牽涉他人,五服之外的親屬做充奴處理。
而明律則著重處罰。對謀逆,牽涉的範圍廣,比如著名的胡惟雍、藍玉的案子,殺的是人頭滾滾,處理的人數皆在數萬之上。對於其他罪行,比如貪腐、偷盜、搶劫更是著重處罰。
歷史上對誅三族,誅九族的說法有很多,可縱可橫,但事實上,這種處罰的程度是把握在皇帝手中的,可大可小,只有一個目的,殺盡兩種人,一是同主犯一樣,對皇權有事實上威脅的人,二是可能對皇權有所威脅的人。而歷史上少數的幾次夷九族,皆集中在明朝
清朝
關於清朝專不專制的問題,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到了清中期,可以威脅到皇權的存在,例如權臣、奸倭、藩鎮、外戚、宦官、後宮,皆因為制度的完善,專制的強化被解決一空。
而律法,清承明制,無非是重複舊有的教條罷了,嚴苛程度肯定與明相當,甚至還要不如,因為清朝的律法對士人很友好,但相比明律,清律增加了關於民族壓迫的部分,這兩點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
一增一減,便可以簡單地下一個結論,明、清的司法體系是一貫的,重合的部分比較多
至於明清律法的嚴苛是否勝過秦朝的問題我的回答是,秦律法的嚴苛程度絕對是空前絕後的,歷朝歷代的滅亡的原因有很多,惟有秦是因為嚴刑酷法而滅亡的。
正如吳晗在《歷史的鏡子》中說道“秦尚刑法,其弊流為誹謗之誅,參族之刑,殘虐天下,卒以自滅。”
回覆列表
秦朝的律法開始於商鞅變化,變法後的秦國煥然一新,一躍成為戰國時代六國頂尖的國家,為什麼改變如此之大呢?就是因為秦法太具威力了,秦法的威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秦法獎賞的一面,以前秦國貴族都是世襲的,奴隸,華人想出人頭地門都沒有,但是變法後,人人平等,靠功績得爵,大批的奴隸華人之地,拼命的種地,參軍打仗,讓秦國的國力,戰力迅速的提升。
2.秦法懲罰的一面,犯錯必須受罰只是一方面,秦法最厲害的懲罰在於連坐制,就是一人犯錯,與這個人有關的人也必須受到懲罰,這是非常具有殺傷力的
舉2個例子,有個人犯了錯,沒有被官府及時抓著,逃跑了,他逃到張家,趙家,李家,王家,如果這些人家知情不報,那麼一旦被發現,這些人家都要處以極刑,所以沒有人敢隱瞞,所以很多人也就不敢輕易犯罪。
再比如一個人犯了錯,那麼與這個人關係親密的監護人,都會受到相應的一些處罰,這就使大家平時形成了相互監督的風氣,因為大家怕受罰。
當年秦國的太子嬴駟少時犯錯,他的老師公孫崮,他的大伯上將軍贏虔,一個受黥刑,一個受劓邢,就是一個被臉上刺字,一個被割了鼻子。
秦法嚴苛令人聞之色變,這也是商鞅變法令人詬病最多的地方。
如果說後代有那個朝代比秦法還嚴苛的話,還真有一個,就是歷史上非常奇葩的一個朝代,高開低走的元朝,元朝對漢人法律的嚴苛簡直到了令人發瘋的境界,比如:種地要交稅,走路過橋繳稅,過節繳稅,養豬要繳稅,取媳婦要繳稅等等,只有你想不到,沒有元朝幹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