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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天曆史

    醫學上有一種叫”擠壓綜合徵”的疾病,是由於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傷處組織的大量細胞內鉀離子釋放到血液中,造成高鉀血癥,輕者發生腎衰,重者可以讓心臟驟停,傷者死亡。唐山地震時對這個病

    認識不夠,很多被壓在下面的傷員救出後,本身傷不重也死亡了。後來的幾次地震在傷員救出後,監

    測血鉀的變化並及時輸液降低血鉀,大大降低了擠壓綜合徵的死亡率。

    估計古代的被杖刑者死亡也

    是這個原因。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全部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對大家有幫助!

  • 2 # 肉肉的三國故事

    我同意血鉀的說法。補充一點:

    曹操都五色棒,重75斤。

    (桶裝純淨水一桶38斤,每一棒是2桶水加輪棒子人的衝量)

    我覺得,半桶水就足以打斷我的骨頭。。。

  • 3 # 四季文史

    為什麼古代仗刑幾下就能打死人?

    這個有“潛規則”,如果想要少受皮肉之苦,就必須花銀子;另外也得看仗刑的部位,所以仗刑致死那真的是常有的事情。

    1. 說說仗刑這種制度。

    在古代,仗刑是自由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主要是行刑者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

    我們從一些歷史傳記小說裡可以瞭解到,仗刑輕者皮開肉綻,稍重者非死即殘,再有重者當場死亡也並非稀罕。

    2.為什麼會仗刑致死?

    在封建王朝,犯人在罪不至死的時候,仗刑是普遍的刑責方式之一。

    行刑的衙役扒去犯人的中衣(今指內衣)“去衣受杖”,而且男女一樣,都是脫去內衣受刑。行刑者用大木板或抽打背部,或抽打臀部、腿部。如果受仗數目少還行,如果受仗時間長、數量多,那麼很多人都會吃不消。體質好的也許能多捱幾下,體質柔弱的會被打得“五葷八素”。有的女犯人會因為在眾目睽睽之下半裸受刑而感覺羞恥,所以有時候回家之後會因受不了指責而選擇自殺。所以在古代,窮人犯法,很多人會死於仗下,而有錢人犯法,就會想方設法逃避仗責。

    3.仗刑也有“潛規則”。

    沒錯,古代官場就是潛規則盛行。“五刑”之中,也許是欽點或是罪無可恕的犯人,會被“斬立決”或“秋後問斬”,其他四刑只要肯出銀子,都會大罪化小,小罪化了。

    包括達官顯貴、地主豪紳,如果他們犯罪了,就會拿銀子來鋪路,所以衙役們自然會心領神會、“仗下留情”,而對於那些犯了王法的窮苦老百姓而言,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被打。

    所以,我們無論什麼時候都要敬畏法律、敬畏規則,在目無王法的社會,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 4 # 魔方歷史觀

    杖刑,中國古代歷史上的隋唐時期以來的五刑之一,其後,在清朝時期也存在。所謂“杖刑”,即是以“杖”行刑,輕則傷,重則亡。

    為什麼在古代,只是“杖刑”就能致人死亡呢?

    直白點說,“杖刑”就是用木棒類的東西打人屁股,就跟小孩小時候淘氣被家長用東西打屁股一個性質,最多受點皮肉之苦,為什麼會出現人被打死呢?

    在古代,杖刑這種刑罰是有著相關的制式規定的,杖使用什麼材料的,多長、多寬等等都有著相關的規定,包括對不同的犯罪,打多少下,都有著嚴格的規定要求。

    而且,以杖行刑這方面,一般情況下,除非是直接下令“杖殺”,否則都不會致死,但不是說,“杖刑”殺不死人。

    杖刑殺人,並不一定是打幾百下致死,而是在打的次數很少的情況下,置人於死地,而這種殺人技巧,掌握在實行杖刑的行刑人手中。

    這種行刑人中的佼佼者,他們可以做到以少次數杖刑殺人,所謂是“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或面板紅腫,而內裡卻受傷甚重”,這種行刑人已經把自己的技巧練的爐火純青,下手輕重以及造成什麼樣的結局,都掌握在他們手裡。

    據說他們平常為了技巧的熟練,會以豆腐來練習,把一塊豆腐放在地下,用板子打上去,要打到什麼程度呢,就是打的有響聲,但豆腐不破,打完之後,豆腐的裡面碎了,外面絲毫不變。

    一行有一行的能手,從事這種刑罰的能手,手段不差,也存在著一些犯了罪的人以錢財賄賂行刑人,只求少受些苦。

  • 5 # 欣賞3O

    我們不是古代人,只能根據記載或看小說渠道去了解古代犯人的受刑情況。

    秦瓊犯案去北平王那裡,一般犯人都得挨一百棍棒,一般人下來,可想而知。北平王競是秦瓊姑夫,一百棍棒免去不說,待遇是一般人不可享得。

    古代也有枉法者,恨你,上下使銀子,自然難撐此檻。

    另一種使銀子(錢財),可以從輕發落,甚至當一小官,逍遙法外。

    古今中外,範例可舉。

  • 6 # 老龔166916589

    為什麼古代丈刑幾下能打死人。

    。這是衙門三班衙役練就的專業殺手鐧,也是他們就業的真本事,這們技巧也不是隨便用的,是主子幕後指使的,特殊需要,是衙作弊所用。遮人耳目。

  • 7 # 漢史趣聞

    仗刑顧名思義,就是用板子打人的屁股。這種刑罰也是最為普遍的,只要不是犯了死罪,一般就是用這種仗刑。

    具體打多少板子,要看犯人犯的罪是重還是輕。

    我們都知道仗刑給犯人打板子的意思,也就是教訓教訓這個犯罪人,根本就沒有想要他的命的意思。

    可是,劊子手們使用仗刑的時候,打著打著就打出經驗來了,他們若是想要把犯人給打死,那也是很容易的一件事。

    說實話他們的本事之所以這麼大,就是他們能夠熟練的掌握,用多大的力氣,在多少板子打下去之後,能夠把犯人給打成什麼樣。

    同樣是一百大板,輕者可以毫髮不上,重者可以皮開肉綻,甚至是直接被打死,總之,這些都是一個合格的劊子手掌握的技巧。

    那麼,同樣是打敗仗,劊子手是如何判斷,要用多大的力氣來打犯人的呢?

    這個要看犯人是誰讓處置的了,又或者是犯人有沒有給自己好處了。

    總之,劊子手是可以因人而異的,比若說皇帝要處罰一個很討厭的人,劊子手為了投其所好,就會下重手,甚至把犯人給打死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有的皇帝身邊的紅人犯了罪,皇帝讓意思意思處罰一下,劊子手也就蜻蜓點水,象徵性的打那麼一下,夠給天下人交代就可以了。

    當然了仗刑在全國各地的衙門裡,都是可以實行的。見不到皇帝的人,他們就看官老爺的顏色行事,或者是看誰有沒有給自己賄賂。

    給了自己賄賂的,或者是官老爺的親信,他們就會讓犯人少受點苦,甚至讓你在衣服裡直接加一個厚厚的板子,這樣幾十板子,甚至是幾百板子下去,也不足以要犯人的命。

    總之,劊子手會用不同的力度,給犯人帶來不同的傷痛。

    當然了在劊子手執行仗刑的時候,板子的大小對犯人的打擊,也是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的。板子越大,造成的傷害也就越大,打死犯人的機率也就越高。

    在漢朝的時候,尤其是漢文帝之前,執行仗刑的時候,打死人的事情,還是經常發生的。漢文帝在瞭解這一切真相之後,他就規定了執行仗刑的時候,板子的大小粗細長短,打板子的數量也比之前減少了。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對犯人帶來的傷痛,打死人的事情漢文帝是不想看到的。畢竟這些人並不是十惡不赦的暴徒。

    但是,即使是有這樣的明文規定,打死人的事情依然還是時有發生的。只不過都是揹著皇帝乾的,畢竟劊子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他們已經有了足夠的經驗,想讓你死,殘廢,又或者是毫髮無損,要看能給劊子手帶來什麼樣的利益。

    所以,古代的時候仗刑可以打死人,也就不難理解了。

  • 8 # 雨哥港歷史

    說到仗刑不得不說明朝的廷仗,廷仗也是仗刑的一種,只不過是皇帝用來打大臣屁股的。

    不管你是莊重嚴肅的國家棟梁,還是學富五車的翰林學士,皇帝一火,必須剝掉衣履,老老實實地趴在午門外的磚地上,亮出屁股捱打。

    明朝前期的挺仗,皇帝怕把大臣打死,可以穿著衣服打,提前得到通知的大臣往屁股上墊包棉花,被打過後幾個月便能下床,不緊不影響自己的名聲,反而還對自己有利。被打的大臣都是因“忤逆”皇上而獲罪被打,大多官員都是赤膽忠心、為國為民的良臣,所以很多官員都想騙一頓廷仗。

    最嚴重的兩次在正德十四年(1519年)皇帝朱厚照要去江南,群臣紛紛上諫勸阻,惹得皇帝大怒。結果舒芬、黃鞏等146 位大臣受到廷杖之刑,有11名官員被當場打死。

    另一次是嘉靖三年(1524年),初登皇位的皇帝朱厚熜,欲追封其生父興獻王為帝,群臣認為不符合禮儀,極力勸諫,100 多名官員跪在左順門前日夜哭諫,皇帝下令施廷杖懲罰,當場打死17人,這就是著名的“大禮儀”之爭。也是皇權之爭。

    明代施行廷杖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執行的,而是由專門訓練的錦衣衛執行此項工作。錦衣衛日常訓練時,先用牛皮縫製成兩個人形的假人,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裡面塞進紙,然後再給它們穿上衣服,讓錦衣衛用來練習行杖。放磚頭的假人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用杖打裝磚塊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輕,但是皮革裡面的磚塊全都打得粉碎了;包紙的假人是用練習“外重內輕”手法的,看上去打得很用力、下手很重,但裡面的紙根本沒有破碎。只有掌握了這兩種手法,才能正式上崗行刑了。

  • 9 # 秦皇漢武

    其實,杖刑並不是致死刑。

    最開始時,杖刑並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逼供”手段,比如秦朝末年趙高誣陷李斯謀反,就是對其“榜掠千餘”,李斯因為忍受不住而被迫承認;再如西漢初年,趙國丞相貫高陰謀刺殺劉邦失敗,劉邦對其“榜笞數千”,逼他交待幕後主使。由此可見,杖刑致死率並不高,否則也不會被用作逼供手段了。

    雖然杖刑在秦漢時期就已經廣泛應用,但直到隋唐時期,才被列入五刑之一,成為正式刑罰使用。歷朝歷代統治者對杖刑的控制十分嚴格,比如規定“杖”的材質是竹或荊條,長度為三尺五寸,大頭直徑三分二釐米,小頭直徑二分二釐,行刑的部位也從北部改為更容易經受皮肉之苦的臀部和大腿部。

    此外,對杖刑的使用次數也有限制,總數不能超過3次,每次間隔需要20天,總杖數不能超過200,而且杖刑過程中不得換人、不得集中在同一個部位。這麼嚴格規定的目的,就是擔心這個比“徒、流、死”輕的多的刑罰,變成致死之刑。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地方官吏出於私心抑或為了向被行刑者收取賄賂,往往會採取一些非常手段來加重杖刑的程度,比如採用未經刨削的毛竹板,或者故意擊打同一處部位,甚至直接擊打頭部,如此几杖即可致人死地。

    明朝正德年間的太監劉瑾專權時,就是透過私下更換工具,故意重擊腰部等方式,對曾經彈劾自己的南京給事中戴銑施以杖刑,結果僅僅用了30杖,戴銑就被活活打死了。

  • 10 # 老蟲

    杖刑起源於鞭刑,而且先秦時期鞭杖不分。在秦朝以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鞭刑只是末流刑罰,很少使用,更大的作用“羞辱”犯人,畢竟鞭刑是要當眾實施的,要召集眾人,宣佈犯人的罪狀,然後再用鞭子打,這樣犯人回家後基本就沒臉見人。

    為什麼要說鞭刑是末流刑罰呢,你看商周時期,動不動就砍手、剁腳,甚至切鼻子,和這些永久性傷害肉體的刑罰比較,鞭刑是不是“可愛”多了。

    到了漢代,那些傷害肉體的刑罰被取消,笞刑(就是鞭刑)和杖刑正式列入刑罰,但兩者似乎也沒多大區別。

    隋唐時期,五刑正式確立,由高到低,死、流、徒、杖、笞。以後直到清朝,都一直延續這種刑罰制度,笞刑和杖刑成為主流。受刑部位也主要是在腿部、臀部和腰部,但是犯人被打死的情況時有發生,後來就規定只能打屁股了。

    明清時期有“去衣受刑”的說法,所以很多執法者就喜歡審理女性犯罪案件,因為要脫衣服,可以滿足執法者的變態心理。還有的縣官見到女性被告,先不審理,直接去除衣服,打一頓屁股再說。很多女性不堪受辱,出了衙門直接自殺的不在少數。

    關於杖刑打死人的問題,這其中有很多“貓膩”。關鍵看實施杖刑的人,他想讓你死,一下就能打死,他不想打死你,打幾百下也沒事。

    中國的衙役有一整套整人的辦法,他們會向原告被告都收取賄賂,是給的高就向著誰。而且他們平時還練習打屁股,就是用一張紙蓋在帶有骨頭豬肉上,用力敲打。什麼樣算合格呢?一是就是把紙打破,而肉裡的骨頭沒事,這樣出去打犯人就是表面傷,看著鮮血淋漓,但骨頭一點沒事,回家養個幾天就可以下地了。還有一種就是表面的紙不破,而肉裡的骨頭碎了,這樣就是下死手了,看著表面一點傷沒有,可骨頭早被打壞了,回家過不了幾天就得死。

    這也是由於衙役的身份地位決定的,他們的後代是不能科舉的,但他們的俸祿也不高,為了維持日常,只好琢磨出一套收錢斂財的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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