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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苦命人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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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齊東晏子
我們這兒現在也在進行農村的房子測量登記,目的是下步辦理農村不動產登記,而第一步就是對房屋進行實地測量,並且蒐集房子產權的證明,所以,如果房子產權有糾紛,最好是在第一步測量和蒐集資料階段就解決好,以免下部辦理不動產登記發放證書時造成麻煩,而一旦發放,再更改就更麻煩了,往往需要打官司才能解決。
根據題主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題主有姊妹三人,題主本人及大姐二姐,現在農村父母已經去世,但在以前的房子登記中,房子已經登記在二姐名下。由於二姐冒領了父母徵地補償款,引起題主及大姐的不滿,所以現在不想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被二姐一人佔有,所以想在父母老房子重新辦理產權登記時,加上題主及大姐的名字。
可以肯定地說,農村的房子登記,不會將一棟房子寫上幾個不同的戶主,也不會把家庭成員都寫上。現在題主姊妹三人已經都獨立生活,個人有個人的戶口,不可能把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子寫上姊妹三人的名字。所以,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要解決題主姊妹間的糾紛,確定該所產的所有權。
如果題主及大姐,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父母遺留下來的房產沒有贈送給二姐,那麼二姐拿著以前辦理的登記(上面是二姐的名字),完全可以在這次登記中照樣辦理登記,將房子確定在她的名下。所以,題主和大姐,目前必須蒐集證據,確定父母留下的這棟房子並沒有分配,而是被二姐強行霸佔了過去。這樣,題主和大姐就可以和二姐一起參與這棟房子的分配,透過協商或法律渠道,確定該房子的分割,或者一人留著房子,找錢給其他二人,或者賣掉房子將所得錢款三人平均分配。
針對以前房子登記了二姐的名字,而題主又說二姐是2017年從老屋搬出,說明以前二姐是住在老屋裡的,這就千萬了二姐事實上對房子的所有,如果題主和大姐沒有足夠的證據,恐怕很難和二姐爭奪這棟房產了。所以,只有在確定老人有遺屬或者分家文書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根據這些證據提出對房子重新分配。
但無論最後結局如何,都是明晰該房子的產權,不可能三姊妹共有這棟房子,更不會在不動產登記時將三姐妹的名字全寫上,因為三姐妹都已獨立生活單獨立戶,不能做為一棟房產的共同所有人,但可以依法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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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這種情況,恐怕加名很困難。除非是老房子寫您二姐名字的時候,父或母已經過世。
這裡其實涉及到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在這裡分別說一下。我們假設這套房子依然屬於農村房(宅基地房)。
先說說房子的事情題主提到說“父母的老房子寫了我二姐名字”。這句話,因時間點不同,會產生兩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是父母生前就登記為二姐的名字。
如果是這個結果,可以簡單理解為:房產的產權人是題主二姐,加名很困難。
那麼,能否在房產資訊上加名,就取決於兩個因素:
一個是題主與您大姐是否還是同集體戶口,才具備了能否加名的前提條件。不是同集體戶,肯定加不了名;但是——如果是同集體戶,也不一定能加(取決於村集體的同意)。一個是題主二姐是否答應。如果依然是同集體戶、且村集體同意,那麼就要看二姐的態度。第二種結果:是父母去世後(或者一方去世之後)登記為二姐的名字。
這種結果下,可以加。
父母或者其中任意一方去世,就意味著他們的房產份額變成了遺產。題主、題主大姐二姐均是合法繼承人。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所以,如果二姐不同意,題主和大姐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而且按照時間推算,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最長20年)。
加名過程,實際上是一個繼承過戶的過程——題主和大姐主張繼承父母留下來的財產,然後變更房產登記。
假設二姐同意(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找個公證處,辦理一下房產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一下房產過戶手續即可。假設二姐不同意(繼承人之間有爭議),建議題主和大姐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按照上述條件下,訴訟結果應該不會產生什麼偏差,題主和大姐是可以加名其中的。再說說補償款的事兒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財產:田地徵用補償款。
這個補償款,一般都是按戶來的,也就是說,題主父母一定有份額。那麼,被題主二姐丈夫冒領不還,就涉及到非法侵佔老人合法利益的問題。
題主完全可以主張把這部分錢替父母要回來,再重新進行分割。因為題主提到“遺留”,意味著老人已經過世,那麼,這部分錢依然按照繼承的方式來劃分——由子女三人平分。
注意,這部分錢無論怎麼分,都跟您二姐夫沒什麼關係——他不具有合法的繼承權。
同理,協商下來願意退,相安無事,分到該分的補償款;如果協商不果,走訴訟程式。
回覆列表
遺留房產,只要你們親人無爭議,房管部門同意下,其子女都可以留名存檔,也是以後分割父母遺產依據,兄弟姐妹少爭辯,免除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