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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蜀道布衣

    合夥做生意關於出資和工作職責必須分明,關於評論股票雖然不是很贊同,很多人因首次或者關係因素均分,剛開始沒啥,等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問題較多,矛盾也較多。目前的情況提出堅決反感1.工作職責分明,每個股東負責一塊職責,並對相應工作內容進行考核,考核要有人力,時間,進度和結果,避免偷懶,針對結果沒3個月或者半年進行調整,工作成績要和收益掛鉤2.短期內既然股份一樣,股東過多,就要考慮有些股東只能做財務投資,不參與實際經營,還可以透過股權轉讓受點股權,做到有能力的人掌控公司局面,不能拖,一個公司一定要有掌舵人和拍板的人,在中國,暫時不要學習西方公司體制,我們思維和做事方式不一樣,這樣可以提高公司效率和節約時間成本3.公司可以更具經營考核逐步轉換公司股權,讓有能力的股東有更多的決策權和收益權,讓公司快速進入正常軌道,不能讓不團結和內耗讓競爭對手有可乘之機

  • 2 # 琅琊榜首張大仙

    3個人合夥,股權均分,那麼意味著你們其他兩個人有決定的話語權,如果沒有一些所謂“特殊協議”規定,誰有一票否決權,那你們是可以拆夥,或者踢他出局的。

    當然了,合夥是因為關係好,有共同的目標,那麼現在偷懶其實還是可以尋求一種和平解決的方式,就是“談”!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能坐下來協商解決的,你可以和你另一個合夥人通個氣,找你這個偷懶的朋友好好談談,如果他能夠知錯就改,那麼就繼續合作。

    如果繼續這樣偷懶,猖狂,冥頑不靈,那麼就踢他出局,甚至拆夥走人。

    以後,記住一件事,做生意之前一定要把風險考慮進入,改立下的條約都得寫明。

    其次,做生意儘量保持最多兩個人合夥,不要摻雜太多,否則矛盾也會非常多。這就是一個和尚有水喝,兩個和尚挑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的道理。

    先去好好談一下吧,能圓滿解決最好,不能圓滿,那就拆夥唄。畢竟誰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你們拼命、努力幹活,別人坐享其成,換成誰,誰心理都不舒服!

  • 3 # Ab仙作紅木

    不合就分了吧!再忍下去死路一條。關係只會越來越僵。

    三個和尚沒水喝的道理我們都懂。

    讓偷懶的人退出吧,把他出的錢還他,再補償一些。坐下來好好談談。雖然很難開口,但都是為了生活,還是得說說。

    創業沒了激情,未成功先享受。

    上陣還得父子兵,親兄弟都得明算賬。

  • 4 # 華一世紀劉超

    股權已經均分的三種處理辦法,一、確定接下來的大股東,允許他以合適的價格回購其他股東的部分股權。二設計動態股權調整機制,比如大家提前稀釋20%的股權出來,約定在未來一年的時間內,根據大家的貢獻來共同分配這20%,這樣的話我們要提前約定我們的考核機制。三、如果大家還是想保持股權比例不變,那麼我們可以設計同股不同權,比如a和b兩個股東,他們的股權比例還是50%比50%,那麼分紅我們可以繼續保持原有的比例不變,但是表決權比例變成6:4或者是7:3。

  • 5 # 財經北上廣

    三人均分的股權結構並不好,不過既然已成事實,那就想辦法解決問題。

    先明確幾個事實:

    1.《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公司重大決策要求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透過,即一票否決權要求持股超過34%。

    明確這兩點,就可以有多種操作方式了。

    一、關係還不錯,那就繼續談談,看看能不能挽回,如果知錯能改,繼續合夥。但是為了防止再犯,要稀釋部分股權,由公司回購。

    二、能不能退居幕後,做財務投資者,如果對方只是公司成立初期有資金投入沒有參與太多的實際經營,那麼能不能只做幕後投資人,享受分紅權 至於股權可以跟對方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沒收對方的投票權。

    三、前兩種情況,說實話都是極其理想的狀態,題主能跑來提問,估計大機率是行不通,那麼我們實在不行來硬的,踢他出局,方法有幾種:

    a.跟另一個股東達成一致行動人協議,或者至少要戰略層面一致。繼續經營公司,這個時候對方其實並沒有什麼辦法,最多也只能不服氣乾瞪眼,不過如果公司分紅,對方還是有分紅權。

    b.找第四個人“丁”加入,即增資擴股,對方因為也只有三分之一的投票權所以也無法反對,增資進來一般相信對方也不會反對太厲害,目的就是進一步稀釋對方股權。然後逐步接管對方的業務,對方失去了業務管理權,投票權也不足,又沒有一票否決權,也鬧騰不大,冷落一點時間後,由“丁”向對方提出購買其股份的建議。一旦達成,對方便全身出局。退一步說,即便對方不同意,“丁”進來後,對方股份和話語權也不足以影響公司的決策。

    c.以規避企業所得稅為由,建議重新設立三人的有限合夥企業,你來擔任普通合夥人,並且告訴訴他們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相信他們不會和你去爭。然後改變現有公司股權架構,由三人合夥企業擔任現公司大股東。那麼,公司的大股東就是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在普通合夥人手裡,那麼你就完全控制了現的決策權,相當於變相稀釋了對方的投票權。

    d.以上是基於公司業務尚可還想繼續經營的情況,如果企業業務一般甚至慘淡,那麼直接申請登出即可,對方沒有一票否決權,只要你和另一個股東同意就可以執行,你甚至可以在登出後和另一個股東重新註冊一家新公司。

    公司控制權之爭其實不在於對方的態度是否傲慢,關鍵在於投票權。以後為了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一定要認真考察人品,同時也要做好股權結構的規劃,儘可能卡住51%的紅線,至少也要34%擁有一票否決權。另外要學會使用一致行動人協議和公司章程。在章程裡可以加入懲罰條款和退出條款起到震懾和應急的作用。

  • 6 # 至本股權設計

    和平分手,請他離開。你看不慣他的表現,說明你們的核心價值觀不一致,也就沒有了事業合夥的基礎。分手最好是和平的,當不了合夥人還能作朋友,而不要成仇人。

  • 7 # 股權諮詢講解師

    針對你們已經合夥的企業,先禮後兵…

    首先協商,可以透過協商回購股份或者重新定崗定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如果協商不成,就透過一致行動協議或者股權頂層佈局調整股權結構,擁有67%的控制權

  • 8 # 耿雷律師

    之前有約定或合夥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的,重新約定。比如出資、分紅、決策控制、進入與退出機制、考核激勵制度等。這些不約定好,合夥就很難長久。

    所以,創業前,尋找合夥人甚至比尋找專案更重要。

  • 9 # 海螺008

    股權結構

    合夥開公司,剛開始就要想好未來發生矛盾的問題,股權劃分可能最重要的內容,此外還有基本架構,公司章程等,這些東西影響深遠,甚至能決定公司的一生。

    筆者認為,如果是3、4人這樣的小群體合夥,最好有一個大股東,大股東的股份佔51%。這樣,當出現意見不統一時,大股東有一言九鼎的決策權力。

    如果是10~20人左右的大群體,那麼大股東未必需要51%個股權,但他也應該明顯超越其他股東的股比。比如,他一人佔30%以上,其他人不超過大股東的一半(最大的也就15%),多數人只有1%。這樣的股權分配,主要也是為了有決策人,避免扯皮。

    權力過於分散,就會有大量的低效率事情,有時,行政部門會超越股東大量越權決策。

    股東偷懶?

    照理說,股東沒有偷懶問題,因為股東可以什麼也不管,什麼也不做,只是年底等分紅。題目中說的某個股東偷懶,其實不是他作為股東的問題,而是他作為員工的問題。

    將股權與員工的身份分開,3個人有明確的公司職務,同時有明確的工作範圍和工作責任,然後劃定工資標準,和獎勵標準。也就是與到人才市場中招人一樣。將工資和獎勵都充入成本,剩餘部分才是利潤,可以用來分紅。

    如果這個股東工作不積極,實際上是作為員工的不稱職,那麼可以撤換他,從市場上招合格勝任的人。新招來的員工拿他那個位置的工資,但年底分紅則還給這個股東。即,股權是股權,工作是工作,股息是股息,薪資是薪資。

    股權和工作責任分離,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正確辦法,不要攪和在一起。以後,當公司擴大以後,工作人員會越來越多,難道都有股權嗎?

    這個股東為何偷懶呢?

    有幾種情況:

    1,他本來就是想投資理財,不是來找工作的。很多人入夥一個生意的想法就是投資賺錢,是理財,不是開創自己的商業事業。

    2,可能在公司執行中,大方向意見不統一,工作範圍劃分不明確,然後具體事情又相互干擾了。這時有的人是積極據理力爭的做法,而有的人阿諛奉承做法,也有的人是退讓規避的做法。他不積極未必一定是壞事,可能是別人插手太多。阿諛可能更不好,那個就不是股東了,那個是行政系統的員工職場生存的秘訣,對他個人有用,對公司有害。

  • 10 # 財經奧迪特

    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大家都明白這樣的一個道理,但是由於人的惰性,依賴性,合夥辦企業的過程中,利益的分配,矛盾的衝撞,導致撞一天鐘,做一天和尚的人不少。

    股權結構均分最不可取

    合夥辦企業,最難處理就是,最終每一項決定都讓每一個股東心理覺得很舒服,心甘情願的去把決定好的事去做好。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一般事項,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公司章程對錶決比例的規定。

    中小公司不會對公司章程進行獨特的設計,一般是沿用一套規範的公司章程,就是一般事項需要需要持股過半同意,重大事項需要持股2/3以上同意。

    三個人合夥辦公司,股權均分就導致,一般事項必須要經過兩個股東同意。產生意見分歧時,但最終表決事項又透過的時候,持有反對意見的股東就覺得另外兩個股東是否結盟,針對他,導致其在執行後續合夥事務的時候,變得越來越拖沓。

    如果非要合夥,我覺得兩個股東就是最完美的,而且一方持股一定要過半,具有更高的話語權。

    本意是好的,股權均分,收益共享,風險共擔,什麼都對等,這些在做公司的時候,都是很理想的狀態。

    股權設計的時候一定要有一方起到主導地位,沒有一個領頭人帶著一起去小河邊抬水喝,那就只能等著老天天降甘露。

    股東必須在合夥企業就職

    只給股權不給實權,是最不可行的。三個合夥,必須得都進入公司的董事會,一人統管,兩人分管經營的兩條主線——採購跟銷售。

    只有真正的參與到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才會有一種集體的榮譽感,華為公司之所以做得這麼好,正是由於大半數的公司員工都是公司的股東。

    有些人當初參加合夥的時候,跟其他股東說我只投資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其實本質上來說,並不算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把這樣的人加入到股東花名冊,不如將其加入到債權人名單。

    每個人都有實權,每個人都很忙碌,心理就會比較踏實。股權只是一個數字,一個比例,看著一輛輛卡車從公司進出拖運貨物,不停的被各個部門的人員找,參加各種會議,在各種關鍵的表決流程上簽字,發表自己的意見,怎麼可能還有時間去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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